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10月23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就《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完善人民币管理规定引人关注,其中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人民币单位),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
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代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上述关于完善人民币管理的修订明确了两点,一是数字形式的人民币与实物形式的人民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央行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延续现行代币票券的管理,数字形式的代币票券与实物形式的代币票券一样管理。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通常认为,代币票券扰乱正常金融秩序、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并损害消费者利益。
对于如何认定代币票券,2000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银办函[2000]519号)中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代币票券”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一是具有一定量的金额;
二是无限期使用或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即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跨度性;
三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流通,可购买不特定商品;
四是不记名、不挂失。
那么比特币是否属于数字形式的代币票券?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其中针对比特币的性质明确,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根据上述相关规范文件分析来看,与典型的商家发行的代币券相比,比特币其本身并不具有一定量的人民币金额,即没有具体发行机构为其价值作出承诺,在法律上也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因此比特币并非规范意义上的代币票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