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随着区块链技术应用发展逐步深入,越来越多财产性交易以数字化形式创设和完成。对于这些同样凝结了人类劳动成果的数字资产,法律应当给予有力的保护,本文认为应从现有法律体系出发对数字资产以虚拟商品、信息数据、特定物、特定权利等形式进行多维度法律保护。
一、区块链技术应用发展逐步深入
人们在对比特币多年稳定运行的考察中发现其底层去中心化、分布式账本的区块链技术以后,区块链尤其是公有链的应用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遇到一些挑战,如以太坊作为以运行智能合约为宗旨的公有链平台,在有类似于加密养猫游戏等频率较高的应用时,造成了拥堵和性能的急剧下降。为了提升区块链的性能,各类辅助型的技术如侧链技术、闪电网络、状态通道等技术不断的被应用出来,这些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有链的性能压力和扩展性;也有人提出了新一代的公有区块链的架构体系和发展方向,不再是以单一链而是形成一个链网矩阵式模型,是由公共服务链,各类业务链串联性形成的链网。
我们有理由相应,随着这些区块链技术与应用的不断发展,数字资产的创设与交易必将越来越多,与现实中实物资产的映射与联系也会越来越紧密,数字资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已经在路上。
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数字资产保护持相对开放态度
目前来看,世界各国对于数字资产的针对性立法都还比较谨慎。在中国,与数字资产保护相关的被引用最多的条文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们不妨来看看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民法总则>释义》是如何理解这一规范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民法总则是否规定和如何规定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存在较大争议。有的意见认为,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的客体之一。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新兴事务,其概念范畴、保护范围、权利属性、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等都较为复杂,理论和实践中对这些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民法总则未针对民事权利的客体作专门规定,可以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现有的各种民事权利中予以保护。有的意见认为,为了适应信息社会和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新情况,体现民法总则的时代性,民法总则有必要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出规定。这有助于解决实践纠纷,对于社会互联网未来发展提供保障支持。但鉴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复杂性,限于民法总则的篇章结构,如何界定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具体规定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和权利内容,应由专门法律加以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并非一概不承认其财产属性,只是一则一般而言可依据现有的各种民事权利中予以保护,二则由于其本身技术发展和立法规范等在原因对于数据信息和虚拟财产保护的很多具体问题并未取得相对一致的看法,因此没有目前也无法进行非常明确的规定,只是相对原则性地作了如上规定。
三、应树立数字资产多维度保护理念
无庸讳言,区块链与数字货币技术应用本身尚未完全成熟与稳定,但并不能因此而影响对其财产属性的承认与保护。我们应从现有的法律体系出发,再结合立法技术逐步提高,树立数字资产的多维多角度保护理念,以切实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转型发展。
目前对于数字资产或数字货币,现有立法、司法体系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一是认为数字资产是虚拟商品,2013年的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认为,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而在武宏恩盗窃罪一案中【(2016)浙10刑终1043号】,法院认为: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二是认为数字资产是存储数据,在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中【(2015)金刑初字第00090号】,被告人通过破解秘密获取到被害人账号内的比特币,法院认为:被告人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从这些相关文件和规定中可以看出,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已经得到认可,并且以不同形式进行保护。
随着与数字资产相关的实践越来越多,立法与司法实践也必将面越来越多的数字资产保护问题法律判断。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特定物、特定权利甚至其他形式的法律保护理念也很可能会出现。
因此从《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原则出发,在承认民事主体的基本民事权益应给予认可和保护的原则下,在目前立法技术和区块链数字资产应用发展还尚未完全成熟的条件下,我们应积极从现有的法律体系、原则、理念和具体规定出发,以虚拟商品、数据信息、特定物、特定权利等不同的形式来对数字资产进行多维度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