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新7星评价
2020-09-24 11:01:58
2018年3月19日,香港证监会在其官网发布公告称,首次代币发行(ICO)者Black Cell Technology Limited(Black Cell)涉及无牌运营,在采取监管行动后,要求其将代币归还香港投资者并取消相关ICO交易。
香港证监会指出,Black Cell透过其开放予香港公众的网站推销一项ICO以便向投资者出售数码代币,并在促销过程中,向投资者指出会利用ICO的所得收益来开发一项流动应用程式,而代币持有人将有资格赎回Black Cell的股权。
香港证监会表示,在关注到Black Cell可能曾进行未获认可的推销活动及无牌进行受规管活动而对其采取监管行动后,香港证监会采取了行动,并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Black Cell发行ICO的安排可能构成集体投资计划。
首次代币发行人Black Cell Technology Limited(Black Cell)因应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关注到Black Cell可能曾进行未获认可的推销活动及无牌进行受规管活动而对其採取监管行动后,停止向香港公眾进行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ICO),并同意将相关的代币归还予香港投资者以取消有关的ICO交易。
为回应证监会的监管关注事项,Black Cell亦承诺,除非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有关规定,否则不会设计、订立或推广任何构成“集体投资计划”的计划。
证监会发现,Black Cell透过其开放予香港公众的网站推销一项ICO以便向投资者出售数码代币;并在促销过程中,向投资者指出会利用ICO的所得收益来开发一项流动应用程式,而代币持有人将有资格赎回Black Cell的股权。
证监会认为在有关情况下,上述安排可能构成集体投资计划。
若ICO涉及向香港公眾提出购买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权益或参与集体投资计划的要约,除非获得豁免,否则或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事先获得认可或符合发牌规定。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权益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
从事ICO活动的人士或机构如对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存有疑问,应徵询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证监会再次提醒投资者,在决定参与投资ICO前须审慎考虑。
备注:
Black Cell透过网站www.mykrops.com推销称为KROPS的数码代币。
集体投资计划有四项相关元素:(a)其必须涉及就财产而作出的安排;(b)参与者对有关财产的管理并无日常控制权,即使他们有权就该财产的管理获咨询或发出指示;(c) 有关产整体上是由营办该安排的人或代该人管理的,及/或参与者的供款和用以付款给他们的利润或收益是汇集的;及(d)有关安排的目的或作用,是让参与者能够分享或收取从取得或管理该财产而产生的利润、收益或其他回报。请见《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条,任何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发出任何广告、邀请或文件,或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发出而管有任何广告、邀请或文件,而他知道该广告、邀请或文件(视属何情况而定)属或载有请公众作出(其中包括)取得或要约取得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或参与集体投资计划的邀请,即属犯罪,但如该项发出获证监会认可或获得豁免,则属例外。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条,除非某人获证监会发牌或认可,否则任何人经营某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或显示自己经营该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即属犯罪。
请参阅证监会于2018年2月9日发出的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