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新闻在翻译上总让人觉得在关键字上跑偏,问题中涉及中的新闻,在BloombergLaw上的标题是“Bitcoin Deemed ‘Money’ Under D.C.Financial Services Law”,而在中文媒体的报导中,类似新闻的标题成了“美国联邦法院将比特币认定为货币”,在币圈的网站上更是有一些耸人听闻的标题。
这个案子本身是关于DropBit及其CEO是否涉及洗钱的问题,那么既然是洗钱,那么比特币是否是MTA(MoneyTransmitters Act)中的所指的Money,自然成了法官要论证的重点。
一、比特币是Money吗?
MTA并未定义什么是Money,所以按照美国法律,没有定义那就靠法官发挥了,但法官的发挥也要按照基本法,“Wherea statute does not define a term, courts “look first to the word's ordinary meaning.”法官搬出来了美国传统英语大词典(Heritage Dictionary),其对Money的定义是:
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换或标定价值的中介,包括实物金银、或官方发行的硬币纸币和其它账户存款等。
官方发行的货币,包括可流通的硬币、纸币。
具备财富特征的资产、财产。
当然法官还参考了其它英语词典,以及其它判例对比特币的定义,所以法官认为,比特币符合Money的特点:交易媒介、支付方式、价值标尺与存储手段。因此更进一步认定Dropbit无证从事支付(MoneyTransmitter)业务,同时从事洗钱。
二、比特币是货币吗?
上面这个案子一出来,币圈都疯了,仿佛摇身一变比特币成为了正规军(价格飙升割韭菜),但是即便比特币是Money,也不是货币(Currency)。就货币来说,就不能查字典了,经济学上从货币的功用、特征等解释了什么是货币(虽然学术界也有争议);各国也都有法律规定了本国流通的货币,所以也往往称法定货定(FiatCurrency)。 所以从法定货币上来说,美国并没哪个法规定比特币是货币,US v. Harrison案也只是基于MTA说比特币可以认为是一种Money而已。那么比特币是否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货币呢?恐怕还有点距离。我们采取威廉杰文斯的特征定义:交易媒介:比特币可以用于支付,在一些地区,已经有不少门店支持比特币收款,虽然其巨慢的交易速度和巨高的交易费用受到大量吐槽。 记账单位:目前尚未看到有通过比特币定价或者记账的,即使有,可能也比较小众,达不到广泛接受的程度。 存储手段:即便货币的存储手段功用很少提了,比特币过山车一般的价格,是应该不具备存储的功能了,当然现在的纸币也没有。
三、比特币有可能成为法定货币吗?
不可能。这事得从货币法偿性、支付的效率与适用场景、货币政策等各个方面来看比特币均不具备成为法定货币的可能,待空了再具文分析。 再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新闻问题上,以“比特币货币”为关键词,可以看到狂欢的都是一些币圈网站,然后配合着币值重回10000元大关,可能他们只是为了下一波韭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