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使用通证换取上市公司股份的成功案例只有寥寥数例,且仅发生在境外个别对虚拟货币不全面禁止、而是施加监管的国家。
在中国,通证可以换上市公司股份吗?这是《通证换股权:从Penta案看区块链企业如何收购上市公司》一文刊发之后,关注到这个话题的人自然会想到并关心的问题。
数日前,有媒体报道了中国历史上首个区块链企业入股上市公司的案例,并且将该案例与澳大利亚的Penta案和美国的Pithia案相提并论。那么上述问题是否有了肯定性答案?
笔者为此又研读了这个国内首例和美国的Pithia案,有以下发现,与诸君分享。
中国首例?
根据汇创控股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8202.HK,一家香港上市公司)2018年8月17日发布的公告,该公司与亚太哈希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亚太哈希)于2018年8月17日订立了买卖协议,亚太哈希向上市公司收购其全资子公司Jade Phoenix Holdings Limited(一家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投资控股公司)20%的股权,对价为1万港元。
按照香港法律,这一交易不是必须公告的交易,属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亚太哈希通过其合作方OneTVChain随即发布了与该交易相关的消息,并称与普通的入股不同,这是中国首次发生区块链企业入股上市公司的事件、包括亚太哈希在内,目前已有三个类似案例(其他两个案例指Penta案和Pithia案)。
然而,如上市公司公告所披露的,亚太哈希入股的是上市公司下属的一家非上市子公司(根据对价金额和交易后亚太哈希所持的股比,该子公司估值为5万港元),而非上市公司本身,该交易并未引起上市公司的股份变动。
此外,公告中未披露对价的支付形式是否包括虚拟货币,新闻稿中也未提及这一点,考虑到对价金额较小,且亚太哈希本身未上线可在交易市场交易的通证,因此,笔者推测,其支付的收购对价可能并不包括虚拟货币。
基于前述两个方面的原因,该案例与现有的通证换上市公司股份的案例的性质可能并不相同,相似点也不多,对于解答通证能否在国内换股权这一问题并没有太大的参考性意义。
美国Pithia案
虽然中国首例的参考价值有限,美国的Pithia案还是可以一看的。该案例与笔者之前介绍的澳大利亚的两个案例(Penta案和BGL案)性质相同,也是区块链企业以其发行的通证换取上市公司的股份,但在具体安排上有不少差异。
1) 基本情况介绍
根据公开信息,Digital Town Inc.(证券代码:DGTW)是一家在美国场外交易市场OTCQB挂牌的上市公司,提供基于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买方是Catena Fund One, LP(为底层公链RChain的项目方RChain Cooperative关联的风险投资机构Pithia One LLC(Pithia)所管理的基金)。
2018年5月15日,双方达成投资协议,Pithia收购DGTW 总计20%的股权,对价全部以RChain发行的RHOC支付,共计210万枚(按每枚RHOC的价格1.16美元计算,总价值相当于243.6万美元)。
交易分两步进行,首次交割时Pithia应向DGTW支付105万枚RHOC(总价值相当于121.8万美元),取得DGTW10%的股份;剩余的RHOC和股份自协议约定的交割前提满足后支付。
根据公开信息,首次交割于2018年5月15日发生,Pithia已向DGTW支付了105万枚RHOC(当日市场价格为1.58美元/枚,总价值相当于165.9万美元)。
2) 与澳大利亚两个案例的主要区别
(1) 监管要求
不同于澳大利亚两个案例中交易进行之前需获得监管部门的首肯、视情况还需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在Pithia案中,由于买方通过交易持有上市公司超过5%的股份,因此需按照规定在交易后10日内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附表13D,披露相关交易情况。
显然,不同国家对类似交易有不同的监管要求,即使是同一国家,场内外交易市场也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依法而行是交易顺利完成或完成之后不被秋后算账的必要条件。
(2) 价格确定机制
不同于在Penta案中,收购对价的金额确定不变,PNT的市场价格和应付PNT的数量可变(如遇PNT的市场价格下跌,买方需支付额外数量的PNT,以维持对价金额不变);Pithia案中确定不变的是买方应付的RHOC数量,而RHOC的市场价格和对应的总价值可变。
由于首次交割时RHOC的市场价格上涨,因此买方首笔支付的105万枚RHOC的总价值(相当于165.9万美元)高于121.8万美元。
由上可见,按照Pithia的定价机制,上市公司实际上需自行承担币值波动的风险,如币价下跌,上市公司没有任何补偿,相当于折价发行股票。
相较而言,Penta案中的价格确定和补偿机制对上市公司而言更具有确定性,并且在交易本身需要获得监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确定对价金额的定价可能更利于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核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3) 业务整合约定
相较于澳大利亚的两个案例,Pithia案中的交易双方有明确的业务整合安排和时间表。
根据投资协议,买方要求上市公司需采用RChain平台,当RChain技术可进入市场(预计2018年下半年)并符合上市公司平台的要求(包括智能合约)时,上市公司应启动将RChain技术平台整合入公司核心产品的工作。在RChain平台上线后,公司应在30日内迁移至RChain平台。
在交易需要获得外部和内部批准的情况下,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及明确的合作安排,多少会增加交易获批的可能性。
(4) 通证用途
据公开信息,DGTW在收到RHOC后的第二日即出售了小部分,可见DGTW所收取的RHOC至少部分将用于兑换现金。
在该案例中,通证在交易当时的主要用途仍为支付工具,但在双方按约定完成业务整合、平台迁移后,上市公司所持的、剩下尚未出售的RHOC似可在整合后的生态系统中应用和流通。
如能通过通证既换得股权,又换得通证应用和流通的疆土,这可能会是区块链企业参与和改造现有企业的一种方式。
(5) 数字资产的安全性
在Pithia案中,当事方约定了对于钱包的要求:上市公司将有4名代表对Gnosis的多重签名钱包具有签名权,并且公司的所有董事和员工需使用Ledger硬件钱包。
不同于用法币支付对价,有银行作为可信第三方提供接收资金的账户并协助保证资金安全,在以通证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数字资产如何安全存储是收取通证的一方尤其需要注意的问题。
(6) 公司治理结构
在Pithia案中,买方的影响力从董事会延伸至了管理层。买方除有权向上市公司委派7名董事中的3名董事外,还对财务总监(CFO)的选任具有影响力:上市公司需在协议签署后的3个月内就公司CFO的选任征询买方的意见,并且在新任CFO到任前,需由买方的人员担任临时CFO。
区块链企业除了可参与现有的公司治理架构外,也可探索更符合区块链精神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模式。但在各国法律缺失或尚不健全的背景下,这场探索注定是一段充满了坎坷和风险的历程。
(7)股东权利
根据公开信息,在Pithia案,买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对上市公司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信息权和检查权,对公司新增股份的优先认购权。该等股东权利在传统的股权收购案中也很常见,当事方之间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约定。
(8) 税收
按照美国税务局的观点和相关税收法规,虚拟货币被视为财产,交易适用资本利得税。因此,上市公司未来如出售RHOC可能需缴纳资本利得税。
小结
目力所及之处,目前使用通证换取上市公司股份的成功案例只有寥寥数例,且仅发生在境外个别对虚拟货币不全面禁止、而是施加监管的国家。
该等先例作为虚拟货币与传统世界的一个连接点上的星火,能否发展成燎原之势还是未知数,更不用说蔓延到国内了(所以,开篇的问题答案你已经知道了)。各地监管的风怎么吹,吹多大,这样的星火会不会熄灭,无法预知,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案例将会被记入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历史。
最后友情提醒,先例可以观摩和研讨,但要仿效(包括以通证换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需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进行,严守法律底线。橘生淮南,观赏可以,但如水土不同,先别在自家院子里栽,以免自吞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