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云计算到大数据,再到人工智能,“区块链”应该是2018年伊始最热门的科技概念了,新闻中充斥着区块链的各种动态,企业的区块链项目纷纷上马,各国政府也是饶有兴趣地在探索区块链的运用场景。
对于法律人来说,有太多理由去关注区块链,区块链意味着:
• 新的资产形态
• 新的鉴证途径
• 新的登记方式
• 新的审核内容
• 新的金融形式
• ……
对于律师业务与法律研究来说,以上每一项都有着无穷的可能性,而其中最为基础可能也是最为重要的就是基于区块链的资产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抑或是其他类型的财产?这样的资产对于现有的法律制度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一、网络财产的常见形态
网络虚拟财产是最为常见的网络财产形态之一,狭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仅指网络游戏中的道具装备……广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则包括了网络游戏账号、电子邮箱、域名、网站注册账号、QQ账号等。
在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中专门有条款(第127条)对虚拟财产进行了说明:“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该条款并未明确虚拟财产的属性问题,而是交给了后续的立法工作。
法学界对虚拟财产的关注始于“红月案”(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7848号;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2877号),法院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虚拟财产属性的情况下,对网络游戏道具进行了处理。在红月案中,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是案件所涉的虚拟装备的价值及李宏晨损失的证据证明情况,法院就此焦点认为“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所以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宏晨要求北极冰公司赔偿虚拟道具的诉讼请求。
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一段代码,存储于厂商提供的服务器中。所以网络虚拟财产有一个重要特点,它依赖厂商提供的环境而存在。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无法独立完成,需要厂商的配合。厂商甚至可以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变更,比如关停服务就意味着虚拟财产的终结。
所以在厂商与用户之间围绕着网络虚拟财产发生了大量的争议,网络游戏中对游戏内道具的处置就是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类之一。当厂商改变游戏环境,调整某一装备的掉落概率或开奖概率,都可以在用户中产生轩然大波。
文化部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2016)中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布参与用户的随机抽取结果。本质上就是在约束厂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影响。但对于其他种类的虚拟财产,用户与厂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基于双方的“用户协议”,而用户协议鲜有人会去阅读,因此用户对自己网络虚拟财产的掌控力实际并不算强。
这其实是无可奈何的事情。在传统的互联网结构下,网络虚拟财产得不依赖厂商的中央数据库,即用户虚拟财产的情况由厂商来负责记录。在这样网络构架下,厂商天然对虚拟财产存在着巨大的影响力。但区块链技术正在改变这一模式。
二、区块链改变了什么
区块链技术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分布式数据库,对于区块链资产来说,并不存在一个中央节点,每一个节点都会存储全部网络的系统信息。并且,区块链和传统数据库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并不由某一中央机构(厂商)统一管理,而是由操作者共同维护。这意味着变更数据不再为一方所控制,任何数据变更需要取得所有人的共识,因此伪造、篡改记录变得极其困难,资产安全得到保障。
(数据库结构)
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典型代表,比特币即是如此。如果用户去使用完整比特币钱包,则会在本地计算机上生成一个数十GB的文件,文件中记载了所有比特币历史交易数据,而钱包本身也会成为比特币中的一个节点。在这样的背景下,比特币在2009年出现后实际少有人员或组织参与运用,“中本聪”最初设定的规则依然有效。
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实际上是为互联网资产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性,让互联网资产可以减少对厂商的依赖程度,日常的维护责任也由厂商转移到用户手中。比如近期风靡的以太坊Cryptokitties与百度“莱茨狗”,都试图通过区块链技术说服用户手中猫猫狗狗(数字资产)的稳定性。
(Cryptokitties)
区块链所带来的数据库模式变化,必然会带来网络资产的法律属性带来新的变化。
三、区块链资产意味着什么
网络结构的基础可以决定上层建筑,这上层建筑就包括法律制度。传统的中央数据库模式决定了厂商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中会扮演重要的角色,而区块链技术对区块链资产的法律属性同样有着深远的影响。
“中本聪”发明比特币技术的初衷,是想创造一种不通过权威第三方即可让交易发生的转账方式,但同时要确保交易安全。这样的交易模式实际上与现金交易非常类似。以买菜为例,商贩出售土豆黄瓜,我们给付小额现金,双方凭借生活常识以及钞票本身的防伪手段即可信任对方并完成交易,交易双方并不需要去菜市场进行登记备案,互相确认土豆、黄瓜、现金都是真实的。比特币的交易实际上也有这个特点。
传统上,网络空间因为其特殊性,数据的复制与传输极为方便,这也让传统的网络资产的“边界”非常模糊,所有权很难在网络空间中体系,网络空间中更常见的是使用权。而区块链技术的出现,让区块链资产可以像现实空间那样,具备清晰的“边界”。我所有的比特币会是独一无二的,即使是在我计算机内的钱包里,我也没有办法无中生有“创造”出新的比特币,因为我无法说服其他比特币“钱包”我创造的比特币是真实的。这一特点让区块链资产像现实空间中的物权一样,可以具有所有权,厂商对区块链的资产的影响将会被降低。
对于法律来说,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仍然是“未解之谜”的时候,区块链资产已经俨然就要进入市场,而这难免会带来新的争议。对不同类型网络资产法律属性的研究,有必要统筹考虑,比较不同资产的技术基础,因为技术基础将直接影响到这些资产的存在与发展。更进一步,对网络空间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应直面技术基础,而对技术的陌生恐怕会成为法律人处理网络空间法律问题的一大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