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一条规定提到,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进行法律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规定》涉及的主要问题在答记者问中提到,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是当事人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和法官在线办理案件的专用平台。根据《规定》要求,诉讼平台在建设和使用上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功能。一是载体的多样性。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适用于电脑端的网站平台,也应当综合运用微信小程序等新兴技术手段,打造方便、快捷、安全的移动终端平台;二是功能的集约性。诉讼平台应当包含起诉、受理、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审、上诉等多重功能模块,整合内嵌相关审判辅助系统,探索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虚拟现实/增强现实(VR/AR)等技术,提供各类智能化办案辅助。三是数据的交互性。诉讼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有序接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等占有的涉案数据。
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判例此前已经存在。据法制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法律效力,这也被认为是我国司法领域首次确认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
该案件中,原告为证明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通过相应技术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一电子数据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源码识别,能够保证来源真实;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在通过技术验算确认一致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前提下,该种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侵权认定的依据。
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区块链电子存证法律效力海外进展如何?据coindesk此前报道,今年4月,美国亚利桑那州也通过了一项法案,承认在区块链上存储和交易数据的法律地位。5月,俄亥俄州参议院法案(SB 300)修改了《统一电子交易法》的部分内容,拟将区块链记录的数据和智能合约作为电子存证,为这种新兴技术提供安全港湾和法律保障。8月,该法案成为俄亥俄州法律条文,并声明通过区块链技术录入的记录和合同被认为是电子存证。通过区块链技术记录的电子签名也被认为具有与该法令中定义的任何其他电子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将区块链电子存证列入我国司法认定有什么意义?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云峰对该事件进行了解读:
“电子类证据有了区块链等新的存证方式,在司法层面获得了认可,这是司法证据链中的巨大进步;同时,区块链在落地应用中多了一个应用场景。毫无疑问,随着互联网法院对电子证据的认可,第一电子证据取得了法律上的地位,第二说明司法系统对电子证据的重视,第三这也对区块链行业的未来是巨大的利好。”
国浩律师事务所齐青律师认为,
“从司法判例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形式在首次得到司法实践领域的个案认可后,并被接纳为常态化存证形式。这不仅体现我国司法的开放、包容和与时俱进,更体现了区块链技术以其去中心化、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点和优势征服了司法者和社会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