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只有两种人,拥有和没有比特币的”,这是很多已经和即将踏入币圈的人们的财富信仰。短时间价格暴涨的神话在创造诸多“一夜暴富”的财富传奇的同时,也激励更多的“投资者”和投机者涌入。作为神一般的存在,比特币曾创造了4个月翻3倍,6年翻182倍,8年上涨200万倍的奇迹,分分钟秒杀茅台和房价。截止2018年7月30日,比特币价格仍维持在约7900美元左右。高收益永远与高风险并存,有人感叹“币圈一日,人间一年”。
既然比特币交易可以获得巨额收益,比特币“新贵”们需要在中国交税吗?需要交哪些税?如何缴税?中国的相关法规(尤其是税收法规)如何界定“比特币”和比特币交易?本期资讯,明税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请读者注意的是,虽然本文探讨是比特币的征税问题,但相关分析同样适用于除比特币之外的其他类似数字资产。
一、比特币是什么
根据百度百科的介绍,比特币的概念最早由日裔美籍物理学家中本聪在2009年提出,在2011年开始经历一个快速发展期。它是基于计算机特定算法和密码学原理产生的P2P(点对点)对等网络和分布式数据库平台上发行、交易和管理的一种电子货币,是一种完全去中心化的网络虚拟货币。
获取比特币的途径一般有如下四种:(1)通过公开的复杂计算法生产(又称“挖矿”取得);(2)通过比特币交易中心用其他货币购买;(3)捐赠获得,2011年自由网、互联网、档案馆、自由软件基金会以及其他的一些组织接受比特币捐赠;(4)接受比特币支付从而获得比特币。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已撤销)、证监会、保监会(已撤销)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防范风险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虽然《防范风险通知》仅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层级较低,但也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监管部门当前的认知和态度。中国人民银行参事盛松成在2014年某专家论坛中提到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首先,比特币不具备作为货币的价值基础;其次,比特币没有法偿性和强制性;再次,比特币具有很强的替代性,很难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因此比特币必然不可能也不是法定的货币,其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也规定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比特币作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也是受《民法总则》保护的。
二、比特币交易合法吗?非法所得是否需要纳税?
比特币交易具有隐蔽性和去中心化的特性。隐蔽性就是无论是自己通过计算获得比特币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取比特币,都很难发现交易主体。去中心化就是没有发行机构,没有监管机构,比特币的运行都是依赖于系统自动完成。
虽然《防范风险通知》规定了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是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却很难真正的去实现。
税法的基本使命之一是公平地筹集财政收入,而实现公平筹集的途径是量能课税,有所得即征税,所得多多征税,所得少少征税。但同时,税款的征收也要受到“税收法定”原则的制约,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应税所得或应税交易的才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收。根据中国当前的相关法规,个人之间的比特币交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交易,如何征税应参考当前《个人所得税法》和增值税的相关规则。
但如果比特币交易构成或被界定为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则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相关收益可能会被界定为“非法所得”。2017年9月4日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非法所得是否应缴税,理论界存在争议。
三、比特币交易所得在个税法下的性质界定及潜在纳税义务
如果比特币被界定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或“网络虚拟财产”,则税务机关可能参照有关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征税规则对比特币交易进行征税。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2008年《批复》”),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但对于个人“挖矿”取得的所得是否应该征税、以及如何征税税法并无明确规定。另外,比特币交易还可能涉及缴纳增值税。
四、比特币跨境交易下个人所得的来源地界定难题
中国的税收居民,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都要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人只对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在我国纳税。
由此,我国税收居民只要是通过比特币交易获得收入,无论其来源地是否是我国境内,都要依法纳税,而非税收居民通过比特币交易获得的收入,只有该所得被界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时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何确定数字资产(如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货币)的收入来源地一直都是世界范围内的难题。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由于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具有固定无法移动的特性,很容易判断其来源地,而其他财产,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也很容易确定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而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都是在互联网站进行交易,且不是实名制,无法有效区分持有者出售的比特币究竟是属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假设一个非税收居民在其所在国家登录在中国登记备案的比特币交易网站转让自己持有的比特币,那么他这笔转让行为究竟是以比特币登记的交易网站作为来源管辖地还是他做出转让行为的所在地国家为收入来源地?目前这也是比特币的隐蔽性所带来的问题,很多交易无从监管。
五、总结分析
涉税信息的获取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监管的前期和制度保障。尽管比特币交易具有匿名性,但并不意味着政府无法发现数字化交易。
有专家认为,比特币转账记录保存在公共数据库中,政府能够查阅。即使数据库中的身份是匿名的,政府也能在特定情况下了解交易者身份。政府主要还从比特币交易所获取交易数据,例如目前美国税务局针对Coinbase提起的诉讼。
一些国家已开始探索对比特币以及其他数字资产的征税规则。伴随数字资产交易的日趋广泛,中国未来也需要不断借鉴和完善对数字资产的征税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