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冯斌(化名)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OKCoin上注册了账号,然后陆续买入比特币。截至2017年1月,他在平台上总共拥有了38.748个比特币。
由于比特币要发生分叉(2017年8月1日),OKCoin币行于2017年7月18日至8月1日,发布了三份公告,告知投资者在分叉时间无法提取和充值比特币,并承诺用户可获得所拥有的比特币金额提供等额的比特币现金。
然而,当冯斌在2017年12月准备提取这笔比特币现金时发现,已无法提取。冯斌随后与OKCoin币行的客服进行多轮沟通后,无果。
今年年初,冯斌将OKCoin币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承诺给予的38.748个比特币现金,并要求币行赔偿因失去高点卖出比特币现金的机会,造成的交易损失。
2018年7月12日,该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地人民法庭开庭。当天的庭审中,OKCoin币行承认确有无法提取比特币现金的事实,但对于原告李斌是否拥有合法提现资格却提出了质疑。根据央广网8月1日消息,本案开庭后没有当庭宣判,冯斌表示,目前正在等待通知。
实际上,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参与比特币、代币等虚拟货币投资或交易,全国各地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责任纠纷。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截至2018年8月7日,比特币相关的诉讼案件(检索关键词:比特币)共274件,具体数据如下图:
那么,法院是如何处理虚拟货币纠纷案的呢?记者为此采访了国浩(杭州)律师事务所的齐青律师。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数字货币、虚拟货币、加密货币和电子货币这四个概念之间,目前并没有权威文件对它们的定义进行明确,本文暂将比特币归为“虚拟货币”。
记者:目前在杭州,从事虚拟货币纠纷案的律师有多少?全国范围内又有多少?
齐青:目前来说,律师参与到这个行业里的人很少。在杭州也是极少的律师会专门研究这个领域,应该在个位数左右;在全国范围专门研究这个领域的律师也是数得过来的,应该在百人以内。一般集中在一线城市,杭州算是二线城市中的特例,因为杭州互联网比较发达,比特币及虚拟货币的从业人员很多都是原来从事互联网行业的。
记者:虚拟货币相关的纠纷案在法律上如何处理?
齐青:法律上的诉讼案件,通常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虚拟货币相关的诉讼案件都可以纳入这三种类型的案件之中。违法和犯罪是一个界限的划分问题,也是一个定量的程度问题,在很多时候没法明确划分。虚拟货币的纠纷案件,目前重要集中于民事和刑事两个领域。民事纠纷中合同纠纷居多,刑事领域目前存在的分歧是定性问题,即定罪为盗窃罪还是定罪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记者:前几天开庭的“国内首例因比特币分叉引发的纠纷案”,你会怎么分析这个案件?
齐青:首先,要确定分叉在技术上的起点在哪里,是交易所产生的,还是比特币分叉程序产生的。因为只有发生分叉之后产生了新的虚拟货币及相应权益,有利益之争才有纠纷。在我看来,分叉可以拟作是衍生,也可以说是衍生出来的一个新的权益;
其次,要完整分析该案件,至少要去OKCoin官网,看当时所有相关的公告,公告里确实没有出现提取比特币现金BCC的截止时间。
然后,这个案件还涉及到责任分配的问题。交易所本身不产生比特币现金,它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场所。那么,如何去认定交易所和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最基础的法律问题。这个法律关系体现在用户在交易所注册账户的时候,会有一系列的程序说明用户和交易所之间的法律关系。
最后,交易所的公告发出之后,投资者接受这些公告,那么两者之间形成了怎么样的法律关系该案件分析的法律基本点。但是,至少他们之间的合同是一个服务性质的合同。
记者:如果你是法官,你来判决这个案件的话,你会怎么判?
齐青:我没有从事过法官工作,不能代替法官去判决,案件的结果我们需要尊重审判法院的最终判决。我只能说就该案现有的公开资料分析,我倾向于支持原告的第一个诉求。假设投资者的账户中有比特币,且他按照交易所的公告内容去操作,但由于是交易所的技术原因,导致投资者最终没有拿到分叉出来的比特币现金,那么交易所对于投资者没有取得比特币现金确实是有责任的。
另外,这个案件里有个有趣的地方在于,投资者有两个诉求,一个是要求赔偿价值20多万的比特币现金,另一个是要去赔偿因失去高点卖出比特币现金的交易机会,而造成的交易损失。后者是没法赔偿的,因为这是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这个预期收益是基于事后判断做出的,法律无法保护该预期利益,除非预期利益的保护在合同中预先有约定。
齐青律师介绍,目前,法律对虚拟货币领域的投资者的保护是很弱的。由于它是新事物,所以还没有政府部门专门去制定如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之前虚拟货币相关的规定大多是部门规章,这在法律上的层级是较低的。经记者整理,与比特币相关的法律规定有这么几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第一百二十七条
2.《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盗窃虚拟财产的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4.《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5.《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除了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之外,法律工作者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还会参考裁判案例。而这一点在新兴的虚拟货币领域也是如此。齐青律师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有3种基本的司法态度:
1.“虚拟货币为特殊虚拟商品,其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2.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作为“不合法的物,其交易亦不受法律保护”;
3.否认虚拟货币本身的价值,认定虚拟货币为数据。
第一种观点的典型案例是武宏恩盗窃一案 (2016)浙10刑终1043号
事件回顾:
法院观点:
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
第二种观点的典型案例是高玉平与包丽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2017)苏0115民初11833号
事件回顾:原告高玉平与被告包丽红为同事关系。2017年1月,被告动员原告投资购买蒂克币。
法院观点:
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蒂克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蒂克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蒂克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种观点的典型案例是陈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 (2015)金刑初字第00090号
事件回顾:公诉机关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通过非法网站查询到吴某在796交易所网站的账户密码,登录吴某个人账户,将账户内约1.64个比特币兑换成899.10美元(约合人民币5501.59元),后将899.10美元转入自己的796交易所账户用于投资经营虚拟货币。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及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观点:
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区块链:数字货币到信用社会》一书中,有这样一段话:“在立法尚未完善时,法院对新型技术所涉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判断新型技术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风向标……法院对于虚拟财产的态度,或可以为日后,对待区块链技术的纠纷所借鉴。”虽然这本书是两年前出版的,但是在虚拟货币领域立法尚未完善的今天,仍有其建设性的意义。采访的最后,齐青律师给普通投资者提出了一些建议:
1.心态淡定
投资的心态应当是收益和风险的融合,不能只想着收益,同时还得看到风险,尤其数字货币这类新项目其中蕴含的风险远远超过传统投资项目。
2. 独立判断
投资应当是基于对项目的本身的详细了解做出的预期判断,而不是茫从,目前很多项目都是忽悠,所以更需要大家谨慎了解后适当投资。我认为对熟悉货币项目的投资最需要了解的应用场景的详细了解,只有对场景进行深入分析后,很多本身违背基本逻辑的点才能暴露出来,才有助于甄别该项目本身的可靠性;
同时,大家请不要相信所谓的大咖,大咖其实有自己都不知道在为某个项目站台,如果站台也许也是出于某些利益考量,但很少是出于保护投资的角度站台的。
3.咨询专业人员
适当时可以咨询身边真正了解此类项目的专业人士,从多个视角看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