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及其他加密货币,在频繁的大起大落中,获得了全世界的关注。与此同时,各国政府的监管也不断提上日程,要想对其有效监管,属性判定很重要。但一直以来,各国对于加密货币的属性问题,一直争议不断。近日,作为加密货币相关法律最健全的国家之一,日本拟将其定义为金融商品。
纵观全球市场,各国政府在判定加密货币属性及未来监管方向上认知不同,加密货币应被认定为证券、货币、商品或其他属性争论不休。市场、技术是动态的,监管是也是动态的,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加密货币隶属何种法律监管范畴仍牵动投资者神经。
属性判定看法不一
据日本产经消息,日本金融厅正在考虑将面向虚拟货币交易所者的法律,从现行的改正资金决算法向金融商品交易法(以下称金商法)过渡。虽然改正资金决算法规定虚拟货币交易所为注册制,但是由于虚拟货币交易从事者在经营恶化之时对用户资产的保护计划不够充分,所以金融厅或将通过适用于证券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的规定加强对用户的保护。在目前适用的改正资金决算法中,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具有相同的地位,但如果成为金商法的约束对象,就将被视为金融商品。
不同于日本拟将其单一划分为"金融商品"的做法,泰国政府将数字资产定义为货币和证券双重属性。据了解,泰国通过了一项全新的法律,将数字资产定义为货币和证券双重属性,具体取决于加密货币的目的。根据《数字资产商业法令》,监管机构定义了两种类型的数字资产。用作商品交换媒介时定义为"Cryptocurrencies",参与投资或接收特定商品时定义为"digital tokens" 。
美国作为金融体系最发达的国家,在对待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看法上仍存不同。具体表现为:
美国证券监管者——交易委员会(SEC),将加密货币视为证券;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将加密货币视为大宗商品;打击金融犯罪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将加密货币视为货币;美国国税局(IRS)将加密货币视为资产,想要征收一波税;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将加密货币视为货币或法定货币,打击违法犯罪。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谈到:"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可以看出,目前世界各国没有形成对虚拟货币、数字代币的统一定性和划分标准,定义的内涵间存在覆盖或交叉。但部分国家,如泰国、瑞士等国已经结合本国相关金融法律,对需要监管的数字代币界定了相关要素,认为数字代币在满足证券构成时,应当将其定义为证券,相关发行行为受到证券发行相关法规管理。
监管不可一概而论
针对各国对于加密货币定位的不同,全球首个域状分层记账模型赤链的首席海外经济顾问、前澳大利亚最大区块链基金pandago的前CEO John Daniel在接受采访时分析,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对加密货币的使用方式和范围有所区分,以国家名义发行的加密货币,在使用范围上会更加广泛,而以市场主体名义发行的加密货币,在使用范围上可能受到商业模式的限制。
根据加密代币性质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
1.资产型代币,代表某种实体利益,如享有某个物的份额;
2.证券型代币,这个类型实际上代表了分红权益,根据各国证券法律的监管而受到相应约束;
3.功能型代币,这个类型仅作为某些商业环境内部的流通手段和通证。
实际上,不管何种定性,最终是和加密货币对应的底层资产相关,如果代表了收益或其他权益,则会受到证券法律监管;如果仅作为交易买卖标的,类似于黄金、有色金属等,那么它可能归类于金融衍生品,而受到其他类型的金融法律监管。
定性证券对新增币种形成压力
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未来还会进一步分化,开放一点的国家,会直接定义为一种外汇,当作一种金融货币属性的东西来看待,但更多的国家会保守一些,首先不会接受其是货币,然后按各种情况,划分为类大宗商品和证券。还有一些国家,正在考虑利用这个市场,来建立标准和规则,想抓住历史性机会,可能会有一整套的判定标准问题。
各国都有不同的考虑,长期看依然是不同的监管思路。对投资者来说,如果定性为外汇,就没有问题,直接可以用法币去兑换,如果定性为商品,就可以到集中的的交易场所去交易,但如果定性为证券,其运行逻辑就会发生变化,对投资者也会提出要求,对交易场所会有比较强的监管,对新增币种会带来巨大压力。
交叉监管易致真空风险
像近期泰国政府认定加密货币具备"货币"与"证券"双重属性的做法,很容易导致监管真空风险。事实上,不只是加密货币市场,金融市场里其他交叉领域的监管,最后都有可能变成"真空地带",酿成巨大风险。我们熟悉的早期P2P理财如此、早期现金贷如此、利用"三会分立"多层嵌套的杠杆融资亦如此,越是界定模糊,越是风险巨大。
针对如何给加密货币定性的问题,赤链首席分析师提出了相关建议:我国未来在数字货币和ICO监管领域应当借鉴日本、美国、泰国的这些做法,审慎监管和鼓励创新相结合,应当在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之间建立关于区块链金融、数字货币领域的统一的监管协调,防止监管不足和监管过度,从防范数字货币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角度来进行深入研究,并着手起草相关区块链金融和数字货币监管方面的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完善我国的区块链金融法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