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货币,获得了大量投资人的追捧和社会关注。近日,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遭遇黑客攻击,多个加密货币暴跌。
通过有关机构鉴定,这是一起通过获取用户账号试图盗币的事件,幸运的是目前资金安全,尚未发现资金逃离的现象。
这不是网络虚拟货币第一次出现被盗,盗窃手段从黑客入侵到平台泄露,层出不穷。
比特币到底算钱还是商品?
比特币是稀缺品,其价值只在于有多少人有需求,所以只能算是商品、不是广义下的货币。“比特币”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货币可谓是家喻户晓,但由于不是由当局发行,不具有货币属性,因此不能被视为货币,而应当将其认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可以说,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货币属于广义上的一种网络虚拟财产。
2019年7月18日,首例比特币财产侵权纠纷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宣判。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认定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
2019年7月20日,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该院首起“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
5年前,吴某通过淘宝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的“FXBTC”网站购买了2.675个比特币,之后便忘了这事,直到2017年5月,当其想要再次登录“FXBTC”网站时却发现,网站早已关停,网站经营者也无法联系。
吴某认为,网站被关闭时,上海某科技公司未向其进行任何提示,此不作为行为导致其所购比特币无法找回,给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与此同时,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为淘宝网禁发商品,淘宝公司没有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其在淘宝上买到了禁止交易商品,受到损失。
因此,起诉要求两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就其损失76314元(起诉时2.675个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7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这也是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涉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
庭审的焦点集中在原告李某丢失的这些虚拟物品是否属于“财产”。原告认为,“武器装备”虽然是电脑数据,但是具有财产性质,可以通过人民币的方式进行交易,属于财产。
而被告游戏运营公司认为,这些虚拟装备只是游戏中的信息,由电脑数据构成,本身并不以“物”的形式存在,运营商不能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恢复原告李某的虚拟财产。
在判决中,法官将虚拟财产认定为是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无形财产,这一结论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在虚拟空间所享有的财产权益。但在当时,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定义以及公民对其究竟享有何种权利,仍然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不再限于电脑游戏中的“武器装备”,也广泛地存在于电子商务平台、社交网络平台中。
于是,网络虚拟财产除了最初具有的交换价值以外,更拥有了独特的运营价值。例如在自媒体平台及网络直播等社交网络中,通过庞大的粉丝群产生影响力,继而将影响力转化为现实货币,这一过程被称为“流量变现”。
网络营销的迅速发展使社交网络成为了电子商务新的流量入口。通过某网络营销平台2018年1月统计的榜单中可以看出,一些热门的公众号及主播的年收益可达上千万元,通过这种“流量变现”,自媒体和直播主播的营利能力甚至可能超过某些实体经济企业。
因此,小编认为,网络虚拟财产除了涵盖电子邮箱、QQ账号、域名、微博、微信等,只要是在网络环境中产生、能够通过交换或其他方式产生价值的数据资料都应该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
网络虚拟财产属民事权益
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项民事权益被写入我国基本法律中。
但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目前没有统一的认识,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等几种学术观点。
小编认为,将网络虚拟财产归为“玩家投入时间、金钱甚至是情感,依据自己的思维进行创造的一种智力成果”(即知识产权说)的前提,更多的是将网络虚拟财产放置在网络游戏的背景下讨论。
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只是虚拟财产中的一个分支,其他例如有运营价值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平台等,其账号本身不能归属于“智力成果”。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争论无论如何演变,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都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定位,以便更好地保护网络用户的利益。
毕竟用户对于将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进行交换、买卖的方式早已经不再陌生,而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与在现实生活中的交易并没有本质区别,合法权益同样也会受到不法侵害,也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有关虚拟货币的相关条文,央行之前也做出了回应。
2013年由央行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也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并且,比特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但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因此,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虚拟财产引发纠纷如何维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虚拟财产、数据信息所引发的纠纷不断。例如,不久前发生的DAO事件、网络账号被泄露窃取怎样界定、私人数据财产信息泄露怎样维权等等都是一直困扰的问题,有关这类的案件,由于证据获取困难、法律规定模糊不清、作案者的隐秘性等原因,类似案件一再搁置。
还有,目前存在的像、大量网络账号被盗、游戏账号和游戏币被窃取等等,都是依靠厂商来进行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正式发布也将解决部分问题。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有两种认定
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中认定构成何种罪名,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是盗窃罪,认为具备财物特征的虚拟财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应将其认定为一种财产犯罪;
另外一个观点认为,侵犯虚拟财产需要通过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才能完成,在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该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样才能体现刑法上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网络虚拟财产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不断扩展着其外延,固然法律所具有的“滞后性”不能完全解决现有的问题,但民法总则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给了其法律保护的屏障。
作为网络用户,在遭遇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应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在合法范围内,维护自身利益。
目前,还有很多虚拟财产的维权问题亟待解决。比如,数字货币的定价问题、各个数字货币企业之间的价差问题,同时,也存在公信力等问题。
还有,虚拟货币是是存储在电脑当中的一组数据,特点就是可以无限的复制,其真正的价值饱受争议。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数据信息更是难以市场化定价,不同应用场景下的定价是不一样的。为此,虚拟货币的维权之路还有很长一段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