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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比特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思考
首页 > 币界资讯 > 区块链知识 2020-10-14 22:32:42
币界网报道:

摘 要:比特币犯罪属于互联网新型犯罪,不承认比特币货币属性并不影响其成为犯罪的对象。当前,针对比特币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存在类似犯罪行为不同法律评价问题,不利于对比特币犯罪的打击。确保比特币犯罪案件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需要完善比特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加强个案指导、确立指导案例,寻求互联网金融主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以及完善治理虚拟货币的法律规范。

互联网金融是法治金融,互联网金融科技与区块链也应当由法律规范调整。从刑事法律角度观察和分析互联网金融科技与区块链发展过程中的刑事犯罪问题,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科技与区块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规范创客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保护创客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问题的提出

现实生活中我们已经无法回避事涉区块链的伴生物比特币的犯罪案件。北京、武汉都已经发生有关比特币的犯罪案件,类似案件在其他地方还可能发生。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仲某是某科技公司运维工程师,在进行日常维护时,发现服务器内数据异常,随后发现有人试图通过黑客手段入侵公司服务器并尝试盗取比特币。排除异常后,仲某利用管理员权限登陆服务器并插入一段代码,将公司的100个比特币转移到其在国外网站注册的比特币钱包内。为躲避追踪,仲某使用该网站的私密钱包功能,将10枚比特币投入私密钱包内。该功能后被证实为钓鱼网站所设,存入的10枚比特币已无法找回。案发后,仲某将剩余90枚比特币退回公司。据被害公司称,事发当日,100个比特币网络交易价格为200万余元人民币。承办本案的检察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犯罪嫌疑人仲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仲某批准逮捕。

案例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2018年4月20日批准逮捕了武汉市首例比特币盗窃案件嫌疑人。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做投资的犯罪嫌疑人张某。2017年7月,张某帮助王某注册比特币钱包账号和密码,并投资购买了比特币。一直掌握王某账号密码的张某,于当年11月将账户里的比特币转入自己账号,再通过交易平台卖了2万余元。张某到案后,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其批准逮捕。

比特币作为犯罪对象的案件一般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理。但在案例二中,有证据证明被害人购买比特币实际支付的货款,及犯罪嫌疑人将比特币卖出后实际获得赃款人民币2万余元,都有实际货款支付,其盗窃的比特币价值得以清晰体现。所以,办案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盗窃他人比特币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上述案例充分说明,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已经成为犯罪分子垂涎三尺的猎物,在比特币犯罪案件中,犯罪的手段隐蔽,技术性强,熟人做案、内部人做案的较多,当然也不排除黑客做案。应当说,比特币犯罪问题客观地摆在我们面前,我们不能回避也无法回避,必须直面它、接受它、研究它、治理它、预防它,维护互联网金融科技与区块链的安全。

二、比特币犯罪法律适用的问题

比特币盗窃案向互联网金融科技人员查漏补缺提出了挑战,也给法律人分析研究比特币犯罪案件提出了新的课题。作为法律人,我们不能简单因为比特币交易平台在我国被认为是非法,就对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一概不予认可。因此,我们必须思考以下问题:

(一)比特币的价值及评价

关于这个问题,人们有不同的认识。在反对者眼中,比特币作为虚拟的东西,一文不值;在支持者眼中,比特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可投资资产,一个是支付工具。从投资资产属性看,作为一种虚拟的东西,其根本的价值来源于两点:一是人们的共识,即越多的人认为它有价值,它便有价值,否则便一文不值。二是比特币区块链的发展。随着区块链在2014年前后被主流机构和国家发掘并重视,比特币区块链作为全球最大的公有链也为比特币提供了价值支撑。比特币与比特币区块链是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区块链若有价值,比特币区块链作为最大的公有链便有价值,比特币区块链有价值,比特币自然有价值。

从支付工具角度来看,比特币系统基于P2P通讯网络、非对称加密算法、分布式数据库以及以巨大算力作为运转成本的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安全可靠的、点对点的、极低成本的即时传输,具备了支付工具属性。在国内现有监管框架下,比特币并不具备支付工具属性,在可预见的未来也不会有。但在国际范围内,可跨境支付的特质的确使得比特币具备了支付工具属性,微软等企业一直接受比特币支付,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已经接受比特币为可支付工具。

互联网金融科技领域的人士对于比特币的价值问题,见仁见智,从法律人角度来看,比特币应当有价值,因为它能带来利益。正因为比特币有价值,犯罪分子才挖空心思、趋之若鹜、不择手段,取而后快,比特币的所有人会遭受损失,比特币犯罪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必须承认比特币的价值,正因为比特币本身具有利益或者能带来利益,才遭受犯罪行为侵犯,才需要法律保护。比特币的价值是其本身具有的利益或者能带来的利益,这种客观事实,并不因在一定区域内它的交易平台被取消而改变。对于一个在客观上有价值并能体现利益的东西,我们说它没有价值,对其保护的手段是按照没有价值的对象来设计,而现实生活中犯罪分子却疯狂地侵犯这种被管理者认为没有价值的东西以获得巨大的利益,以当前的保护手段,这种犯罪难以遏制。

(二)同样行为不同法律评价

在承认比特币的价值的前提下,就需要反思同样是盗窃比特币的行为为何出现两种评价。如前述案例所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犯罪嫌疑人仲某依法批准逮捕,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了利用管理操作他人比特币账户而盗窃他人比特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把比特币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没有错,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就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但是,它不是一般的数据,其本身可以用来做货币交换,当然这需要一定的交易环境。比特币本身就有价值,它的价值不是体现其所承载的数据内容,不是文字符号,不是图纸数据,它是虚拟的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所以,案例一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来定罪处罚,法律适用没有到位,对犯罪嫌疑人处罚较轻,起不到刑罚所具有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效。案例一和案例二给人们的印象是比特币“变现”了就是盗窃罪,没有“变现”就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律的适用取决于犯罪嫌疑人将比特币变现的手法快慢,这种对同种犯罪行为却采用不同评价标准的做法值得商榷。

司法机关不能以比特币交易平台被查封,中国禁止比特币买卖而否認比特币作为犯罪对象的价值,否则难以有效遏制犯罪,因为犯罪的成本与获得的收益不成比例。成本低收益大,天下法律何惧怕?用马克思的观点解释,资本能够带来100%的利润,就会践踏人间的法律,资本能够带来200%的利润,就会冒着杀头的风险。何况盗窃比特币获利巨大甚至零成本。需要指出的是,毒品是我国法律禁止买卖的,但是毒品能够带来利益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正因如此,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款规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由此可证,盗窃比特币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另外,案例一和案例二的犯罪嫌疑人是经手管理比特币帐户或者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人员,都有相应的职务便利,更符合刑法规定的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因此,比特币案件引发人们思考,不仅是其价值问题,还涉及法律适用、法治国家建设以及互联网金融科技与区块链健康发展的问题,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解决。

三、比特币犯罪法律治理对策

比特币犯罪案件事关互联网金融科技与区块链技术层面的治理问题,需要互联网金融科技与区块链专家参与解决。从法律层面,强化比特币犯罪治理需要进行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法律适用的顶层设计

为了确保比特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正确,对于事关全局又普遍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加强顶层设计,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以规范办案人员的法律适用。司法机关应统一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否则就会发出与社会主义法治不相和谐的音符,破坏了法律的统一适用。现实生活中不仅有比特币,还有形形色色的派、云、豆等代币形式的虚拟货币。对于这些虚拟货币,我们不承认货币属性,但是一旦这些虚拟货币成为犯罪对象,我们不能不闻不问,否则就会引发私力救济,如果公权力不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私力救济就可能泛滥,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比特币案件法律适用顶层设计的便捷方式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做出司法解释,通过对典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来指导全国司法机关办理类似案件,以确保法律统一正确适用。

(二)加强个案指导,确立指导案例

对于比特币这样的敏感案件,上级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指导,研究法律适用问题,力求准确适用,形成标杆指导案例,从而对类似案件的办理起到示范和参照作用。同时,个案指导方便及时,也可以为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提供参考。

(三)寻求互联网金融主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下发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根据该文件精神,中国境内所有的数字货币交易所已经全部暂停交易。但在境外,这种比特币的交易依然火爆,国内还有人“翻墙”进行比特币交易。所以说,对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不是一纸公告就能大功告成的。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要终结其“代币发行融资的风险”,必须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多渠道、立体联动的治理机制,金融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日常监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在处理比特币犯罪案件时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必要鉴定服务或者配合相关证据的调取,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同样,对于金融监管部门移送的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形成震慑和打击的合力,维护互联网金融秩序。

(四)完善治理虚拟货币的法律规范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治理虚拟货币市场,必须制定完备的法律规范,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使对虚拟货币市场的监管,犯罪行为的惩治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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