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与应用的融合导致数字货币法律性质与特征多元化,我国的数字货币呼之欲出,深圳也将成为首批试点。但是数字货币在推出与发行中面临诸多法律障碍。现以比特币为例,通过对比特币的法律性质与法律特征的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更好地促进我国数字货币的发展。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的数字货币不断发展,从2014年至今,我国央行对数字货币的研究已有五年。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从线下转移到线上,全球经济都在进行数字化转型,贸易的半径也在逐步增大,这就对货币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但是,数字货币的推出与发行仍面临诸多法律障碍。
一、法定货币与比特币
世界各国对比特币的法律态度主要有三:第一,承认比特币的法律地位,认可其在一定范围内的货币职能。如在德国与日本,比特币被视为一种合法的“加密数字货币”,许多商家接受比特币支付。第二,否定比特币具有货币属性,但承认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例如,英国并未在法律上明确比特币的地位,但也并未直接将比特币交易禁止。而美国,比特币被视作是一种具有投资价值的金融工具或者证券,但不能当成有等同于美元地位的货币。第三,不认可比特币的合法性,全面禁止比特币交易。如俄罗斯、泰国、越南等国,其完全禁止境内的比特币交易,这也是基于对比特币用于洗钱、黑市交易等的担忧和对法定货币地位挑战的考虑。
从法律的角度讲,现存的各种货币是由各国依据其货币主权发行的,是在发行国境内充当普遍的交易手段,由法定机构发行并依记账单位的基准对其定值的所有动产。因此,对于法定货币与比特币的关系,首先需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法律应当如何界定比特币的法律性质以及比特币能否被承认为法定货币。
(一)法律应当如何界定比特币的法律性质
针对这一问题,理论界主要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以及新型权利说。首先,数据本身并不具有任何实体性,而从比特币的产生原理来看,比特币比其他类型的“虚拟财产”更具有特殊性。因为比特币是一种密码学货币,持有者所拥有的仅仅是一段“密钥”,但这段密钥本身并不是比特币,而是类似于银行卡密码。其次,比特币是去中心化“货币”,没有债权请求权可以指向的中央发行机构。同时,由于比特币是分散发行的,在这一发行过程中,比特币挖掘者通过开源软件的运行,计算出一个比特币的密钥,这一过程显然不存在任何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最后,获取比特币的过程是在用计算机解答数学问题,是否能够得到答案完全取决于计算机的运算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并不包含任何人类的创造因素。因此,在现有的私法框架内,比特币持有者不能取得任何一种具体的权利,比特币只能因其具有的货币价值而获得一般意义上的权利客体的属性。比特币本身并不包含任何固有价值,决定其价格的只有市场的需求和挖掘的成本,并且前一因素是决定性的。如果需求提高,挖掘者將会增多,而全网算力也会随之增加,最终导致挖掘成本的增加。但反过来说,挖掘成本并不会左右比特币的市场需求,比特币的价格完全取决于市场对比特币继续充当交易媒介的信心。也就是说,一旦比特币的货币价值不存在了,它将不再承载任何利益,而失去权利客体的属性。因此,如果法律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那么法律将无法保护比特币持有人的利益。剥离了货币属性之后,比特币仅仅是一个数学问题的答案,这个答案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
(二)比特币能否被承认为法定货币
所谓法定货币,应是具备法偿货币(Legal Tender)性质的交易媒介,是发行国以法律的权力发行并规定其面额和名称的统一的交易工具。即只有那些由国家或其当局依法发行作为通货的动产才构成法定货币。目前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同时,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五部委针对比特币,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规定:“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比特币从根本上的货币属性被否定,无法被法律承认为法定货币。
二、我国数字货币的法律障碍
(一)数字货币需要由国家或地区(法定机构)发行
法定货币的发行是指国家或者地区(法定机构)对货币的发行进行控制,这也是货币的国家主义学说或宪章主义学说所要求的,货币发行权是国家货币主权的外部表征。非由国家发布或至少未经国家授权而允许货币流通是对国家货币主权的否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因为比特币不具备由国家(法定机构)发行的特征,比特币的产生是计算机区块链代码,其并不存在发行主体,也不存在国家主权。因此,比特币不具备由国家发行的特征,那么對数字货币来说,这一障碍同样存在,且是首要障碍。数字货币不同于电子货币,其未必是基于现实中的法定货币产生,因此,数字货币的推出与发行,要打破国家对数字货币的发行权的控制这一障碍。
(二)数字货币需要具备法定货币的所有属性
数字货币需要具备法定货币的所有属性是数字货币成为法定货币的核心障碍。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显然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动产特征。因法律的角度的货币是由各国依据其货币主权发行,是在发行国境内充当普遍的交易手段,由法定机构发行并依记账单位的基准对其定值的所有动产,而只有有形动产才能成为货币。尽管货币在银行账户中以贷记或借记(Credited Or Debited,记人贷方、记人借方)的方式流动,但是,它仍然是以实物货币为基础,是实物货币流通形式之一。对比特币来说,一方面,不具备实物基础,另一方面,也不属于有形动产。而数字货币的推出与发行,最终实现成为法定货币的作用,这就要求数字货币需要具备法定货币的所有属性,但目前来看,其根本上无法具备法定货币的动产特征。
(三)数字货币需要具备无限法偿效力
法定货币必然具备法偿性,即国家在法律上赋予强制流通能力的货币,当用它来偿还公、私债务时,债权人不得拒绝。从这一点上看,比特币不具有无限法偿的效力特征。比特币本身也不具备这一属性,因其得不到国内法律的承认与认可,就无法赋予比特币法偿地位,比特币亦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定货币。那么对于数字货币来说,这一障碍同样需要得到有效解决,否则不具备无限法偿效力的数字货币,也就无法成为真正的法定货币。
三、我国数字货币的尴尬处境
中国正在测试推出中国首款央行数字货币(DCEP),基于一些领域正在进行试验。其中,DCEP是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的缩写,据原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所述,中国数字货币发展将围绕“数字货币+电子支付”模式。2019年8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提出,支持在深圳开展数字货币研究与移动支付等创新应用。但是,比特币这类加密货币的价格波动非常不稳定,无法形成稳定的电子支付环境。近两年,比特币的大起大落引起了全球各地区的关注,甚至在过去的2018年里影响到了各地区央行对待数字货币的态度,担心其对国内的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后果。国内的数字货币技术至今为止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分布式账本节点无法下线维护,共识算法缺乏弹性,共识节点不能动态加入或退出等,这些技术性的问题尽管不在本研究的讨论范畴,但是应当认识到,数字货币技术的发展是解决跨境支付问题、打破美元垄断以及实现数字货币参与交易结算的工具障碍。同时,我国数字货币的发展在法律性质上,变成了变相的“电子货币”,即人民币的电子化,其作用是零售支付系统的方便性、快捷性和低成本。这与数字货币的定义大相庭径。
数字货币的尴尬处境,从法律角度来看,是由诸多因素引起。一方面,国内数字货币发展缺乏有利的外部法律环境,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外部法律环境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不明,数字货币暂时无法集成到实际业务中,并且数字货币一旦变成融资工具,将与目前社会经济脱实向虚的运行趋势不符;内部的有效监管机制的缺失主要体现在数字货币的交易完全依托于互联网,因此,当存在系统漏洞时,无疑会增加黑客侵入、病毒袭击的风险,其交易过程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同时,由于数字货币的交易具有高度匿名性的特征,这给某些洗钱犯罪带来了巨大便利,也加剧了司法机关的取证难度。
四、我国数字货币的法律构建
(一)数字货币需要具备法定货币的价值特征
因比特币具备法定货币属性中的价值属性,其可以作为一个尺度对其他商品进行表示。而法定货币的价值体现在使用价值等方面,其不具备固有价值,且法定货币的价值是由国家公权力规定,本身的价值并不存在。这对数字货币来说亦是如此,因此,我国数字货币需要具有法定货币的价值特征,这也符合经济学意义上数字货币能够成为法定货币的主要条件。同时,数字货币具备价值特征后,才能对其价值进行专业性评估,从而出台价值认定办法。
(二)数字货币需要具有法定货币的流通特征
流通特征是货币及法定货币的固有特征,其主要指货币与法定货币在执行流通手段职能时需要的是现实的货币,货币以通货或支票的形式充当交易的媒介用来对商品和劳务的支付;不需要是足值的货币,也可以是货币符号。这一点也是比特币在一定层面被某些国家承认并流通的原因,因此,我国数字货币需要具备法定货币的流通特征。
(三)数字货币需要取得法定货币的法偿力
取得法定货币的法偿力,需要《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我国未来发行的数字货币列入法定货币名单,即国家法律赋予其强制流通的能力,一方面,与人民币形成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由国家公权力背书。只有具备法偿性的数字货币,才是法定数字货币,否则数字货币的稳定结算、交易效率与安全均无法得到保障。
(四)监管模式上采用沙盒监管路径
“沙盒监管”模式创立于英国,即预先创造一个“安全缓冲地带”,让创新型产品在试验区域内被赋予充分的发展空间,放松监管,从而激发创新活力。目前,国内深圳即将成为首批数字货币发行地,一旦推出,亦或是在未来的运行过程中,这一区域内的交易、结算等金融结构可能出现各种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崩溃,因此,需要制定各种风险防控与风险应对策略,既要给数字货币充分的发展空间,又要将显性和隐性的风险控制在“沙盒”内部,发挥数字货币的最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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