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一方面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而另一方面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一样,也存在着骗局和伤害。2016年11月,赫山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网络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份,王某文(另案处理) 通过郑某新(另案处理)介绍购买中杉数字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杉公司),开始发行名为“中央币”的虚拟货币。2016年12月份,担任中杉公司总裁的被告人齐某奎引进一网络平台,开始通过网络发行“中央币”。后因该平台运行不畅,通过郑某新介绍,王某文与被告人王某江又向李某艳购买了另一网络平台继续发行“中央币”。此平台导入原平台数据并同样按照“三轨制”伞形结构的形式发展、管理会员,收取会员费。
中杉公司通过召开招商大会、互联网、微信,派讲师到各地讲课等形式推广“中央币”,邀请会员到山东总公司进行参观,使会员相信并购买“中央币”。以购买“中央币”为幌子,引诱他人缴纳人民币6,000元、18,000元、60,000元三个等级的入会费分别成为该组织的黄金会员、白金会员和钻石会员。会员入会需由上线会员推荐,并在域名为www. zsszvip. com的网站进行注册,按照“三轨制”伞形结构对新入会会员安排点位。注册成为会员后便具备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同时获得中杉公司发行的“中央币”。
为激励会员不断发展新人加入,中杉公司设置了高额的动态奖励和静态奖励,其中动态奖励包括推荐奖,发展一个下线会员可直接从下线会员手中获得一半的会费;领导奖,上线可从名下三代会员缴纳的会费中按比例获得提成;管理奖,会员按照发展下线会员收取入会费的金额分成9个等级,分别为1星至5星,1钻至3钻及金钻,并按团队新增业绩或全球新增业绩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或分红;此外还有复投奖、重消奖、福利奖等。静态奖励为“中央币”升值带来的获利。
另外,中杉公司通过网站宣称“中央币”跟中国人民银行和央视都是合作单位。
几名被告人正沉浸在暴富的美梦时,该传销组织被依法打击。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江、齐某奎、张某新、王某、郭某红、薛某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
本案由副院长罗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28日,中杉公司已激活会员账户30855个,层级达83层,吸收会员资金共计200,042,006元(包括通过银行账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乐信付吸收的会员资金,以及会员用系统发放的奖金币重新投入平台购买“中央币”的金额)。经会计鉴定,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王某文的主要八个银行账户及第三方乐信付平台账户收入资金为148,138,935.45元。
案件判决
被告人王某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齐某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郭某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薛某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传销的危害: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的危害突出表现在:
一是传销不仅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伴随传销发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给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二是传销侵害的多是弱势群体。被骗参加传销的人员中,大多是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近年来还出现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绝大多数参加者被骗后血本无归,有的甚至生活无着。
三是引发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一些人被骗后走上了偷盗、抢劫、械斗、卖淫等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加上一些黑势力犯罪团伙等参与其中,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四是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冲击。传销引发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在给传销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是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对参加人员实施精神控制。传销通过对参加人员培训"洗脑",宣扬所谓的迅速发财致富等传销理论,使人沉溺于"发财梦"中不能自拔,诱使参加者不择手段大肆从事欺诈活动。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温馨提示:
传销危害这么大,我们如何识别传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