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Coindesk报道,2017年ICO投资规模达到40亿美元以上,但伴随繁荣景象的还有监管的无力。据统计,每月有50多家公司通过ICO筹集资金,而且大多数公司都不考虑美国证券法。
2017年7月,SEC发布了 THE DAO报告, 其经由美国最高法院的Howey测试,得出的结论是,出售给投资者的某些数字资产所属1933年证券法案中的“投资合约”,因此需要进行SEC注册。四个多月后,SEC再次表态了停止未经注册证券ICO的决心,叫停了一家餐厅点评应用Munchee的ICO。到了2018年初,SEC对许多有欺诈行为的ICO项目进行了追踪和传审。
SEC认为,绝大多数ICO违反了联邦法律,涉及非法交易,属于未注册证券。政策导向对币市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此外,项目方资本逃离美国让整个局面陷入混乱。现在是清理的时候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和ICO的参与者共同努力寻找合理的市场修正解决方案,包括:
(1)将新项目归并到已建立的监管机制中;
(2)尽可能保护那些有合规风险但是价值巨大的投资项目。
显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话已经开始。加密货币支持者、律师和游说者们最近与委员会官员会晤,要求“广泛豁免联邦监督”,但如果项目方有欺诈行为,将允许SEC会干预ICO。
尽管对于未注册证券的“广泛”监管豁免不太可能实现,但SEC为不同类别的证券法违规者设计并实施了通行计划,为解决问题类ICO铺设了一条可行方案。
今年2月,欧盟委员会执法部门宣布 SCSD Initiative——股票类型披露计划,来应对投资顾问长期违反披露规则的行为。许多顾问一直向客户出售某些共同基金份额,但没有坦言自己收取了与之相关的顾问费用,并且其他价格较低的不涉及顾问费用的股票也可以购买。这反应出投资顾问对受托人间的利益冲突。根据SCSD计划,自行举报违规的投资顾问有资格按照标准化条款与SEC达成和解;作为回报,SEC执法部门将对自我揭发的顾问不施加任何处罚。
未注册的数字资产ICO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方法。正如一些人暗示的那样,需要对第一批ICO进行监管,可以通过像SCSD这样的计划实现。如果设计合理,它会将一些Security Token吸收到管制中,提供未注册Security Token发行人一种有序且经济的方式,以解决在1933年证券法第12条款下民事责任,确定因为销售未注册证券产生的撤销或损害赔偿的诉讼理由。
ICO大赦计划至少需要两个核心要素来实现这些目标。首先,未注册的“旧代币”发行者必须完成正式的SEC注册以换成新代币。一旦注册获得批准,发行人就必须通过数字式要约收购进行以旧换新。新旧代币交换时,发行人还需要考虑用新代币而不是现金支付,以保留公司的运营资本。此外,为避免违规投资者放弃遵守证券法规定的行为产生,特赦规则的第二阶段应主要解决旧代币发行人应对第12条的索赔事宜,正如2017年美国上诉法院在Pasternack & Schrader案中的判决所述:“作为一般原则,无论何方为了补救所违反证券法行为而提供给另一方的对价,接受该要约以换取......的索赔交换等同于证券法的合规“。而那些坚决不赎回旧数字资产的投资者保留上述第12条规定可以索赔。 但据推测,项目方可以在自我报告之前知道大概的不赎回数量,这个数字对公司而言必须是经济可行的。否则,项目发行方首先就不会寻求赦免。
事实上,这也是去伪存真的过程。在评估掉期准备金时,投资者将重新在确认或解除股权上进行判断,冷静思考会促进有效的投资决策。那些公然欺诈性ICO几乎没有机会成功向SEC注册新代币。这种自我选择行为应该有助于证券交易委员会进一步确定执法对象。
编译来源 Coindesk:https://www.coindesk.com/sec-give-amnesty-illegal-ic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