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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链法都认为,数字货币交易所的合规化和监管落地,无论是之于投资者的风险防控,还是之于整个区块链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都是十分有必要的。
此前,链法团队曾在链法深度栏目以“践行合规 向阳而生|数字货币交易所法律合规窥探”系列详细论述数字货币交易所法律合规问题。
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声明”以附录的形式,对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的监管提出了概念性框架。
(可视化图示依据“声明”制作)
如上图所示,“声明”分为背景、与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现有监管制度三个部分。其中在“现有监管制度”中提到了“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的监管方针”和“探索对平台营运者作出监管”。而对于前者,“声明”又分为“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和“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在“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部分,香港证监会从“监察范围”、“监管标准”、“发牌程序”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在“与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部分,“声明”强调虚拟资产对投资者造成重大风险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虚拟资产本身的固有性质与特点;其二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的营运。由此,也引出“声明”的附录二:《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以下简称“监管的概念性框架”)。
香港证监会认为,在“监管的概念性框架”下的监管方针如得到落实,可以为有能力并愿意依循严格标准与作业手法的平台营运者提供一个合规途径,并可将持有牌照与不打算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区分。
可以说,香港证监会提出的“监管的概念性框架”在全球加密数字货币交易合规的道路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提出了一种在“沙盒”的环境下,探索是否适宜根据其现有的权力对加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批给牌照及作出规管,并在探索阶段后作出相应结论。
就如“声明”中所讲:“部分全球最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被看来在香港经营,但却不属于证监会及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鉴于投资者保障问题严重及考虑到国际发展,证监会认为有需要严肃、全面地探索应否(及如应该的话)和如何根据现有权力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图片来源:非小号,时间:2018年11月1日)
如上图所示,包括Bitfinex和Okcoin国际在内的30家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都在香港设有营运业务,有成交额的也有20余家。
(可视化图示根据“监管的概念性框架”制作)
“监管的概念性框架”共分为四个部分,包括背景、监管范围、核心原则-建议的发牌条件、建议的条款和条件。
其中“核心原则”和“建议的条款和条件”部分从多个方面提出了合规的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应当符合的条件,其提出的“五大核心原则”与“十二条持牌条件”对全球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的合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链法团队从“监管的概念性框架”中提取出来以下重点内容,以飨读者。
1.“监管沙盒”阶段会做什么?
(可视化图示根据“声明”和“监管的概念性框架”制作)
如上图所示,结合“声明”和“监管的概念性框架”,香港证监会提出以“沙盒”的方式,与那些有意并且已证明其致力于依循应达到的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合作,将其纳入监管沙盒。
在此探索阶段,证监会将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共同探索以厘定它们是否应当受到规管。若证监会认为其应当受到规管,便会考虑向合格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颁发受发牌条件所限的牌照。
“监管沙盒”属于探索阶段,此阶段不少于12个月。在此期间,证监会与平台营运者会讨论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并就这些标准观察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真实运作情况。
在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适宜受证监会规管时,予以考虑的因素包括建议的概念性框架是否足够及有效;遵守条款及条件的能力;投资者利益;以及本地市场和国际监管发展。
在证监会认为有必要对其加以规管时,会颁发运营者牌照,同时施加发牌的条件。此后虚拟资产交易所将进入下一个阶段,这也就意味着虚拟资产交易所须更频繁地作出汇报、受到监察和受到审查,以便接受证监会的密切监督,制定严格的内部监控措施,及处理因进行业务而引起的任何证监会关注的事项。
除上述之外,为了更好的了解“监管沙盒”,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监管沙盒是自愿参与性质,其目的在于为有能力并愿意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所提供合规途径,并将持有牌照与不打算申领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所进行区分。也就是说,如果在未来“虚拟交易所持牌化”,没有牌照的将会被“区别对待”。
- 强调监管沙盒期间与虚拟资产交易所之间是“合作”的关系。双方共同探讨是否需要持牌、监管应达到什么程度以及持牌的条件等。这一点与前述的自愿参与原则相呼应。
- 在监管沙盒阶段,为免公众对平台营运者的监管状态有所混淆,沙盒申请人的身分及有关的商讨细节将会保密。
- 只有证监会认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能证明其致力依循应达到的严格标准,才有可能最终被纳入监管沙盒。
2.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所初步定义,认为其与传统证券经纪商相似
证监会在“监管的概念性框架”中提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配对买方和卖方有关虚拟资产的交易指示的网上平台。其功能与传统的证券经纪商、股票交易所及私人交易场所(例如另类交易平台)相若(相近、相仿)。投资者通常在这些平台上买卖虚拟资产或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而这些平台在提供有关资产的市场流通性和价格透明度方面担当著重要角色。
3.明确拟监管范围,初步认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从事的活动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指名的受规管活动。
“受规管活动”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第1部有所指明。其中包括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交易、杠杆式外汇交易、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等共十二类活动。在香港从事上述受规管活动或从事以香港投资者为对象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或机构,都须获证监会发牌。这也是证监会初步设想为虚拟资产交易所发脾的法律依据。
在“监管的概念性框架”中,也进一步明确了证监会下一步的具体工作及监管范围,即证监会将聚焦探索对提供虚拟资产的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及会控制投资者的资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规管。同时将会留意虚拟资产的相关活动的发展,并可能在适当时候发出进一步指引。
以下解读为监管的“核心原则“和”建议的发牌条件“部分,需要强调的是,证件会在文件中明确,以下原则和条件,须待证监会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沙盒进行修订和商讨后,才能作实。
4.全部虚拟资产交易活动在持牌主体下开展且全部活动需遵守规定
要求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的“所有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或在香港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活动”,必须在获得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即开展的有关活动必须全部纳入发牌的单一公司实体,这样便于让证监会对该持牌交易所进行详尽和全面的监察,及避免公众对其哪些业务获证监会发牌和监察产生混淆。
除上述之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就一切有关活动遵守所有适用的监管规定(包括证监会施加的任何发牌条件)。
5.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只能面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专业投资者”的定义,出现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分,共包括十类。“核心原则”中提出,鉴于虚拟资产交易涉及重大风险,平台营运者应仅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平台营运者如向其他公司提供其交易系统作为技术解决方案,亦应确保其参与者和所有能够进入系统的最终使用者为“专业投资者"。
6. 首次代币发行的代币在最初12个月受到交易限制
虚拟资产交易所应在完成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简称ICO)至少12个月后或在ICO项目已开始产生利润时(以较早者为准),方可接纳透过该ICO发行的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上进行交易。
这确保有足够的市场资讯和过往业绩纪录,让投资者了解ICO代币是否由真正可行的项目所支持。这也能让虚拟资产交易所掌握更多资料,以便对批淮在其平台上交易的代币进行适当的尽职审查。
我们知道,在此前1CO盛行之际,大多数项目在完成1CO之后的第一时间会将其代币上交易所,这给了意图谋求不法利益之分子以机会,这一点的提出对于打击虚假项目、保护投资人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7.禁止杠杆成分或买卖与虚拟资产有关的期货合约或其他衍生产品
证监会现阶段将不考虑向买卖属“期货合约"或“结构性产品"的虚拟资产的平台营运商发牌。
“监管的概念性框架”提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仅在客户于其平台的帐户有足够的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支付交易时,才能为客户执行交易。此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能向投资者提供任何财务通融,以让他们购买虚拟资产。同时,亦不应就虚拟资产相关的期货合约或其他衍生工具进行有关活动。
证监会指出,虚拟资产的价格波动,本质上对投资者构成庞大风险。平台营运者如提供保证金融资服务或容许投资者买卖虚拟资产相关的期货合约或其他衍生工具,上述风险可能会因有关服务或产品的固有槓杆作用而加剧。
有些交易所交易指数缺乏透明度,加之投资者抗风险能力弱、专业判断能力不足等原因,使得近期因期货合约爆仓引发的币圈维权事件愈演愈烈。香港证监会这一核心原则的提出,对于杜绝期货合约,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颇具意义。
8.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要遵守哪些规定?
“监管的概念性框架”指出,为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除了核心原则及相关法例之外,还载列了一些被视为适合施加于持牌交易所的监管标准。其原因在于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或者其技术会引发一些新风险,这些新监管标准,是为了解决现有的部分规定可能并不能直接适用在虚拟资产交易所上的问题。
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所应遵守以下规定或其他内容:
《证券及期货条例》、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第571N章)及《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第571S章)、《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以及证监会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内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特别是,证监会强调持牌的平台营运者(如有)在进行其有关活动时,将须符合《操守准则》第5.1段下的认识你的客户程序和第5.2段下的合适性规定,并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
以下就“监管的概念性框架”提出的可能施加的主要条款和条件进行解读:
9.虚拟资产交易所“储备金制度”
“监管的概念性框架”以“财物稳健型”为题,拟要求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根据其角色和功能,储备一定的财政用于解决突发事件(如黑客、盗窃等)。在证监会确定储备金额时,会考虑以下因素:平台营运者担当的角色和职能;平台实际或估计成交量;平台虚拟资产类别;专业投资者类别;获牌后12个月预期开支及其财务状况。
10.虚拟资产交易所”保险制度”
证监会要求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就其保管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如盗窃或黑客入侵)投购保险。
证监会认为线上保管数字资产容易遭受黑客入侵。
一般来说,证监会预期保单会就平台营运者以线上储存方式持有的虚拟资产提供全面保障,及就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的虚拟资产提供绝大部分(例如95%)保障。
11.打击反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在“监管的概念性框架”中,证监会用了较大的篇幅、从六个方面论述了打击反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要求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应确保其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能够充分管理涉及有关活动的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12.提高平台透明度和专业性
分别以“披露规定”、“获准买卖的虚拟资产”、“交易规则”、“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员工交易”、“自营买卖”、“ 分隔和保管客戶的款项及虚拟资产”、“持续汇报的责任”为关键点,证监会设定了持牌营运者的监管标准。
这些监管标准,如果能够落实到实处,我们认为是有利于提高平台的透明度和专业性的,而平台专业性和透明度的提高,有利于最大限度上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虚拟资产相关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附:《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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