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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首页 > 币界资讯 > 区块链知识 2020-10-12 15:17:16
币界网报道:

近年来,比特币交易呈现爆炸式增长,市场风险和市场热度同步增高,各国都开始逐步增强对比特币的关注与探讨;而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则是完善比特币法律监管体系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通过研究特币的运行原理及基本特征,从财产属性和货币属性两个角度对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最终得出了比特币应当属于准货币或私人货币的结论。

2008年11月1日,化名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神秘人士在互联网论坛上发表的一篇名为《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的文章,第一次将比特币呈现在世人眼中。这是一种“基于计算技术和密码学原理,以点对点(P2P)形式流通的分布式匿名数字货币”,问世之初,比特币的流通和使用还仅限于较小的范围,主要是一些小型的流通平台以及基于比特币而进行的新型数字货币的种类开发等工作。直到2012年12月6日,法国比特币中央交易所诞生,这是首家在欧盟法律框架下进行运作的比特币交易所。

2013年全年,比特币的参与者呈现井喷式的增长,与之相对应的是比特币的价格也开始狂飙上升,从2012年12月6日的13.69美元到2013年4月10日比特币价格一度创下历史新高的266美元,此后比特币的价格仍然多次出现较大波动。与此同时,由于比特币本身的去中心化和匿名化交易等特征,利用比特币进行非法资金活动的情况日益增多;缺乏国家信用作为价值基础,比特币的价格很容易受市场操纵的影响……随着这些问题的出现,各国都开始逐步增加对比特币的关注与探讨,其内容包括运行机理、风险特征、监管现状等诸多方面,中国也不例外。根据日本NHK电视台于2014年拍摄的比特币纪录片《比特币最前线(Frontline of Bitcoin)》,中国的比特币市场在2013和2014年出现了爆炸式增长,比特币泡沫的市值超过180亿。也因此,对比特币的良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关系中国金融市场整体利益的重大事项。但是,对任何国家来说,如何将新型出现的比特币纳入传统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政策之中都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对比特币法律属性的界定或许有助于比特币的监管体系的构建。

一、比特币的运行原理

不同于传统货币的中央发行机制,比特币的系统中不存在特定的货币发行机构。因此任何比特币用户都可以通过下载软件,基于对等网络的P2P节点,通过解决“通过找一个最小的散列值”的问题来创建新版块,在创建数据块之后,该数据块将会向全网络发出确认信息,只有在确定真实性后才会获得认可,通过确认挖掘者将获得相应的比特币,这一过程被形象地称为“挖矿”。

除此之外,另一种获取比特币的方式则是通过交易。比特币的交易原理同样区别于传统的电子货币交易,是采用公私钥一次一密的完全匿名方式进行交易。公钥可以视为受让方在网络中的收款地址或账号,私钥则是出让方的私人密码,交易采用公钥加交易信息再加私钥签字检验的方式完成流转,出让方需要将签过名的交易单广播到比特币网络上,每个节点都会接收到信息,当受让方收到足够多的确认信息,就能够确认A发出了这条交易单,此后,受让方能够自由地使用该部分比特币。

二、比特币的基本特征

基于比特币的上述生产和交易原理,学界普遍概括比特币具有如下特征:

(一)去中心化

所谓去中心化是指比特币系统中不存在特定的中央发行机构,而是由比特币网络的所有节点共同管理,其发行不受任何特定机构的控制。传统的虚拟货币尽管同样是互联网的产物,但其发行同样需要中央的发行机构以及特定的审批手续,比如腾讯所推出的Q币根据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需要“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 、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二)匿名性

比特币的匿名性是通过其特殊的交易原理和一次一密的交易方式实现的,比特币的交易双方使用公开密钥的方法,在每一次新的交易中,都能够通过生成新的私钥并告知交易相对方的方式来实现身份的隐匿,这种交易方式能够较好地保护私人财产的私密性。但同时,也与我们前文所提及的非法资金活动(尤其是洗钱、黑色交易等)有着密切的联系。

犯罪分子通过比特币的匿名交易,能够轻松地越过“虚拟货币合法、必要的参与者”,通过将窃取或低价收购而来的虚拟货币高价卖出,实现转移资金的目的。因此,2013年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系统(Financial Crime Enforcement Network)在《监管规定适用于管理、交换和使用虚拟货币的说明》中指出:“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一旦涉足交易或转账,应该被视为‘货币服务业务’”,遵守反洗钱条例的相关规定,包括在联邦政府注册、提供用户真实信息、接受反洗钱监管、及时报告可疑交易、保存交易记录等等。这些规定也意味着美国对于通过比特币实施的非法资金活动实施监管的态度。

(三)交易的便捷性

比特币交易的便捷性有多方面原因。首先,比特币本身并非是主权货币,其完全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突破了货币的地域限制,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通。其次,比特币是典型的基于互联网的点对点交易系统,不需要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因此大大降低了交易、兑换等手续费用,根据NHK电视台的《比特币最前线》纪录片,某比特币交易中介公司的手续费用是普通信用卡的1/5,这也大大提升了比特币的便捷交易。

這些特征都使得比特币与传统货币乃至于虚拟货币等出现了较大差别,随着比特币在市场上应用的逐步扩展,它对金融系统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如何对比特币予以适当的监管成为世界各国都必须应对的一个问题。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在通知中,比特币被界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那么这种界定是否恰当呢?

三、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讨论

(一)比特币是否属于财产?

在美国IRS的第2014-21号通知中,对于比特币的定性是财产(assets),而非是货币(currency),那么首先我们需要探讨的是比特币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财产一词概念宽泛,既可以包括有形财产如有体物,也可以包括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本文中对于财产一词的探讨将以“财产利益”和“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作为核心概念。

首先,比特币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从国际市场上活跃的比特币交易来看,比特币本身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其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支付业务当中,一方面比特币可以用来进行特定网上交易中的支付工具,另一方面在美国的一些实体经营中也逐渐肯定比特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存在,因此比特币在支付过程中体现了它的使用价值。其次,比特币的交换价值则体现在比特币买卖中,在中央银行发布的通知中也承认:“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亦即比特币本身具有交换价值且央行并不禁止私人间的比特币交易行为。在兼具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基础上,比特币的财产利益也就显而易见了。

但仅有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随之而来的财产利益,并不能直接构成法律上所承认的受保护财产。尽管我们可以从央行肯定比特币交易行为中推断法律对比特币的适度保护,但对比特币本身合法性的确认仍然是必要的,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比特币交易中饱受诟病的高发非法资金活动。但是需要澄清的是,比特币交易中,非法资金活动多发只是体现了比特币交易本身在非法资金活动方面较高的风险性以及实际监管的漏洞,但并不能作为比特币交易本身的违法性依据。因此,以非法资金活动问题来否定比特币交易的合法性存在逻辑上的漏洞。

应当认为,比特币属于法律上的财产。但是,仅仅如此并不足以结束讨论,因为货币与财产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货币本身也是财产的一种,因此还需要继续探讨比特币是否能够成为货币?鉴于本文中所讨论的是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而我国司法实践缺少有关规定,因此下述讨论中将适当借鉴美国的经验。

(二)比特币能否成为货币?

在讨论比特币能否成为货币之前,需要明确的是货币并不限于法偿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人民币是我国的唯一法偿货币。但是货币并不局限于法偿货币,黄金等贵金属、外汇货币等都属于货币。在现阶段,比特币不可能取代人民币成为法偿货币,但是是否有可能成为货币或准货币呢?本文认为,尽管目前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将比特币直接定义为货币存在条文上的障碍,但比特币实际上已经承担了货币或准货币的功能,也具备成为货币的信誉基础,从对比特币行业的规范和监管角度来看,将其作为准货币适用相关规定无疑是更好的选择。

否定比特币作为货币的一个原因是比特币的去中心化导致其丧失了国家信誉的基础。通常来说,货币的发行是以国家信誉为基础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流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比特币就存在不可解决的信誉基础危机。事实上,由于比特币的产生和交易的每个环节都是采用确认方式,具有高度的精确性,从其产生来看,“伪造一个区块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所以如果认为法定货币的信誉来源于国家,那么比特币的信誉基础则是其产生和交易系统本身所铸就的。哈耶克曾指出“私人货币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人们对它的信任”,从这个角度来看,比特币的信誉基础与私人货币没有任何区别。

比特币是否属于私人货币的另一个判断标准是其能否承担起货币的功能。通常而言,货币的功能主要包括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五类。比特币目前被较大范围地应用于虚拟支付和实体支付之中,其流通手段功能毋庸置疑;贮藏手段方面比特币投资也已经成为一股潮流,“比特币以二进制数据格式存储在网络或电子设备中”,在需要的时候转换为实际购买力或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价值尺度方面比特币还存在不足,即大多數国家尚未承认以比特币来定价的合法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价值尺度方面的应用仍然散落可见;而对于世界货币功能,比特币本身的超主权性更是增添了其作为世界货币的潜力和优势。从总体上来看,比特币已经能够发挥大部分的货币职能,所欠缺的更多是政府对其合法地位的承认以及与之相关的部分职能补充。

因此,本文认为,比特币应当属于准货币或私人货币,法律应当规定其适用货币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根据其实际制定相关的补充监督管理条例。从而降低比特币的流通给金融市场造成的风险。

四、结束语

比特币尽管并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但从实际发展状况来看,应当肯定其在某些特定交易中承担着货币的职能,并将其作为准货币或私人货币适用相关的监督管理规章制度。针对于比特币特殊的风险和生产交易规则,还应当对监管规则进行补充和调整,从而降低其给金融系统造成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樊云慧,栗耀鑫:《比特币的法律属性探析》,《证券法律评论》,2016.

[2] 霍博腾:《比特币崛起视角下的中国金融监管问题研究》,《时代金融》,2014,(01).

[3]洪蜀宁:《比特币:一种新型货币对金融体系的挑战》,《中国信用卡》,2011,(10).

作者简介:

王冠淇(2001-),男,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哈尔滨市第九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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