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币圈与链圈重合度有多高?
A:币圈和链圈,这帮人是不是同一拨?咱们说这个话之前,必须厘清两个概念:何为“币圈”;何为“链圈”。
我们下个定义:狭义的“币圈”,单指交易所及上交易所的项目方成员及其联盟等。
那么,相对应狭义的“链圈”,单指只从事区块链技术研发、落地应用的团队及联盟等。请注意,这两个定义里的币圈和链圈,几乎是不重合的,因为两者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以“发币上交易所”为界限。
当然,广义的“币圈”,指任一代币的发行方及参与其中的人员和组织等,例如某游戏币的持有人及发行方;广义的“链圈”,指与区块链技术相关的各类人士和组织,例如区块链技术培训公司等。
依照这个定义,币圈与链圈大概率重合,很多人都是“双面间谍”,同时具备链圈和币圈的双重身份。
2Q:证券型数字通证与实用型数字通证的区别与联系
A:其实,证券型token和实用型token在真实的法律世界里还是有不一样的法律对待的。对于Utility这种类型的Token,在通常情况下各国都是采取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我国也不例外。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token或coin是一种在自己体系内存在,且类似于Q币的虚拟财产的话,由于我国在2017年4月1号出台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表明了对虚拟财产的认可态度,因而在我国还是认可其法律地位的。
所以,在我国持有虚拟财产是合法的,进行交换也是合法的,但我们会很关注交易场所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我们拥有这样的虚拟财产是OK的,偶然性的一两次交易也是被法律允许的,但如果以此为业、从中抽成、获取佣金的话,则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这可能会涉及如果有人以此为业,会不会涉嫌非法经营的问题。现在这个问题已经被提到国家相关机构的议事日程里。
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在中国大陆境内出售类似产品,实际上很有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因此,我们会建议相关产业的运营团队不要在中国境内从事类似行为。
对证券类型的token,我国有不一样的态度。其实之前我也跟币圈里的朋友讨论,如果是该类型,是否有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的嫌疑,而且现在确实也有人认为此种类型的token是涉嫌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罪的。
但在我看来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我国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实际上对股票、证券、债券的定义是有严格规定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在刑法世界里实际上是走不通的。所以只有当法律有严格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犯罪。
以现有情况来讲,如果有以token或coins向公众进行发售的行为,是不能叫做严格法律意义上股票的。因此就谈不上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非法发行股票罪这样的一个说法。这时用的罪名仍是口袋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也就是说,当存在某种类似发行股票、证券行为,影响了金融管理秩序,此时许多人选择不去正规的交易所去发行股票、证券,而是去币的交易所去发一些coin和token,这在某种程度上来看确实是影响了金融管理秩序的。
3Q:流转的通证,都是违法吗?
A:所谓“流转”,如果指的是到交易所进行一般交易,在我国境内会认定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或者在未来证券法修改后,涉嫌擅自发行股票证券。同时,流转,如果指的是币的持有者偶发交换行为,法律实际上是容忍的。换句话说,场外交易不宜一棒子打死,只要不是以此为业的“币的中间商”,法律不会强人所难。
另外,什么叫做“通证”?
咱们国人最擅长的事情,可能就是创造新名词。听到通证的中文说法,我还是会想到token,随即想起在美国读书时坐地下铁,当时用的就是圆圆的亮晶晶的token,实际上就是通过闸机的票证。一家之言,本质上,通证还是token,不用掩耳盗铃,
既然如此,整个逻辑就理顺了,到交易所交易token,将通证作为金融产品,是我国法律不允许的行为;如果将比特币等作为特定虚拟商品,进行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交换(含法币购买),我认为并不违反现行法,只是你不要以此为业,成为专门卖币的商家。
4Q: 如果区块链项目不公募,只是以功能性token内部流动,这样应该是合法的。但如果用户将通证上到交易所,项目方完全不管市值,你怎么看?中国法律容忍度有多大?
A:首先您的问题是假设,我也以假设的前提作答。区块链项目如果发起功能性token内部流动,而不到交易所上市交易(或严禁持有人到交易所交易),则我国境内法律可以容忍。
目前的实际情况多为,区块链项目设立新加坡基金会,搭建海外架构,在发币问题上,采取了首次售卖批发给“私募机构”,再由私募机构售卖给不同的C端客户,在一些省市出现了二级、三级分销商,有重大法律纠纷隐患。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知道,token一旦被以故意或放任地形式进入海外交易所,则token不再是所谓的“功能性”通证,而质变为:金融产品,供大众炒作。既然是供炒作的金融产品,价格的跌宕起伏在所难免,一旦出现价值大幅度缩水,目前有些币已缩水90%+,易引发用户情绪崩溃,从而带来各类风险。
即便是项目方完全不管市值,这种放任自家币被炒作的行为,也很难被法律容忍。更何况上交易所后,几乎没有项目方不在乎币值,大家的手似乎都伸得很长。
最后,2017年9月4日代币发行公告,已经明确代币发行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即便是做种种掩饰,我国“穿透式”的金融监管和法律的实质考察,也会把事情的本质看清楚。
5Q:前段时间EOS账户被仲裁后,没收了账户里的EOS。请问,如果账户所有人不服,现实世界里应该通过什么方式维权?
A:中国民事诉讼法保障国内外主体的“诉权”,当然可以到法院起诉,但能否胜诉要看证据情况。
社区内的仲裁,是基于共识机制下,类似于“多边合同”,如果某个人的行为触犯到合同条款,按照合同约定,对手方或者条款指向的权利方,当然可以行使权利。这是“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民商法同样遵循。
如果出现纠纷,可以根据约定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法院起诉,至于到哪个机构,要看共识机制里有没有将“准据法”、“约定管辖”提前说明,如果飒姐参与制定规则,会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将准据法和管辖权约定在适宜的地区或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