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分析了去中心化应用监管的相关问题包括为什么不喜欢监管、为什么需要监管、拥抱监管是拥抱监管逻辑与算法自治、去中心化应用并非天然排斥监管,并在最后分析去中心化应用的监管逻辑。
一般认为,区块链技术有三大源流即自由软件运动、密码朋克运动和无政府主义运动,其本质是一种不依赖于特定中心化机构的以去中心化形式实现可信数据库的新型网络信息技术,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和提升透明度,以此为基础的社区型经济模式对中心化为特征的传统商业模式具有根本性的颠覆作用。但几乎所有的区块链去中心化项目都是需要经过中心化的运营来融资和推动,且区块链技术兼具有跨国界、跨行业、跨技术领域,本身仍处于不断发展成熟过程中,一系列复杂而矛盾的问题对监管提出了比较尖锐的挑战。甚至有人认为,去中心化是天然排斥监管的。真是这样的吗?我们就从监管的一些基本问题入手来讨论一下。
一、为什么不喜欢监管?
区块链行业有观点认为“要谈监管就不要做区块链了”,在谈到监管时,人们可能都不太喜欢,原因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管可能不当。这在区块链行业尤其如此,由于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去中心化应用,以及token所兼具的支付、商品和证券属性等因素前所未遇,这对于全球的监管部门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要具体确定其监管逻辑、监管原则、监管切入点、监管手段以及相应的尺度把握是一个时代难题,这可能都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和积累才能得以完善,而大这个过程中任何监管措施都可能会造成对正当价值观的从业者都造成误伤。
二是监管可能滞后。由于科技飞速发展,市场环境瞬息万变,作为监管依据的法律法规却几乎总是相对滞后,常常使得市场感觉监管总是在扯后腿;
三是监管可能压抑个性。监管作为一个制度体系,一定程度上可能会牺牲一些效率,并且难以照顾个性化要求,且会使得原本也不打算作恶的业者多付出相应的合规成本,特别是在监管部门习惯于“一刀切”的情况下;
四是监管可能压缩发展空间。由于监管所依据的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以后,很可能提高市场门槛;另外在具体监管规定方面有些地区有些时候会为某些利益集团量身定做,其他市场主体机会和发展空间可能会在事实上被大大压缩。
当然在这些问题上,世界各国监管部门也都有所认识,提出“审慎监管”、“包容性监管”和“监管沙盒”等理念和措施,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监管规律。
二、为什么需要监管?
前面分析了区块链行业为什么不喜欢监管,这可能是目前多数从业者的真实想法,少数有识之士喊出“拥抱监管”,从内心可能也是出于无奈之举。但是当一些项目方挥霍所募集资金、肆意操纵交易价格“割韭菜”时,人们又常常希望监管能够出手伸张正义,这说明市场确实也需要监管,人们对监管也并非排斥。具体而言,市场需要监管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维护公正的交易秩序需要监管。如果没有监管,可能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在无序的市场中欺诈造假、劣质项目的团队或个人往往比“良心团队”在短期内更容易获益,而他们使得整个市场环境更加恶劣,使得“良心团队”付出更高的成本。如果监管出手,就可以制定相应的市场规则和行业标准,检查监督市场主体的诚信行为,对有关行为进行惩处,这样可能会相对形成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是平衡各行业发展维护整个经济体系的创新、发展与稳定。区块链技术应用被公认为具有一定的颠覆性,其对金融行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系都会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假如对这个前景的预测是正确的,那么在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算法经济体系占据主导地位之前,区块链技术本身的逐步成熟应用发展必然与传统经济体系产生一定的技术、制度套利,这种情况会导致行业格局与利益的逐步调整与分配,如果这个过程过于剧烈,可能会导致失控产生很多经济和社会问题,而监管的独特作用能够把握好这个创新、发展与稳定的辩证关系。
三、拥抱监管,拥抱是什么?
区块链技术一部分源于无政府主义思潮,但是当我们将其应用于主流经济模式时,再根植于“无政府主义”既不现实也不必要。那么拥抱监管,拥抱的是什么呢?
一方面,拥抱的是外部监管逻辑。
“拥抱监管”的口号是非常对的,但这里的监管应该不仅仅是指某一具体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措施(我们注意到世界各国监管部门的认识和实践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因此而应该是指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监管逻辑。区块链行业应该以负责任的心态,以扎实处理好行业自身发展、处理好区块链行业与其他行业发展的意识和心态,来探索和把握去中心化的监管逻辑和监管规律,使得行业与监管部门和整个社会在监管逻辑上达成最大共识,这对于所有人应该都是明智的。
另一方面,拥抱的是社区算法自治。
区块链项目形成的是基于代码开源基础上的开放型生态,其发展具有社区型特色。那么在区块链项目的经济模型和社区发展开发与设计时,就应该把构建基于社区的合理的协作与约束机制体现于模型算法中、通过智能合约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有效的链上治理。当然链上治理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因为毕竟整个生态体系会与外界不断发生各种经济和社会联系,这就需要外部的监管即链下治理加以配套,形成完整的规则和治理体系。
四、去中心化应用天然排斥监管吗?
去中心化应用(Dapp)天然排斥监管吗?我在一篇文章中看到有这样的观点,但他的依据是“比特币的出现深受货币非国家化思想的影响,其天然就排斥来自政府的监管及任何第三方的干预。换句话说,排斥监管是区块链技术的天然属性”,这个表述其逻辑存在一定问题,对此实在难以苟同。“货币非国家化”与“天然排斥来自政府的监管”并非同义词,从学术上说货币是否必然由国家发行、以什么方式发行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历史来看货币并非从来就是国家发行的,如据《史记》记载,我国西汉初期货币不是由朝廷统一发行的。
什么是去中心化应用(Dapp)?简单地说,去中心化应用是在对等网络上运行,不存在一个中心化服务器的应用,去中心化应用大部分与区块链技术是直接相关的,当然这也不是必须基于区块链,其本质是基于对等网络。总之,去中心化是一个中性概念,与是否排斥监管并无直接联系。当然,与中心化应用相比,由于其不存在一个中心化服务器直接负责,因此产生了一些监管新课题,但这不能成为其排斥监管的依据。
五、去中心化应用(Dapp)的监管逻辑是什么?
那么去中心化应用(Dapp)的监管逻辑是什么呢?从现实操作逻辑上看,包括比特币在内的去中心化应用都是从中心化运营后逐渐走向去中心化的,因此,对于去中心化完成之前的中心化运营,与去中心化完成以后的监管,这二者的逻辑有所不同。
(一)去中心化应用投融资的监管逻辑
在去中心化应用发起和运营中,是创始团队开发去中心化客户端并逐步推广布署的过程,其本质上中心化即由创始团队在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我们这里不妨主要讨论一下融资的监管逻辑。
根据美国监管态度,token分为应用型和证券型两种。对于证券型token,其法律性质属于证券发行,应该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来进行规范,比如融资目的、数额、投资者身份及要求、资金来源,融资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这是没有问题的。
那么如果项目方发行的是应用型token,是不是就不会或不应该被认定为证券呢?美国SEC认为除了比特币、以太坊之外其他项目token均为证券其逻辑是什么?事实上,当项目方根据白皮书进行募资时,其向投资者募集数字货币或法币的行为本质上是发行证券,因为一方面投资者出资即使不是法币,而是比特币、以太坊,USDT,还是其他数字货币,其本质上都是一种出资,不同的只是出资形式而已;另一方面,项目方所能给予投资者的是token,但这个token的全部应用功能要等全部开发完成甚至去中心化完成以后才能全部实现,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承担的风险本质上是开发失败的风险,与购买产品的所承担的交付不能的风险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属于投资风险,而后者属于商品交易风险。因此在token sale的情况下,不管是发行证券型还是应用型token,从投融资的风险特征来看其预售基本上都构成证券发行。
那么应用型token项目方应该如何融资、投资者如何投资才使得权利义务恰当、风险承担适宜,符合监管逻辑呢?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其一,关于token发行方式。token发行应当根据系统预先制定的规则来发行。通过参与者贡献其算力、存储能力和数据来获得token,在此过程中逐步提升其价值;而不能通过直接贡献获得token的参与者则通过向其他持有token的人购买token的形式来获得,自发产生token交易;
其二,关于项目方赢利。通过预先参与贡献相对低成本获得token获利。在项目初期,项目方通过token模型的设计和初期参与“挖矿”以贡献获得token,这样随着token升值项目方自然获得比其他人更大的利益,比如中本聪的一百多万比特币就是这样来的;
其三,关于项目投融资。投资人通过投资项目方的经济实体来实现投资。当投资人发现好的项目时,他当然也可以投资,但是他的投资不应当用于直接获得token,而应当去获得项目方的合伙份额或股权,这样间接通过贡献去获得开发项目带来的利益。
(二)去中心化应用运行的监管逻辑
当一个去中心化应用已经达到比较充分的去中心化状态时,应该如何监管呢?去中心化应用由于其数据及运行并不能由一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中心化服务器控制,因此仅凭约束特定主体的行为应该无法控制该去中心化应用,那么该去中心化应用的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呢?
首先,去中心化应用本身不承担法律责任。去中心化网络作为一个整体,其本身由于不能表达独立的意志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此时我们可以把去中心化应用看成是一个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与目前的遍布于全世界的互联网本质上是一样的,即你不能也无法让互联网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各参与者可以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而言,区块链技术本身并不会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而是在其应用场景中才会发生。如果参与者包括钱包持有者、区块生产者以及其他相关方利用该去中心化应用从事了违法犯罪活动如利用比特币支付进行犯罪,那么自然应该受到相应法律惩罚。
(BTC media亚太区CTO、IPFS原力区首席顾问古千峰对本文亦有贡献,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