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区块链新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研读了区块链新规,认为有必要与广大区块链创业者分享心得:
1确立监管机构
区块链行业,一直也在寻找婆家。我们观察,此前工业与信息化部及下属单位对于区块链行业的技术标准多有涉猎。我们有幸参与了工业与信息化部信息中心主编的《中国区块链产业发展报告》,在其中担任法律内容的撰写等工作。
此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发声,让行业内对于监管机构的确定,有了更明确的认识。
当然,我们认为,对于技术标准还是归工信部管理;虚拟币原理及探索,还在央行研究所进行研究。
各地网信办会成为地方监管机构。
2区分行业边界
成文法系国家,对于法律所表述的概念,必然有严格的内涵和外延。区块链新规也不例外。
所谓“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所谓“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所谓“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狭义区块链行业就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换句话说,就是利用区块链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信息服务的人(含法人),例如:区块链软件的云服务(BAAS),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技术的云服务等。
3采取备案制
摒弃“许可制”,采取“备案制”,是行政管理机关的科学选择。
许可制往往会把行业管得太死,放任自流又会导致不可预估的风险,取用中间的“备案制”,可能是监管机构希望区块链行业,既有规矩又有活力。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网信部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材料:主要包括提供者、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经调整后,进行公示。
公示后,接下来各地网信办根据备案材料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备案的,说明理由。这一点非常重要,备案与否在规定时间内给个准信儿,而不是无限期地拖延,影响整个行业的营商环境;对于不备案的,说明不备案的理由,这样也防止“权力滥用”让大家对于备案标准有“共识”。
备案后,每年有年审。备案后,有专属“备案编号”,在网站和APP显著位置标明,请脑补电影院一开场的“电影放映许可证编号”,当然,我们这个是备案编号。
4并行不悖
并不是取得备案就万事俱备,从事特定行业信息服务,还需要其他监管机构的特别授权或许可。
基于区块链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区块链备案手续前,应该先取得前述主管部门的批准。
5重视信息内容安全
不得利用区块链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我们建议设“专岗”从事网络安全和内容合法的审核和确保工作。以防区块链社区成为不受法律规制的“法外之地”,有些区块链创业项目涉及海外通信或国际社区搭建的,请自检。
6确保用户投诉通畅
区块链创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同时,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用户(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六个月,并在执法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其实就是说区块链社区不是法外之地,也被界定为:公共场合。
7行政处罚是缓冲带
与网贷等行业初期不同,区块链行业的初期监管就开始重视“行政处罚”。
传统法律规制中,民商法普遍发达,刑法保底功能突出,行政法往往缺位。本次区块链新规,将行政处罚明确列出,有利于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及时“悬崖勒马”,不至于直接进入刑事案件身陷囹圄。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办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服务,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转由相关部门依法关闭服务。
当然,还有最重要的一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飒姐有一位来自前法院系统的同事说,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中如果不写“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司法系统就认为该行为不需要刑法这种最严厉的法律手段的保护,因此没有这句话,一般不会直接采取刑法进行保护。所以说,这样表明了发布者即监管机构的态度:违者可入刑。
综上,我们建议区块链创业者认真研究新规征求意见稿,抓住机会,在2018年11月2日之前表达一线从业者的想法。我们相信,新规将在不远的将来出台,将影响区块链行业的创业者们!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