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开源社区究竟应该如何进行有效治理?
撰文:李画
原书作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
在本来冷清的密码货币市场突然因为比特币价格的突然上扬而变得再次喧嚣之时,我们决定忘掉市场上的噪音,依然冷静地审视区块链技术带来的那些根本性变革。
比如,区块链开源社区究竟应该如何进行有效治理?这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因为我们相信,随着技术的发展,社会和组织形式上的变化同样重要。2019 年,去中心化自制组织(DAO)会再次出现蓬勃的发展。
区块链既不隶属于强权机构,也不归私人所有,它是「公地」。公地面临的最大考验是公地悲剧,因为所有人都面临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的诱惑。只有一套合理的治理制度才能保证公地的持久发展,这是为什么比特币并不是历史上第一种加密货币,却是最后取得成功的那一种。中本聪设计的机制让比特币社群实现了有效的自我组织和治理,参与者能够获得持久的共同收益。
我们前几天推送了文章「重访开放社区治理难题:公地治理为何难以实现?」,探讨了公地治理难以实现的根源。今天,这篇文章则希望借助美国政治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家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 )的研究,揭示人们究竟可以通过哪些有效的治理制度实现自治。
美国政治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
《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是奥斯特罗姆在公地治理上研究成果的集中呈现,她通过对 5000 多个成功的或失败的公地治理案例的分析,探讨了公地治理中面临的问题,并给出了被验证有效的解决方案。
为什么瑞士和日本的山林公地能维持几个世纪的经济增长和生态稳定,而土耳其的近海渔场却屡屡因过度捕捞而发生冲突?为什么菲律宾桑赫拉的农民能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公共灌溉系统,而美国加州政府却迟迟无法解决地下水的过度使用问题?
奥斯特罗姆通过对公地治理案例的考察和分析,发现长期存续的公地资源在自治理制度上具备高度的相似性,即便这些资源的场景存在着各种差别,甚至有些差别是实质性的。
据此,奥斯特罗姆总结了 7 项公地治理制度应该采用的设计原则,以及 1 项用于更大也更复杂的场景中的设计原则。本文将一一解释这些原则并介绍它们在真实案例中的使用情况。这 8 项原则是:
- 清晰界定边界
- 占用规则、提供规则、当地条件,三者相一致
- 集体选择
- 监督和制
- 分级制裁
- 冲突解决机制
- 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
- 嵌套式组织
设计原则与真实案例中的制度绩效
清晰界定边界
界定边界是公地治理的第一步,因为若不界定就没有人知道管理什么和为谁管理。不能限制「外来者」的进入,当地占用者就面临着自己努力创造的成果被未做任何贡献的人获取的风险,或者让投资于该资源中的人得不到预期的回报。
占用者必须把其他人进入和占用的权利排除在外。潜在占用者可能把占用者的贴现率提高到 100%,贴现率越高,就越可能出现一次性博弈的困境,即所有参与者都以过度使用公共池塘资源作为支配策略。
清晰界定边界包括两点,一是指明确规定资源本身的边界,二是指明确规定有权从资源中提取资源的人。
案例:
瑞士的托拜尔是一个大约有 600 人的村庄,几个世纪以来,这里的农民都以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为生,他们制定的用以维持公共池塘资源的规则直到现在仍在成功运作。
早在 1924 年,村庄便通过书面文件界定了公地资源的边界,它包含放牧用的高山草场、森林、闲置土地、灌溉系统、连接个人所有土地和社群所有土地的大路和小道。
1483 年,托拜尔的居民签署合约对公地资源进行了更高水平的管理,其中最重要的是严格界定有权使用资源的人:
通过购买或别的方式取得了土地的外来者无权使用高山草场、森林、公有土地。对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转为社群中的任何权利。
只有现在拥有土地和水权的居民,才有权决定一个外来者是否应该被接纳为社群的成员。
托拜尔对社群成员获取公地资源的数量也有界定,比如越冬规则规定居民夏季在高山牧地放养的牛的数量不得超过他们在冬季喂养的牛的数量。
占用规则、提供规则、当地条件,三者相一致
占用规则、提供规则和当地条件三者要相一致是指,制定占用规则时(包括使用公共池塘资源的时间、地点、技术和数量等等),要与提供规则(包括需要向资源系统供应的劳动、物资、资金等等)以及当地的具体条件相一致。
占用问题和提供问题是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面临的最大的两类问题。面对占用问题时,占用者关心的是「配置固定的或时间独立的资源单位量」的各种方法对自己净收益的影响;面对提供问题时,占用者考虑的是「建造、修复、或长期维护资源系统」的各种任务分配方式对自己净收益及福利的影响。
占用规则需要解决如何配置资源单位量以避免租金散失、减少不确定性,以及权利分配中的矛盾,当占用活动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时就有了租金的散失。
提供规则需要与资源的建设与保养联系在一起,建设问题与任何基础设施的资本投资类似,保养问题包括资源系统所需要的日常维护的类型和水平,以及紧急维修的储备等。
占用问题是时间独立的,提供问题是时间依赖的。两类问题在每一个公共池塘资源中都或多或少同时存在,对一个问题的解决必须与对另一个问题的解决相一致。
此外,占用问题或提供问题的策略结构都应取决于该公地资源的具体特征,只有与具体情况适应的占用和提供规则才能增长公地资源的存续性。
案例:
1435 年,西班牙的灌溉者们聚集在圣弗朗西斯科修道院起草并批准了一些正式规则。这些规则规定谁有权使用运河中的水,这些水在好年景或差年景应该怎样分享,维护运河的责任应该如何分摊。
水在这里如此珍贵,以至于冲突常常发生,但这套规则被证明对合理分配水权和确保整个地区的稳定都富有成效。
不过,规则并不是唯一的。西班牙的 3 个灌溉区——阿利坎特、瓦伦西亚、穆尔西亚——虽然坐落的位置相邻,但因为各自的水资源条件不同,所使用的具体规则有着很大的区别。
阿利坎特拥有梯比水坝,水库中一直储存着大量的水,因此水资源以「水券」的形式发放。在每次开始新一轮的取水之前,水券被分给拥有水权的人——阿利坎特的水权属于最初的土地所有者以及支付税金建造大坝的新土地所有者——而这些人可以把水券卖给没有足够的水去灌溉的农民。
水券的拍卖单位是取水时间,其价格在每一轮快要结束时比刚开始要高,也与当年降水量相关,比如在雨量充沛的年份农民用水的需求较少,水的价格就会下降。灌溉社群要提供大量相关信息给农民,以便他们在交易中能够做出明智的选择。
瓦伦西亚的情况则不一样,该地降水量较少同时河水的流量变化一直很大,如果不能有效利用水资源,该地大量农作物就不可能良好生长。因此,水量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每一块有灌溉权的土地从运河中取水的量与它的面积成比例。
具体制度是:灌溉者取水的次序是固定的,当水在水渠流动时,农民按事先确定好的次序轮流取水;取水没有时间限制,农民根据作物的需要自行决定取水量,但不允许浪费。也就是说,灌溉者不确定什么时候才能轮到自己,但一旦轮到,便能获取自己需要的全部用水。
穆尔西亚的降水量明显少于瓦伦西亚,水更加匮乏。这里的水权也与土地联系在一起,但具体分配规则不一样。
水被以「坦达」的形式分配,「坦达」是指一段固定的用水时间。灌溉者可以在这段固定的时间里取水,也就是说,他们能知道自己在什么时候取水以及有多长的取水时间,但不知道到底有多少水可供自己提取。相比瓦伦西亚,这里的制度更激励农民在自己的田地里合理分配用水。
集体选择
集体选择是指受治理制度影响的绝大多数个人能够参与到对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上来。
使用这条原则的公共池塘资源制度更易成功,因为人们与彼此、人们与本地物质世界之间有着直接的交互关系,因而能够使制度更好地适应所在场景的特定条件,也能让制度执行、变迁的成本保持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以及有效地减少潜在的冲突。
以制度的监督和制裁成本为例。当占用者能够设计自己的规则时,他们就会通过总结经验,精心制定一些可实施的而不是不可实施的规则,也就是说,他们会考虑尽量减少监督和执行的成本。
在许多长期存续的公共池塘资源中,监督成本很低,欺骗者可以被那些在特定时间和场所最想阻止欺骗者的人以很低的成本发现。
案例:
在一个缺水并具有风险的环境中,许多诱惑驱使人们不按次序取水或以某些方法获取不合法的水,但是在西班牙的灌溉区,轮流灌溉制度使得两个最关注欺骗行为的人直接接触,对彼此交往中的欺骗行为进行监督。
下一轮的灌溉者阻止了上一轮灌溉者延长时间的企图,上一轮灌溉者阻止了下一轮灌溉者提早开始的企图,在这里,双方都没有在监督活动中投入附加资源,监督成为他们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己的取水机会这一强烈愿望的副产品。
资料显示,卡斯特利翁一年中有大约 2 万 5 千个可能发生偷水的机会,而实际记录在案的非法取水行为只有 200 起,有案可稽的违规比例只有 0.8%。可以假定实际的违规情况可能是记录情况的 3 或者 4 倍,但即便如此,遵守规则的比例仍然很高。
监督和制裁
不管规则是怎么制定出来的,保证规则能得到遵守的方法常常被认为只有一种,即依赖于一个无所不知并拥有全部权力的外部威权对规则的强制执行。
但在对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研究中有一个令人震惊的发现,就是在所有这些有效的制度中,对规则的保证都不是由外部权威实现的,而是由参与者自己完成的,人们能够通过「权变」策略达成最优均衡。
实际上,外部政府没有干预是非常重要的,在这样的情形中,对某些规则的实施方式不满的占用者便不可能去找更上一级的政治家,以对政治家的支持为交易来换取政治家对现状的干预。
权变策略是指当策略行动者认识到(1)集体的目标会实现、(2)其他人也遵守规则时,他自己也会遵守规则。每个人对规则的遵守取决于其他人对规则的遵守,权变策略是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结局的来源。
而为了阻止那些企图违规的人,并由此使所有人相信其他人也是遵守规则的,监督和制裁必不可少。在所有长期存续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案例中,人们对监督和制裁都有积极的资源投入。
案例
在日本,许多世纪以来一直存在着大量的由当地村庄自行管理的公共土地,而调查表明直到如今,尚未发现一处公共所有的土地遭受生态破坏。研究者发现每个村庄都自行设计了监督和制裁系统,用于对公地的管理。
大多数村庄都雇「看护人」,他们在公地上巡逻,寻找未经批准而上山砍伐的人;有些村庄则是由所有合格的男性定期轮流担任看守工作;有的村庄实行「公民拘捕」制度,所有人都有权报告违规事件。
违规者除了向看护人支付罚金外,还得上缴非法所得以及他们的工具和马匹。
分级制裁
在公共池塘资源系统中,占用者同时也是监督者的双重身份使得人们可以掌握准自愿遵守规则(权变策略)的程度。
如果没有发现违规行为,占用者-监督者等于了解到其他人都是遵守规则的,他自己也会继续遵循规则。
如果发现违规行为,但该行为是在某一特殊场合下偶然出现的,发现者也许只对违规者施以适当的制裁,此时一个小小的惩罚足以提醒违规者遵守规则的重要性。在有效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制度中,最初的制裁往往轻得令人吃惊,发现者在未来可能也会置身于类似的局面中,他会希望在那时自己也能得到某种理解。
如果占用者-监督者发现有人反复违规,可能对权变策略产生真正的威胁时,他们会提高制裁强度,以制止这些违规者新的违规行为发生,并防止其他人去效仿这些违规者的做法。
从仅课征微不足道的罚金,到开除违规者,对违反规则的占用者的制裁程度取决于其违规的内容和严重性,这种分级惩罚比统一征收大量罚金要远为有效,前者是在了解违规发生的特定环境下的更合适的制裁措施。
案例:
在日本,一位以前的看护人,现在是村里受人敬重的长辈,讲述过这样一件事:有一天他在一块关闭的公地巡逻,发现了不是 1 个或 2 个,而是 30 个的偷盗者,当时不是开山的日子,但他们却进入公地,为种植在私有地的蔬菜砍伐搭建棚架的树木。
这些偷盗者认为那一年规定的开山日期太晚,不能适应作物生长的需求,如果不能尽快得到这些树木,他们的全部蔬菜就可能损失。
在这个例子中,违规者支付了罚金,但不像往常那样是用酒向看护人支付罚金,而是给村里的学校捐赠了一笔钱。看护人认为他们的违规问题是暂时的,并不会真正伤害到权变策略。
冲突解决机制
在现实的场景中,制度中规则的运用从来不是清楚明确的,对那些寻找机会以避开规则或破坏规则的人来说,总能找到各种方法对规则加以「解释」,从而使他们能在实际上违反规则的同时宣称已经遵守了规则。
如果想要人们长时期地遵守规则,就必须有一些机制去讨论和确定究竟什么构成违规,否则规则就可能被认为是欠公正的,遵守规则的比例就可能下降。
冲突解决机制即是指占用者和他们的「官员」能够迅速通过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论坛,来确定具体的违规行为,解决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和官员之间的冲突。
案例:
奥古斯法庭是西班牙的一个水法庭,许多世纪以来,它一直于周四上午在瓦伦西亚教区总教堂的使者之门外活动。法庭的诉讼程序是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展开的,但是有许多旁观者。
法庭的主持者向那些陷入纠纷的人和其他也许能够提供额外信息的人提出问题,法庭的其他成员(不包括所在渠道卷入纠纷的执行官)按照特定渠道的特定规则对纠纷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除了水法庭,在中世纪,瓦伦西亚农民还选举了两个或更多的督察员,他们是灌溉区社群的代表,职责是就渠道的日常事务与执行官磋商,以及在农民之间或农民和执行官之间爆发冲突时,帮助做出具体的裁决。
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
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是指,占用者设计自己制度的权利不受外部政府权威的挑战。
在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中,如果占用者设计自己的规则,而外部的政府官员对这些规则的合法性给予最低限度的认可,人们就能够执行好这些规则。
但是如果外部的官员认为只有他们才有权力去制定规则时,当地占用者想长期维持一个靠制度来治理的公共池塘资源体系就是非常困难的。
案例:
在加拿大东部沿海有一些小渔村,他们建立自己的规则成功地治理了附近的渔场。这些规则体系控制着进入渔场的人员、以及渔场在使用不同捕鱼技术的渔民之间的分配,它体现了社群渔民在多年经历中所积累起来的、实际的资源管理策略。
后来的加拿大联邦政府不相信地方惯例能够全面管理渔场,他们制定了官方政策,以便渔业活动「合理化」。
政府最初的工作包括给渔船发执照和给不同种类的渔业活动发执照,于是许多半职的渔民、当下还未从事捕鱼业的人,以及尚未使用某种捕鱼技术的渔民,都加入到抢夺执照中来,在纽芬兰登记的渔民人数从 15351 人迅速增加到 35080 人。
这与发生在巴西海岸、尼泊尔森林的情况一样,每当中央政府无视地方制度时,实际存在的控制公共池塘资源的地方规则体系就会中断、衰败,人们开始搭便车,大规模地、系统地去过度开发资源。
嵌套式组织
嵌套式组织是指将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治理活动放在一个多层次的嵌套式结构中加以组织。所有复杂的、存续时间更长的公共池塘资源制度都满足这一项原则。
一般情况下需要三个层次的规则来规范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分别是操作规则、集体选择规则、宪法选择规则。
操作规则影响的是占用者的日常决策:何时、何地以及如何提取资源单位,由谁来监督以及如何监督其他人的行动,什么样的信息必须交换,如何对行为和结果进行奖励或制裁等等。
集体选择规则是占用者及「官员」在为公共池塘资源制定「操作规则」时使用的规则。宪法选择规则是决定谁具有资格来制定影响「集体选择规则」的特殊规则。
占用、提供、监督和强制实施发正在操作规则层次;决策的制定、管理和评估发生在集体选择规则层次;宪法决策的规划设计、治理、评判和修改发生在宪法选择规则层次。
所有的规则都被纳入「规定如何改变该套规则」的另一套规则中,一个层次的行动规则的变更是在较之更高层次上的一套固定规则中发生的;更高层次上的规则的变更通常更难完成,成本也更高,因此提高了根据规则行事的个人对稳定性的预期。
案例:
在西班牙的阿利坎特,最高权力机构是社群全体会议,它每年召开一次,议程是批准预算和税收、决定执行委员会提交给全体会议讨论的有关事务等等。
在社群全体会议上享有投票权的农民必须拥有 1.8 公顷土地,有资格成为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必须拥有 3.6 公顷的土地。
尽管农民必须拥有最低限度的土地才能参加社群事务,但是占有较多土地的农民却不能因为占有的土地多于他人而在选举中有更大的影响。
全体会议选出有 12 个委员的执行委员会,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包括雇佣执行秘书和渠道巡查员等等。社群的日常开支通过向全体持有水权的人征税的方法筹集,每年有 3 个取水轮期被指定为税收征集期。
这些灌溉区的农民被纳入到多个层级的组织中,每个层级面临的和要解决的问题各不相同。这种制度显示出引人注目的稳定性,即便西班牙在某个历史时期接连不断的发生全国性的政治变迁,也未能影响该制度功能的发挥。
结束语
公地治理制度的设计原则总结起来即是:每当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设计他们自己的操作规则(设计原则 3),并由当地占用者或对他们负责的人去执行这些规则(设计原则 4)时,他们采用了分级制裁的方法(设计原则 5);这种方法在根据当地条件(设计原则 2)、确定谁有权利从公共池塘中抽取资源单位(设计原则 1)的同时,对占用活动进行了有效的限制;而对遵守规则的承诺和监督问题则是在相互联系中解决的。
这些原则影响着激励机制,使参与者在治理自己的公地资源方面能够持续地投入时间和努力,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些人能够组织起来、去治理和管理公地资源,而另一些人则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