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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鹏 : 比特币的风险与监管应对

来源: 互联网时间:2017-06-10 10:24:00

2017年5月份,因“Wanna Cry”病毒感染多国计算机,并要求被勒索者以比特币作为赎金支付,使得比特币再度成为全球舆论焦点。然而,病毒事件本身和比特币没有太大关系,不过是比特币碰巧成为赎金“介质”而已。比特币等数字资产虽是2009年来以来金融科技领域的新事物,但影响力巨大,其中夹杂着许多误解和相关风险。因此,有关监管机构应及时形成合理的监管思路,防范风险。

Regulation

一、比特币的主要风险

近年,比特币领域主要风险包括:一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受各国政策与投机客炒作影响,币值波动风险很大;二是有的国家缺乏政府监管,一些比特币交易机构高管借机卷走客户资金;三是交易机构自身网络安全防范不到位,网络受到安全攻击,致使交易机构存储的数字资产被盗,造成投资者损失惨重;四是一些违法者利用比特币的部分匿名、跨国界全网络流通和支付便利等特点,购买违禁品,从事犯罪活动,勒索病毒即是其中一例;五是近年一些犯罪分子打着“数字货币”名义,行传销、诈骗之实。

虽然比特币存在上述相关风险,但是,单个国家直接禁止比特币使用或者交易,并无太多意义。比特币是一种去中心、可点对点交易的全球化数字资产,其很难因为一纸法规,就“令行禁止”。另外,比特币被2013年中国央行文件定性为虚拟商品,其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禁止其交易无法律依据。比特币可以实现点对点的交易,只要互联网存在,在现实中比特币交易就无法禁止。

当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法,承认比特币合法地位的背景下,正视比特币的相关风险,并采取恰当的监管手段,防范风险,才是应有姿态。

二、对比特币的误解

比特币总量有限,不大可能对央行法定货币形成威胁,也难以挑战一个大国的货币创造或信用扩张。但是,由于比特币存在部分匿名性等便利,一定程度上成为一些犯罪活动的“帮凶”。比如,有的犯罪分子利用比特币从事洗钱、传销、诈骗、非法集资或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Wanna Cry”病毒出现后,有人误以为比特币就是病毒。

然而,比特币本身不能简单地被等同于犯罪(工具)。上述种种犯罪行为,古往今来一直存在,没有比特币,犯罪行为依然存在。诸如现金交易和其它网络虚拟商品交易均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替代方案。进一步说,几乎所有新型商业模式和技术出现后,都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直到立法不断完善,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技术手段不断进步。

三、正确认识比特币的意义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背后依托区块链技术,运行依赖互联网,事实上已是全球化资产。由于其标准化、可拆分和互联网等属性,在一些场景中,比特币可被作为一种高效金融工具。

比特币及其他数字资产是区块链技术目前最成熟的应用,具有很强的实验价值和示范效应。中国鼓励发展区块链及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具有国家战略意义。中国是互联网应用大国,但并非技术强国,互联网技术的标准制定者是美国。区块链未来可能成为金融行业的技术标准,中国在这方面的研发与应用与欧美国家并无显著差距,有抢占制高点的基础,应主动出击,引导制定未来金融技术的标准,掌握制高点。

美国和日本等国先后将比特币交易机构纳入监管,日本承认比特币为支付手段,德国甚至认可比特币的私有货币地位,其开放的视野,值得监管者思考和借鉴。

四、监管难题与监管“抓手”

点对点的价值互联网――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在带来金融交易自由化及交易效率提升的同时,也给全球政府带来监管难题。如前所述,比特币的去中心化属性,使其成为一种全球化信用资产的同时,也易被利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全球监管带来新挑战。因此,对于去中心化的比特币,监管者必须寻求合适“抓手”。

比特币围绕生成、存储、交易和应用形成了完整生态链。其中,交易环节的社会影响最广泛。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2017年6月初的统计,国内三大交易机构交易量占全国交易量的80%以上。其他小型小交易机构大约有数十家。保守估计,交易者数量超过一千万人。在交易环节,比特币有典型的涉众性。围绕交易机构产生的风险当前最为集中,这包括洗钱、价格巨幅波动、市场操纵、信息泄露、交易机构跑路和黑客攻击等等。因此,在这条产业链中,交易机构是监管的最佳“抓手”。

这种数字资产交易机构有别于传统交易机构。大型数字资产交易机构在数字资产存储与系统安全、资产实时清算、全年365年持续不间断服务等方面,拥有较高技术水准,形成了一定的技术壁垒。交易机构提供了中心化的交易场所,提升交易效率、透明度和可监管性。由于中心化交易机构的存在,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能将大量合法交易需求凝聚在场内,降低监管成本。这样,场外交易成本因此提高,很难形成大量交易,客观上大大提升利用比特币进行非法活动的成本。

相反,如果没有中心化的交易机构,投资需求会集中到更难监管的场外灰色地带,对数不胜数的交易个体的监管成本,将远大于对有限的中心化机构的监管成本。在全球范围内,如美国的Coinbase、日本的Bitflyer、欧洲的Kraken等大型合规的交易均受到本国政府严格监管,承担本国数字资产交易中介的角色。

五、探寻合理的监管思路

在全球金融科技突飞猛进之时,我们一方面要鼓励创业创新,一方面应注重防范风险。比特币相关监管工作,应远离“一乱就抓,一抓就死”的困境,防止从治理的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

对数字资产交易机构,监管者主要侧重于在反洗钱及用户识别、网络安全、交易者权益保护、充分的信息与风险披露、交易资金的第三方存管以及比特币(及其他数字资产)第三方存管等方面,提出严格标准,制订规则,要求交易机构遵照执行。笔者认为,对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事物,在不断试错中进行相应调整,在助推创新的前提下,建立合法合规健康发展的友好型环境,将是更合理的监管思路。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律研究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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