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指出,中国央行的数字货币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即“数字货币与电子支付工具”)的发行已经“呼之欲出”。尽管在之后9月24日的记者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依然表示人行数字货币的推出“没有时间表”,“还会有一系列的研究、测试、试点、评估和风险防范”,但从央行2014年法定数字货币研究小组的成立至今,尤其是从2017年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的成立和2018年其下属深圳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组建运营的工作进展来看,我国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流通确实已经近在咫尺、指日可待。
法定数字货币究竟是啥?
法定数字货币与现行货币体系中流通的现金、存款货币以及现行电子支付体系下的电子货币既有显著的差别,又有密切的联系。法定数字货币与现金均具有最强的信用支撑,均为央行信用,即只要中国人民银行不破产,法定数字货币就和纸币以及硬币等现金的价值一样,不会发生直接损失。同时,二者均具有同等的流动性价值,即无论是法定数字货币还是现金,均归属于M0的范畴,在金融学上将其定义为货币供应的第一次层次——通货净额或者现金。当然,二者也存在区别,央行法定数字货币本身作为现钞之替代而出现,表现为一种电子存在形态,其存在载体往往被称为电子钱包或者数字货币账户,当事人在进行数字货币交付过程中,尽管中央银行会加强隐私保护,允许匿名交付,但仍可依据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货币流通环节做大数据金融分析,以对反洗钱等金融犯罪实施监管和治理。相反,在純现金交付流通中,中央银行仅存在货币法理论上的监管权力。
法定数字货币与存款货币均为电子形态的货币表现,二者均有不存在直接物理形态、不易遗失、便于保管等共同的优点。但二者的信用支撑存在重大差异:存款货币,即货币所有人将纸币或者硬币等现金存储于金融机构换取的其在该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上的电子存款,存款货币背后代表的并不是央行信用或者国家信用,它代表的是货币所有人开立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的信用。金融机构是有破产的理论风险的,否则中央银行便没必要创设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利益。相反,法定数字货币反映央行信用或国家信用,它是一种显著高于金融机构信用支撑的货币形态。在法律效力上,法定数字货币和流通中的现金一样,具有当事人不得拒收的法偿效力。这种法偿效力定将在后续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存款货币不同于现金或者数字货币,当事人有拒收存款货币的权利。另外,法定数字货币与存款货币还有一个区别:存款货币依据民法上原物与孳息的规则计算利息,但数字货币并不计息。
从使用场景和支付形式来看,法定数字货币与现行电子支付体系下的电子货币具有最为相近的特点,但二者的差异亦相当明显。首先,法定数字货币代表央行信用或者国家信用,电子货币仅代表特定支付机构的信用,比如支付宝或者微信钱包,当遇到极端商业情形如两家商业巨头倒闭的情况下,用户的货币利益是可能遭受损失的。相反,法定数字货币不存在这方面的风险。其次,支付本质不同。法定数字货币的支付实现的是数字货币从一个数字货币账户(钱包)到另一个数字货币账户(钱包)的转移。现行电子支付体系则主要实现的是其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再次,支付环境要求不同,现行电子支付要求客户必须使用手机在线支付,而央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完全支持“双离线支付”,即双方不需要连通互联网,即可通过手机完成法定数字货币的支付。最后,现行电子支付是一种中心化的支付体系,而央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尽管没有直接采用区块链,但截取了区块链最为核心的“去中心化”技术。
现行电子支付不会被消灭
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具有上述众多的优势,但数字货币不会取代现金,不会消灭现行电子支付体系,相反,它会与现金互相融合、与现行支付体系共生共荣,并积极引领中国数字金融的新未来。随着现代支付技术的发展和人们支付需求的提升,法定数字货币将会在一定程度替代现金,但它永远不会完全取代现金,因为现金支付具有其存在的必然。比如在不具备人人拥有手机的贫困地区,再比如在手机没电无法支付法定数字货币等情形下,现金都有其存在的重要价值。
法定数字货币尽管具有双离线支付等线下交易便捷的优势,但其并不会挤占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市场。因为就线上交易而言,保障交易高效和交易安全的核心,是要有强大的中心化机构做保障,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并不会直接改变线上支付的基本生态,我国目前流行的第三方支付体系并不会完全向“点对点”的交易清算模式发展演变。
在货币金融学意义上,目前和将来我国金融体系中最为普遍的货币形态包括现金、存款货币、电子支付工具和法定数字货币。现金包括纸币和硬币,它们和法定数字货币一道,将构成M0的重要成员。存款货币资金主要是M1和M2。电子支付工具将以绑定银行账户以及从法定数字货币钱包转入等形式继续发挥其第三方支付的优势。法定数字货币将在一定程度替代现金,并将成为重要的线上支付转入货币,是未来中国数字金融的重要引领。
金融宏观调控面临新挑战
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改变了传统银行存款交易所构成的基本民商事法律关系。
在传统的储户与银行的存款交易中,依据储蓄合同,实际上存在三种法律关系:资金保管关系、资金结算关系、资金投资关系。资金保管关系的目的主要是维护资金安全,资金结算关系主要是满足储户的支付结算需求,资金投资关系保障了储户获取利息的权利。但在法定数字货币的场合,货币所有人将数字货币存管于数字货币钱包,此时其并不与中央银行或者商业银行之间形成资金投资关系,不能据此收取利息。因此,数字货币发行背景下,其基本的法律关系有必要在随后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予以明确。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同时改变了我国传统货币发行和监管法律关系,数字货币的发行无论是中央银行直接发行(这种可能性极低)还是委托商业银行以及商业支付机构代理,均彻底改变了我国传统的纸币和铸币等以物理形态表现的货币的发行流通体制,而这种新的法律关系的出现,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做出规定,当然,从长远看,制订“法定数字货币法”或是一种理想的补充方案。
就金融宏观调控而言,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会影响现金通货的数量,其发行与流通则会引起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数量从前期的增加到后期逐步下降的变化,随之而来的,货币发行体系中,基础货币的数量也将减少。不仅如此,货币乘数效应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将发生重大改变。因此,法定数字货币在引领未来数字金融的同时,我国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和机制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