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下一阶段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议的消息,再次将“币圈”推到了风口浪尖。尽管此前ICO(代币融资)行为已被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做了定性,但此次被纳为专项整治对象之一,震撼效应不言而喻。
会议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了总结,针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ICO平台”的描述是“监管部门果断出手打击新冒头的违规业务”。数据显示,经过整治,已有国内88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85家ICO平台全部实现无风险退出。
另一个重要的政策点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的表态。他表示,互联网业态“创新”不断涌现,一些风险变异很快,要做到“露头就打”。会议强调,要坚决打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攻坚战,争取1年至2年内完成专项整治,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
显然,围绕“‘虚拟货币’、ICO”的变异也被列入“露头就打”的行列。再经过1年到2年的持续整治,“币圈”是否会面临灭顶之灾?
就此,人民创投(ID:renminct)对一系列相关政策进行了要点梳理,并邀请三位专家对监管政策的出台背景与主要精神进行解读。对于准备进入或是已身处“币圈”的从业者,专业律师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提出针对性退出方案。
(一)从定性到纳入专项整治,“虚拟货币”交易与ICO命运堪忧
人民创投整理相关政策文件发现,针对互联网金融以及作为其分支的“虚拟货币”与ICO的监管,正在层层加码。有必要注意的是,随着近几年创投资本强势介入,再加上“虚拟货币”与ICO概念更具“创新”性,造成不少项目与“一夜暴富”“非法集资”“币值操纵”“网络传销”等灰色信息紧密联系在一起,加剧了监管机构的担心。
政策大背景:互联网金融告别“野蛮生长”
“虚拟货币”与ICO被重点监管有很深的政策背景。人民创投统计发现,自2014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已经连续5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描述由开始的“促进发展”“异军突起”变为“规范发展”“高度警惕”“健全监管”。经历完快速成长期,互联网金融已被要求纳入金融监管统筹协调体系。规范发展、健康发展成为行业关键词。
5年时间,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的观察在2016年有了新角度。2016年4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正式开展。整治行动从“打击整顿”和“制度建设”两方面入手,为行业步入健康发展轨道提供指引。原定于2017年6月结束的这次专项整治,目前已两次延期。
与此同时,随着“虚拟货币”价格的暴涨暴跌,以及部分非法集资活动的猖獗,监管机构与行业组织注意到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和ICO活动平台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连吃多道红牌:虚拟货币交易与ICO迎清退周期
人民创投检索发现,有多个公开文件或政策性新闻直接指向“虚拟货币”交易与ICO行为。系列文件不仅给这两种行为做出了定性,并提示了相关法律风险。
2017年8月30号,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以各类ICO名义吸收投资相关风险的提示》,提醒投资者,国内外部分机构采用各类误导性宣传手段,以ICO名义从事融资活动,相关金融活动未取得任何许可,其中涉嫌诈骗、非法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明确指出,大量涌现的ICO活动涉嫌非法,其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公告》要求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2017年9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文件指出,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日益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投资者应保持警惕,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应立即报案。
2018年1月1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提醒相关责任主体不要从事变相ICO活动。
2018年1月26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境外ICO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文件称,境内有部分机构或个人还在组织开展所谓的币币交易和场外交易,并配之以做市商、担保商等服务,实质属于“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与现行政策规定明显不符。
2018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与ICO平台退出数据。
(二)权威专家解读:“露头就打”与引导退出意味着什么?
在7月9日的工作部署动员会上,有两个关键信息点值得关注,一是“无风险退出”,二是“露头就打”,这传递出什么样的政策信息?为此,人民创投(ID:renminct)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
“露头就打”体现严肃、强势的监管态度与自信
赵锡军介绍,从2017年8月30号开始,监管机构与行业组织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不断加强对ICO等金融活动的监管,目的是为了防范平台借助互联网工具从事涉货币、融资的违法金融活动。文件给出了治理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平台必须退出,在此过程中,平台开办人、主要高管人员,需承担风险化解责任。
在董登新看来,“露头就打”的说法体现了严肃、强势的监管态度,说明央行对ICO、数字货币的监管将会更加严格,表达出监管层的自信。
董登新认为,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早期,监管层对行业缺乏深入了解,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滞后,但到现在,监管和创新基本上实现同步或者无缝对接。
监管机构正在建立起周密的监管系统,实时监督不是空话
欧阳日辉表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已在探索建立。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专业、复杂性,各级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仍不够。另外,各地区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各有差异,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时间放宽至1年至2年内完成,是监管层慎重对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表现,避免在专项整治中误杀合法合规创新平台。
欧阳日辉认为,近期频频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爆雷”现象,比前几年出现的平台“老板”突然无故跑路的情况要好的多。合理退出可以理解为平稳着陆,这说明之前设立的银行存管资金等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另外,央行、互联网金融协会和各个省区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均有一套周密的监管系统,与各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实时对平台的运营进行监督。“露头就打”的说法依托的就是这套监管体系。
“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假币影响国家金融安全
赵锡军从基础概念说起,解释了监管层的监管动机。他说,按照现有法律规定,除了国家指定机构发行的货币,其它的都是假币。假币损害了国家在金融管理方面的权利,扰乱了金融秩序,给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了可乘之机,影响了国家金融安全。在此背景下,把“虚拟货币”、ICO纳入监管范围是正确的行为。
赵锡军强调,目前,中国政府授权的货币发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研究数字货币,但产品还没有正式推出。如果受权机构研究成功,推出了数字货币,这种币跟现有法币具有同等价值。民间机构和个人,研究、推出的比特币、莱特币等,它们如果去抢法币地位,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
ICO发行货币或融资工具,未经政府核准即涉嫌非法
赵锡军说,如果通过ICO形式发行的是货币,要受到与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如果发行人推销的是一种融资工具,比如通过ICO方式筹资,参照目前法律,公开的、向不认识的潜在投资者的筹资行为,要受到证券类监管机构监管。ICO行为必顺要提前走合法程序,经过核准方能进行,否则就涉嫌非法集资。
赵锡军解释,即便是民间借贷,个人向亲戚朋友借钱,无论是通过借条还是互联网技术,也是有所限制的,比如,借贷双方必须互相认识,中间有相应的手续、借据、担保等等。在国家对货币、融资工具的发行管理制度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融资等行为一定要符合既定要求。
交易所出海,另一种“掩耳盗铃”
人民创投注意到,最近“虚拟货币”交易所在国内有“变相抬头”的趋势,比如部分已经跑到海外的交易所,现在又开通了针对国内市场的端口。交易所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赵锡军说,ICO与“虚拟货币”的发行行为,其性质已经非常清楚。货币的发行,权力来源是唯一的。不符合唯一性的发行都涉嫌违法。个人与机构在社会上融资,经过了合法程序才没有问题。交易所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交易商品来源合法的基本前提之上。商品来源不合法,交易就不可能合法。
(三)身处其中的ICO参与者怎么退?
随着监管大幕的拉起,“虚拟货币”交易与ICO交易在国内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然而,眼下仍有部分青年创业者在“虚拟货币”、ICO领域布局。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这些创业者以及已经身处其中的“币圈”人又该何去何从?
想借ICO一夜暴富?不走“寻常路”或已违法
赵锡军认为,青年人借助互联网渠道创业,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没问题的,但要特别提醒,创业项目如果涉及融资、投资等金融业务,无论它采用了传统方式还是互联网方式,都必须纳入监管。金融行业与其它行业不一样,参与金融活动,动用的是别人的钱,发生风险,别人会有损失,所以政府对此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
他提醒,有没有能力去从事投融资活动,能不能承受由此带来的业务风险,创业者一定要想清楚。只要是从事金融活动,无论是什么方式,什么渠道,什么人去做,都必须纳入监管,与创业者青年不青年没有什么关系。
对于想通过“虚拟货币”、ICO的形式快速积累财富的创业者,赵锡军说,还没有一条法律准许一个人能够自由地在互联网上发出任何融资公告而不需要审批,赚钱的方式、手段必须要合法,不能超越现在的法律、法规。
有观点提出过一种“洗白”思路:创业者通过ICO募集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中,为小微创业公司融资提供便利通道。赵锡军认为这不可行。
赵锡军分析,资金是否支持实体经济,要看通过金融活动动员的资源,最终投到什么地方,如果产生的结果对人们的“衣食住行”有帮助,那就相当于支持了实体经济,但是,如果动员金融资源时,个人或机构采用了不合法手段,最后资金即便投入到实体经济,也不能“洗白”。
律师看法:该退的赶快退,别频繁出境
那“币圈”人还有没有退路?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首先提醒,《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文件已经明确了ICO活动的本质属性并提出了监管要求。她从法律角度就各类ICO项目后续处置提出建议:
1.已募集比特币,未发行代币者
请将募集的币,发还给原参与人,一一核对,防止出现漏还。
2.已完成募集和发行“原生货币”全流程,但尚未启用“募集代币换法币”的发行项目
建议收回发行的原生代币,已上交易所的,另行处理;主动披露项目真实性相关的信息,例如:发行方现状(未出国&未边控)、项目进度、项目资金来源(必要时出具《审计报告》)、项目运行现状等;清理旧合同,将原有参与人中普通自然人逐步友好协商下“清退”;对区块链应用项目可行性进行再论证,由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示项目失败风险;签署新合同,寻找专业投资人或PE、VC,与合格投资机构签约;处理善后其他事宜。
3.已完成全流程,且代币已上交易所的项目
及时停止交易。在保障投资人利益前提下,借用上市公司“私有化”流程,对于各方有妥善交代,保障参与群体情绪稳定,让监管机构放心。项目发行方及其董监高,可以采用“要约收购”方式,规定某一时间前,以某一价格回购某代币,代币持有人自愿申报,在一定时间节点,统一签署合同,统一办理公示手续。对于不愿意被要约收购的持有人,可以采取单独谈判的办法,一一签署个性化合约。
4.已完成全流程,将部分代币换为法币的创业者
出具审计报告,公示相应文件:审计报告全文、项目进展全貌;准备详实的区块链应用项目可行性报告+已签约订单复印件;就项目真实现状,向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汇报;在各方监管机构指导下,积极参与自律组织;引导代币参与人稳妥退场;其他能够自证清白的措施。
5.国际化ICO项目
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参与人避免频繁携带资金等出境,以免被误伤;发源于海外,到中国境内开展ICO的项目,建议关闭会议营销、微信营销等公开宣传;同时,国际化项目要注意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工作,避免法律风险。
本源来源:人民创投
作者:黄盛 陈键 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