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STO引起了链圈和币圈的双重关注,加拿大、美国、英国等国家对于STO的态度积极,甚至给予合规身份。未来,在中国法律是否会容忍STO的发行和交易,不少朋友产生了遐想,今天文章为大家提供一点现实法律的思路,仅供参考,严守法律红线。
1 STO到底是啥?
所谓“STO”是Security Token Offering,也就是项目方发行证券型的区块链通证,在一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公开交易,项目方获得融资的一种新型募资方式。
也可以理解为,STO类似上市公司企业股票,而这种股票是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确保不可篡改性等的融资方式。
从概念我们可以导出,未来如果深交所、上交所采用区块链技术对已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区块链技术改造,在我国也许有可以称为“STO”;但是,市场上期待的“原教旨”的STO,可能还是想释放初创型企业的公开募资权,不通过严格审核(抑或实质审查后的注册)。
2 STO与ICO之间的关系
诚然,近期我们看到大量翻译自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的法令等,对于STO似乎合规性强于ICO。但是,我们必须了解每个国家的法律情况各异,监管机构都不一样,怎么能不切实际地认为,其他国家允许做的事情,我们法律未来也允许呢?!
目前看来,不会。
2017年9月4日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里明确指出: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咱们来对比STO,后者是未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其实质还是一种公开融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STO在中国法项下理解为:变相ICO,是可以解释通的。
根据我们办案经验,未来如果有人打着STO的旗号,在中国境内公开非法发行股票,那么,其遭遇的待遇与ICO几乎一样,那就是:依法取缔。
3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我国刑法对于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是有专门的具体条文来约束的。
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擅自发行股票”,其实关键点在于我国监管机构是否允许此类行为发生,是否给予批准。目前看来,我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管机关是:网信办,技术标准制定机关是:工信部;“代币”发行的主管机关是:央行,就是没有海外普遍适用的证券行业的监管者:证监会。
这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证券”的定义更严谨,没有扩大解释,将一切等额分份的资产票据定义为“广义证券”。而证监会只能依法行事,在《证券法》项下开展相关工作。如果《证券法》不修改,目前局面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请准备入场的圈外人士,关注未来证券法修改的走向。
同时,请注意,这个罪名有“罚金”,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但司法实践往往是按照个人犯罪处理,请诸位“弄潮儿”注意法律风险。
4 写在最后…
币圈熊市,大家寻找兴奋点,刺激一下神经,我们可以理解。
但把舶来品拿回我国,需要观察中国的法律环境,如果适合栽培,可以做尝试;如果压根就不是一个套路,甚至带来囹圄风险,大可不必以身试法。
我们观察到,“代投”问题,已经引发诸多刑事风险,在一些地区按照集资诈骗处理的项目方,甚至顺藤摸瓜将为其服务的交易所也拉下水(按照非法经营罪侦查)。ICO的问题并没有消失,而且正在小规模爆发期,如果此时放开STO,对于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而言是很难接受的。这一点我们必须清楚。
仰望星空,也要低头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