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以色列中央地方法院对一起比特币纳税纠纷的案件作出裁决,认定比特币是一种资产而非货币,出售比特币获利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以色列法院:比特币交易获利需纳税
在这次纠纷案件中,双方的焦点主要在于“比特币是否是货币”。
案件中的上诉人是区块链创业公司DAV的创始人Noam Copel,一年前,他进行了ICO(首次公开发行)。2011年,Copel购买了比特币,并在2013年以827万新谢克尔的价格出售。 Copel认为,比特币应被归类为外币,并且他的利润应被视为个人在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汇率差,因此不应被征税。
不过,为了对纳税义务进行评估,以色列税务局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销售协议进行了解释,认为比特币并非货币,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其售出比特币的利润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最终,法官接受了税务局的解释,认定比特币是资产而非货币,因此相关交易应当缴税,这使得上诉人可能要缴纳高达300万新谢克尔的税款。
前任以色列税务局副局长兼加密货币税专家Gidi Bar Zakay CPA表示,在他看来,最终决定比特币是否是货币的是现实应用。一旦它的应用变得普遍,立法机构将不得不重写法律以与时俱进。
其实,早在2018年2月19日,以色列税务局就发布了一份通告,澄清了该国对加密货币、特别是比特币的税收政策。
该通告称,比特币是一项资产,进行交易的投资者须缴纳25%的资本利得税。而比特币矿工不仅要支付资本所得税,而且还要缴纳17%的增值税。
比特币与纳税“纠缠”已久
其实,在很多国家比特币与纳税很早就“纠缠”在一起了。
2013年,德国就提出过对数字货币征税的法案,规定因虚拟货币而获利部分需缴纳25%的所得税(但是只针对自取得该资产之日起12个月内所获得的利润)。不过2018年3月后又出了新规,表示不会对比特币用户使用数字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进行征税。
2014年,3月25日,IRS(美国税务局)发布了2014-21号文件,把比特币看作财产,启动对比特币征税。
文件指出,“一般情况下,出售或交换可兑换虚拟货币,或使用可兑换的虚拟货币支付现实生活中的商品或劳务,都将带来税收责任。”
而作为对区块链持友好态度的毗邻日本,2017年度税务申报热点就是虚拟货币的税务问题。据悉,涉及到税务主要是所得税和消费税,所得税征收对象为用户在虚拟货币交易中获得的收益(资本收益),以虚拟货币购买商品/服务(如使用比特币买东西),则需缴纳消费税。
2018年初,俄罗斯递上了第一份对数字资产征税的法案,并于今年5月17日,就正式对投资加密货币申报资本利得征个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3%)。
新加坡政府也已经承认比特币交易,并出台了相关税收条款:如果机构或个人从比特币交易中直接获益,那么就应该缴纳7%的增值税。但如果比特币被当作公司的投资资产用于长期投资目的,那么获益则不用征税;如果虚拟货币在虚拟的游戏中使用,也不征税。
据了解,除了上述国家外,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南非等国家也对虚拟货币开启了征税模式,而每个地区对这种虚拟币的征税方式均有很大程度的不同。
不过,在国内,根据央行等五部委的12.5通知,比特币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百姓在自担风险的情况下可以自由的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