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数字货币,而有关数字货币的定义至今仍莫衷一是。此前,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在向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旗下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的供稿中表示,人们大都认为比特币就代表数字货币,但其实把比特币称为“准”或“类”数字货币更为合适。
召开的主题为“数字货币的展望和应对”SFI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则认为,广义的数字货币应当包含比特币及类似货币和数字化网络替代币等,并且在广义的定义下,数字货币存在竞争性,货币出现了非国家化的可能。
与会专家指出,非主权数字货币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交易者之间的信用问题,正在潜在地挑战主权数字货币。值得注意的是,未来的数字货币基础之上的货币政策理论框架问题很难研究,数字货币可能降低货币政策的可控性。另外,金融监管和技术监管的概念混淆问题日益凸显,技术监管和金融监管终将走向一体。
非主权数字货币有可能向主权数字货币发起挑战
根据央行行长周小川的定义,数字货币是央行发行的、替代实物现金、增加交易便利性的数字性货币。而广义的数字货币还应包含比特币及类似货币和数字化网络替代币等。在广义的定义下,数字货币存在竞争性,货币出现了非国家化的可能。如同哈耶克在《货币的非国家化(Denationalization of Money)》一书中所述,货币领域也可能存在自由竞争。如果私人部门的信用足够优秀,货币也未必需要中央政府发行。已经出现“货币的美元化”,正表现出有信用的政府对无信用政府的竞争优势。
随着金融技术进步,主权数字货币和非主权数字货币的出现都是极具可能的。一方面,先验地将数字货币发行权划定为由私人部门掌握,可能高估了私人部门信用,低估了国家(尤其是大国)信用。至今没有出现过私人部门拥有货币发行权并和央行就发钞权展开竞争的格局,就在于私人部门的信用事实上并不优于国家央行。另一方面,数字货币具有竞争性。事实上某些小国存在百姓不相信本国央行、政府所发行货币的现象,因此法定数字货币之外的、由技术巨头所发行的数字货币也具有可行性,这种数字货币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交易者之间的信用问题。有专家认为,货币的本质是货币职能,而互联网作为人类合作次序的自发扩展,可以满足金融的发展速度。因此,互联网可以创造货币和信用,也就是说,互联网正在潜在地挑战央行的法定铸币权。尽管我们还不能确定互联网的信用创造功能在重重挑战之下能否实现,尽管我们也不能明确在未来数字货币成熟的情况下人类社会将进入何种状态,但我们应该承认,数字货币的出现是人类技术的进步,是对央行发行主权货币的一种挑战。
数字货币不同于传统货币之处正在于区块链技术。区块链(Block-Chain)是数字货币的基础性技术,是具有唯一性、可防伪的分布式记账技术。区块链的核心思想,是构建一个全局的状态转移机,让转移的整个过程中,在全网都认为是确定的、唯一的。它是状态转移的机器,通过运用很多加密算法或者代码确保各种状态的唯一性,不能出现不同的记账。有观点指出,这正是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的区别,因为分布式记账可以便捷地传播信息,解决不同基础设施提供者所带来的“藩篱”问题。
还有观点认为,未来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未必一定要用区块链技术。对于大国来说,从信用的角度出发,大国发行数字货币要服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需要,货币发行必须具有弹性,以适应经济增长和其他方面的需求。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肯定要吸取包括大数据分析体系、账户体系、云计算、安全认证等所有历史上成功的技术成果,但是区块链能不能用、怎么用、是用其理念还是用其技术,这些都是可以探讨的。毕竟现在中央银行对于数字货币的发行还在探索中。我们不应否定区块链,也不应完全认为区块链就是必然,即使是使用其理念,也不一定完全照搬。
数字货币未来可能降低货币政策的可控性
数字货币的发行将对货币政策造成难以预估的影响,需要进行较为具体的场景分析。假如央行只发行主权数字货币,没有比特币或者类比特币作为数量货币的补充,那么央行对货币供应量仍然可以有效控制。因为所有系统中的货币总量和货币转移,完全都在系统的掌控中。
另一种可能是,数字货币的发行使得货币供给的政策可控性降低。数字货币的推出,可能会使货币统计口径(M0、M1、M2)之间的界限变得非常模糊。又或者,M0、M1、M2之间会出现一些差异性变化。数字货币的发行,会减小现金活期存款比和超额存款准备金率,进而使得狭义货币乘数(M1)变大;现金活期存款比减小和超额准备金率的减小,将使得货币乘数增大,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比减小将使得广义货币乘数(M2)减小,因此难以判断广义货币乘数的变动。这样可能使得央行很难有效调控货币供应量。
数字货币的发行将对金融监管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数字货币对金融监管的有利影响包括:数字货币的发行和使用既可以保护货币持有人的正常利益,又能够有效打击洗黑钱、偷漏税和腐败等违法犯罪行为;数字货币的发行和使用可以保证专款专用,政府公开信息更加透明;数字货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监管的难度,将使得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数字货币实现了垂直化支付,使得纳税行为、医保、社保的支付更加高效、透明。
但数字货币也会对金融监管政策带来不利影响。如果数字货币不是法定货币,而是由私人部门所发行,监管将无从做起。另外,无论是基于复杂网络还是区块链,数字货币一定会在一个多主体的合约中执行,因此很难追究合约某一方的责任。例如,Uber声称其只是一个技术平台,专车司机并不是Uber的职工,也不是出租车行业的从业人员,使用Uber的用户,只是借用了技术平台,也并不是Uber的消费者。所以,Uber对乘车、出车双方都不需要承担责任。其实在这个平台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就是由甲、乙、丙、丁等多重合约方组成。因此,无论是基于复杂网络系统,还是基于区块链金融,数字货币的存在都会带来类似的问题。数字货币所带来的合约多样化和金融与技术之间界限的模糊化,给监管带来非常大的挑战。
近年来,金融监管和技术监管的概念混淆问题在我国整治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中日益凸显。银监会无法监管互联网金融,因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技术监管与信息监管,而不是金融监管。事实上,现在监管方面已经出现矛盾:一方面,P2P不是贷款机构,而是信息中介平台,应归属工信部监管,与银监会无关;另一方面,银监会又认为P2P属于金融范畴。实际上,技术监管和金融监管已经相互联系,无法分开了。下一步,社会应对技术监管建立完整体系。体系中,技术监管处于最高层,在其下细分金融监管、药品监管等。实际上,金融监管、药品监管等都离不开技术监管,都与技术监管交叉在一起。技术监管和金融监管终将走向一体,招聘人才时也应纳入更多IT人员,而不仅是金融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