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证,一个幽灵的出现
一个幽灵,一个叫通证的幽灵,在民商法的上空游荡,即将给民商法带来震撼。通证,将颠覆数千年来人们关于民商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将颠覆民商法的基本逻辑。通证,将塑造新型生产关系,产生新的民商法理论、逻辑、概念和范式。
以主流社会的观点来看,目前,通证(TOKEN)既不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也不是一个法学概念,其定义尚处在不完全确定状态,就是其中文名称,尚有不同的翻译,有通证、代币、共票等。即使这样,它已经给传统社会经济、法律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二、传统民商法的弊端
传统民商法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展的,反过来,传统民商法又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二者并非完全合拍。人类由于科学技术的急速发展,导致生产力发生剧烈、快速、颠覆式改变,作为在此基础之上建立的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民商法,显得保守,局限。如果民商法不及时对高新技术所带来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剧烈变革作相应的调整,传统民商法很可能成为科技进步和生产关系变革的巨大阻力。
传统民商法,从内容上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从生命周期上看,分为立法、实施和司法三个阶段。但是区块链技术对传统民商法,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生命周期上都是全方位影响的。在区块链技术基础之上所诞生的通证将新添、重组、架构传统民商法的内涵。
笔者认为,由于传统民商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其被改变的命运是必然的:
1、民商法的保守性。民商法无论是概念还是逻辑都具有相对稳定性,民商法沿着古罗马法-拿破仑法典-现代民商法的逻辑发展,其基本概念已经存在了2000余年。拿破仑曾经说过:人们不会记得我打了多少胜仗,但是会记得拿破仑法典。事实也是如此,2000年前产生的一些概念,到两百年前拿破仑法典所产生的民法概念,直到现在仍然在广泛使用。由于人类生活的趋同性,民商法中关于人的身份、人的基本权利的概念,应该来说确实具有永恒性,这是人类文明的存在的必然结果。但是,民商法中关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的部分,则不一定具有永恒性,因为这些财产性权利的内涵由于科技的进步而产生变化,甚至财产性权利类型,种类,都会呈现不一样的状态。传统民商法起源于有形商品经济条件之下,主要内容在于规范有形商品交易行为,而对当下方兴未艾的数字经济权利,虚拟资产权利,民商法的反应就极其滞后。
2、民商法对未来知识增量部分,无法做出预测和规范。(例如,不存在完备合同,其原因在于,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导致明晰所有的事项的成本过高,拟定完备合同是不可能的,不完备合同是必然和经常存在的。同理,完备的民商法是不存在的,需要与时俱进)
3、人们试图融合和统一不同法律体系,试图建立统一的民商法体系。但是,由于历史文化传统不同,这些努力进展缓慢。这反过来也影响了全球经济的一体化。阻碍了人类知识、资本、信息、人员的自由流动。
4、由于各国民商法的差异,也无法建立世界统一的民商法执法标准,以及建立高效、统一的解决民商法纠纷的机制。
三、通证的定义和它的特点
通证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将公司多种资产形态、商品和服务,统一改造为加密数字资产-通证(TOKEN),公司组织形式改造为社群制。充分体现区块链技术呈现的去中心化、分布式账本、不可篡改、可溯源、开放、共识等特点,充分实现经济组织资源最优配置、所有参与者劳动的个人得到最大激励,信息完全公开透明。
通证是否取代传统民商法?那也不一定,理想的状态是民商法接纳通证的概念并赋予它法律内涵,将物权等财产性权利内容赋予通证,将通证所体现的多重含义和迭加状态明确,通证与民商法的财产性权利其他内容依然可以存在,二者并行不悖。一个解决现实世界的民商法律适用问题,一个解决链上数字资产的民商法律适用问题。
四、 通证对民商法的挑战和机遇
1、区块链技术可以使民商法中规定的人们的所有民事权利数据化。通证可以使这些民事权利变成具有财产权益的数字资产,无论它是人身权利还是财产权利,都可以变成数字资产,其所有权属于个人。
2、信用是民商法的核心,民商法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通证能够使人们建立信用的成本降低、效率提高。
3、通证统合民商法财产性权利的概念。通证有多种内涵,它包含物权属性,债权属性和其他民事权利属性。通证概念是人们民事财产权利的集大成者,它呈现出多重属性和迭加状态,具体呈现出哪一种属性,需结合叙述者叙述的语言逻辑和环境才能判断。
4、通证具有价值,其价格实时出现,价值和价格高度匹配,波动较小。由于社区里参与者众多,社群容易对通证价格反映其价值形成共识,其价值和价格才能高度匹配。
5、通证具有实时流通性。通证无论在哪一种交易所交易,一般都是呈现24小时实时交易状态,也就是实时呈现交易价格。
6、通证不仅是具有民商法财产性权利内容的凭证,同时还是具有民商法所规定的行使管理社群公共事务权利的凭证,比如,持有通证可以行使决定社群公共事务的投票权。
7、伴随通证而来的许多新的概念也需要民商法接纳和定义。例如智能合约、共识机制、可追溯、匿名交易等,光是一个智能合约的概念,就将彻底颠覆合同法的许多内容和合同的分类,使人们签订合同变得简单,为签订合同所付出的交易成本急剧下降,效率得到极大提高。
可见,新时代民商法和传统民商法具有完全不一样的内容。当然,拥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背书,仍然是新时代民商法具有法律效力所不可或缺的因素。
通证的出现,是民商法2000年未有之大变局,建立全新概念的新时代民商法,其根本原因是适应于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机器人、区块链等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对于生产关系和法律的要求,一个接纳了通证、智能合约、共识机制、可追溯等全新概念的新时代民商法才是符合现代高科技所要求的民商法,才是对建立在现代高科技基础之上生产关系的高度确定和保护的民商法,这样的民商法,在未来才会有生命力,也才能够继续存在2000年。
(感谢陈智鹏博士、王斌律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