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3-Abrdn European Logistics Income Plc
币界网报道:
8.3
代表1%或以上相关证券权益的人公开公开持仓披露/交易披露《收购法》第8.3条(“《守则》”)
1.关键信息
2.披露人的职位
如果1(c)中所列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有认购或披露一类以上相关证券的头寸或权利,则为每一类额外的相关证券复制表2(a)或(b)(视情况而定)。
(a) 交易后与披露相关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在相关证券中的权益和空头头寸(如有)
应披露所有权益和所有空头头寸。
任何未结股票结算衍生工具头寸(包括交易期权)或购买或出售相关证券的协议的详细信息应在补充表格8(未结头寸)中提供。
(b) 认购新证券的权利(包括董事和其他员工期权)
3.披露人的交易(如有)
如果在1(c)中列出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的一类以上相关证券中进行了交易,则为所交易的每一类额外的相关证券复制表3(a)、(b)、(c)或(d)(视情况而定)。
应说明所有价格的货币和其他货币金额。
(a) 采购和销售
(b) 以现金结算的衍生交易
(c) 股票结算衍生交易(包括期权)
(i) 写作、销售、购买或更改
(ii)锻炼
(d) 其他交易(包括认购新证券)
4.其他信息
(a) 赔偿和其他交易安排
(b) 与期权或衍生品相关的协议、安排或谅解
(c) 附件
根据《准则》第8条的规定,必须向监管信息服务机构进行公开披露。
专家小组的市场监督部门可就《准则》的披露要求进行咨询,电话:+44(0)20 7638 0129。
该守则可在专家小组的网站上查阅,网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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