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诞生十周年之际,区块链加密数字货币终于走出了狂热,归于平静。许多项目方和技术方从监管对币市的打击中清醒过来,开始回归本源,思索技术本身的意义。在区块链最“火”的几年中,行业中各种乱象频发,鱼龙混杂。一方是项目的大肆宣传,欺瞒欺诈,最终缺乏根基,跑路频发;一方是投资者只求财富,盲目跟风,不解技术,损失巨大。乱象过后,静心思考 “区块链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2018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名为《区块链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工作论文,罕见地以工作论文的形式发声,以数据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对区块链技术目前的应用情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论文主要讨论了四个问题:区块链的Token范式,区块链相关概念的厘清,Token的应用场景及区块链的主要应用方向。本文将从这四个主题出发,对论文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还原央行对区块链行业的真实监管态度,在此基础上,对区块链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做更进一步的探讨。
一、区块链的Token范式
工作论文中提到,目前主流的区块链系统都具有三个特征,这三个特征统称为“区块链的Token范式”:
(一)共识算法针对区块链内的Token。
工作论文认为Token本质上是区块链上定义的状态变量。区块链系统中Token的总量是确定的,交易发生时,每个公钥地址的Token余额都能够得到快速的确认。因此,Token的状态更新和交易确认同步发生,不需要经历复杂的结算过程,降低了结算成本,避免了结算风险。
(二)Token与智能合约之间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简单来说,智能合约就是“写在区块链上的合同”,具有不可篡改和可编程性两个主要的优势。区块链上的每一个分布式社群,都是围绕着既定的规则建立起来的,而区块链技术的存在,使得社群得以将规则的内容进行固定,形成所谓的智能合约。在社群的运行过程中,包括社群领袖在内的所有人,无论权利有多大,都无法对智能合约进行篡改。因此,在没有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社群成员之间可以进行可信交易。
在Token的情景中,智能合约的内容可能会包括Token的发行总量、发行的时间间隔、每次发行的数量、Token的锁定和销毁等。这意味着,一种Token的总量是多少,如何发行,都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个机构来决定的,而是依靠智能合约的执行。
(三)区块链上的信息分为两类,即与Token的状态和交易相关的信息,和与Token的状态和交易不相关的信息。
区块链上的节点,能够根据链上的某些相关信息(如交易双方账户的余额等),验证与Token的状态和交易相关的信息。然而,对于那些与Token的状态和交易不相关的信息,节点会对其进行存储,但是不会验证,也没有能力验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例如,一个人在区块链上写入了一句话:“我发明了永动机!”,全网广播之后,链上的节点会纷纷将这句话记录下来,但是这个人是不是真的发明了永动机,节点是无法判断的;如果几天后这个人后悔了,想收回说出的这句话,却永远无法收回了。在这个环节,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才得以体现。
综上,工作论文对目前存在的各不相同的区块链系统进行了概念化的抽象,总结出每个区块链系统都普遍存在的“区块链的Token范式”,这对于区块链法律定义的清晰化,以及进一步研究区块链适用于哪些应用场景,相较于传统模式具有哪些优势,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基础上,工作论文指出,区块链只能确保写入的信息不被篡改,但无法验证链上信息的真实性。另外,工作论文将区块链上的信息区分为“与Token的状态和交易相关的信息”和“与Token的状态和交易不相关的信息”,也是十分巧妙的,读者可以从下文“共识”的内容部分,去深刻体会。
二、区块链相关概念的厘清
(一)共识
工作论文将区块链共识分为机器共识、治理共识和市场共识三种,并强调了区分这三种共识的重要性。
1、机器共识
“机器共识属于分布式计算领域的问题,目标是在存在各种差错、恶意攻击以及可能不同步的对等式网络中(peer-to-peer network),并且在没有中央协调的情况下,确保分布式账本在不同网络节点上的备份文本是一致的(不是语义一致)。”
机器共识由算法来保证,这种共识是机械性的,且共识范围仅限于与Token的状态和交易有关的信息。简单来说,机器共识就是区块链上的节点按照既定的算法对上述信息的诚实记载。
2、治理共识
“在群体治理中,群体成员发展并同意某一个对群体最有利的决策。治理共识的要素包括:1.不同的利益群体;2.一定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3.相互冲突的利益或意见之间的调和折衷;4.对成员有普遍约束的群体决策。”
治理共识与我们所熟悉的国家治理、公司治理异曲同工,区别只在于,治理规则和治理流程被搬到了链上。举例来说,某社群的不同组织/团队就某一事项提出不同的方案,社群成员向这些不同方案所指代的公钥地址进行0.000001个Token转账,实现投票的效果。当然,投票之后,这些Token会原路退还给参与投票的成员。此外,即将于本月15日发生的比特币现金硬分叉,就是一个典型的社群治理案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BCH社群能够达成共识的可能性较低,如果最终无法达成共识,等待社群的将是一次硬分叉,对不同升级方案的支持者会将BCH网络一分为二,在分叉产生的新的链条上继续他们的“社群生活”。
3、市场共识
工作论文表明,“市场共识体现在市场交易形成的均衡价格中。”市场共识主要体现在Token的交易价格中,这可能是三个共识中与区块链技术联系最小的一个。参与过股票买卖的读者应该对这种价格市场共识的形成并不陌生。
Token的价格形成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政策的变化、行业的整体情况、项目的的开发情况、应用落地的情况,甚至社群领袖的发言和微博大V的站台。在Token的交易中,买方会根据上述因素设置买价,卖家会根据上述因素设置卖价,最终,根据Token的各笔成交价格,Token的市场均衡价格最终形成,而这个价格也反过来体现了项目的发展好坏和投资者对项目的信心,也会成为行业的风向标,其形成过程也就是市场共识达成的过程。
综上,机器共识是区块链系统的根基。如果没有机器共识,治理共识将成为“空中楼阁”,市场共识就更加无从谈起。人们常说的共识机制,一般指代的是机器共识,在部分语境下,共识机制可能既包含机器共识,也包含治理共识。
(二)去信任
工作论文提到:“区块链内的去信任环境,不能简单外推到区块链外。一旦脱离Token交易等原生场景,区块链要解决现实中的信任问题,往往需要引入区块链外的可信中心机制予以辅助。”
Token支付环节是去信任的。举例来说,小明想要从小红手里买书,小明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的Token,此种情况下,“小明在xx时把xx个Token付给了小红”这件事情是全网见证并记载的。然而,这种去信任化无法防范“交易对手信任风险”。虽然小明支付了书的对价在区块链系统上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区块链系统却无法保证小红在收到钱之后会按时发货,而不是拿钱走人。因此,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仅仅依靠区块链的“去信任化”,是无法解决现实中全部的信任风险的。目前看来,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暂时无法被区块链所取代。
(三)智能合约
工作论文中提到:“智能合约是运行在区块链内、主要对Token 进行复杂操作的计算机代码。目前区块链内有限的运行环境,使得这类代码远没达到智能阶段。”
Token的产生、销毁、转账等一系列操作都离不开智能合约,通过智能合约对Token进行的操作,能够实现包括投票、质押、冻结和解冻等功能。这些基础性的功能,显然不能直接影响现实中人的行为,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用于社群的治理。
工作论文中还对智能合约的短板进行了探讨。首先,工作论文提到了预言机。将外部信息写入区块链所需要的机制被称为“预言机”(Oracle),预言机是一个可以搜集和验证真实世界的信息,并将此信息提交给区块链以供智能合约使用的代理器,这些信息可能是银行卡余额达到某一数额、支付完成、价格变化等等。因此,预言机需要确保信息来源可信,即信息来自于某些特定的数字签名主体,且预言机本身也需要是中心化和防篡改的。然而,目前还没有一个可信的去中心化预言机方案。此外,正如同律师无法写出一份“完美的合同”,智能合约的编写也难以尽善尽美,合约的制定者很难将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考虑在内。如果现实中的情况在智能合约中没有相对应的解决方案,那么智能合约也将难以执行。
综上,工作论文对共识、去信任和智能合约几个名词进行了解释,并对其实质进行了剖析,指出了仅仅依靠区块链的“去信任化”,无法完全解决现实中的信任风险。
三、Token的应用场景
(一)Token用于支付的场景
论文承认Token“具有若干类似货币的特征”,并表示,Token被用于支付的时候,一般会被称为加密货币,其因“缺乏内在价值支撑和主权信用担保”,价格波动较大,从而无法真正作为货币使用。
笔者对上述观点持认同的态度。首先,论文中未将所有的Token称为加密货币,是十分正确的。一直以来,人们倾向于将Token和加密货币的概念混为一谈。事实上,笔者认为,加密货币只是Token诸多类型中的一种,属于非证券型Token(也称功能型Token)分类项下的支付类Token。对Token和加密货币这两种概念的厘清,对我们理解Token的本质并基于Token之本质确定监管方式是十分重要的。
另外,加密货币因其类似货币的属性,属于Token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其特有的匿名化、去中心化、全球化等特征必然会为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带来困难和挑战;其价格波动性大的特征也决定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在现实生活中使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Token在区块链项目中的应用场景
工作论文中提到,区块链“平台内的Token 有双重属性:一是相当于‘会员资格’,用户需要先购买Token 才能参与平台内交易;二是为平台建设发展融资,包括前期开发费用(体现为ICO)和给‘矿工’的奖励。”
简单来说,Token的第一重属性类似于赌场的“筹码”,用户在进入某个特定的系统之前,需要先将自己持有的财产进行价值形式的转换,换得该系统所认可的Token,从而才可以使用Token在该系统中购买和使用产品和服务;Token的第二重属性强调Token的融资功能,以及作为奖励机制的功能。除上文提到的双重属性之外,Token在区块链上还有很多其他的治理功能,比如Token用于区块链上的投票、Token用于支付平台手续费用、证券型Token所附带的收益权等等。
在目前存在的区块链项目中,一般会有Token的一席之地。Token作为一种价值传输的媒介,不仅对区块链网络内资源的流动、奖励机制的有效实现等有重要的作用,而且也是项目价值的一种体现。在项目早期的融资中,相对于传统的股权融资,创业者一般会更倾向于选择首次Token发行(ICO)作为其融资方式。这是因为,ICO使得创业者可以“在不稀释自己控制权的情况下将部分创业风险转移给投资者”,且融资门槛较低,程序较为简单。但是,这些创业者的便利,也正意味着投资者的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监管的滞后性、创业者后期动力不足,都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四、区块链主要应用方向
工作论文认为区块链的主要应用方向为以下四类:1、去中心化数据库;2、以Token代表区块链外的资产或权利;3、Token用作计价单位或支付;4、构建分布式自治组织。
去中心化数据库是区块链比较常见的应用场景,简单来说,就是在区块链上构建一个无法被修改的数据库。不过,因为缺乏可信的预言机,这些链上的数据可能是真实的,可能是虚假的,也可能是毫无意义的数据,而区块链的作用仅是将这些数据固定下来,方便事后审计和追责。
以Token代表区块链外的资产或权利,主要利用了区块链的溯源和免结算两个特点。该应用场景的实现,必然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框架作为保障,即法律需认可某种Token即代表某种现实世界中的资产或权利。否则,这种权利将无法得到实现。
论文未多谈Token用作计价单位或支付的应用场景,笔者认为,这主要还是因为央行倾向于否认Token的货币属性。在最近的某仲裁案件中,仲裁庭也明确将比特币认定为一种资产,与央行的观点基本是一致的。
论文认为,区块链用于构建分布式自治组织,目前是难以实现的。对此,笔者认为,区块链背后所体现的哲学思想能够给公司治理者以启示,区块链也能实现简单的财产管理和激励功能,为公司治理赋能。然而,在缺乏有效的预言机和完善的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仅仅通过区块链构建自治组织以取代传统的公司,是不现实的。在面对复杂的现实问题时,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的短板是无法被忽视的。
综上,区块链仅在某些特定的应用场景中,能够实现其特有的功能。这些应用场景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近些年来,媒体为博人眼球,常常夸大和神化区块链的作用,类似于“区块链让你一夜赚十个亿”、“滴滴又出事,网约车需要区块链”、“区块链将彻底颠覆金融体系”的标题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大多数人对区块链的认识不足,容易因此产生误解,对这项技术产生盲目的迷信和崇拜。在探讨区块链的应用之前,应该首先考虑某行业的痛点,以及区块链能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如果拿着区块链这个解决方案去到处寻找问题,忽视技术的本质和原理而加以强行利用,必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人们对技术的误解。
五、区块链的应用实例
工作论文虽然已经从技术的角度对区块链应用的领域进行了分析,但是未对应用实例多做提及。在本部分中,笔者将详细介绍区块链的应用实例,使读者对区块链的应用有更加直观的印象和感受。
目前比较成熟的区块链应用案例也有很多,为了方便论证,笔者将这些应用案例分为与Token相关的应用和与Token无关的应用两类,以方便论证(实际上,多数区块链应用案例既涉及与Token相关的应用,也涉及与Token无关的应用)。
(一)与Token相关的应用
与Token相关的应用主要利用的是区块链上的原生数据,即与Token的状态和交易相关的信息。这类应用的最典型案例就是比特币。
(1)比特币网络——支付和激励
比特币网络被设计为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支付系统,矿工通过记账对Token(即比特币)的交易进行确认和验证,继而对交易内容进行全网广播和全节点记载,矿工因此获得的系统奖励也以比特币的形式体现。在比特币网络中,Token既是一种支付工具,也是一种激励的方式。
(2)以太坊平台——激励
以太坊(Ethereum)是一个基于智能合约的区块链平台。因纳入了智能合约,以太坊实现了更高的可编程性和开发者友好性,开发者可以更加简易地在平台上开发Dapp。开发者在以太坊上执行智能合约时,需要向矿工支付一定的Token(即以太币)作为合约运行费用(也称GAS)。在以太坊平台上,Token实质上也是对矿工的激励方式。
(3)EOS平台——会员资格
EOS类似于以太坊平台,同样是一个对开发者友好的区块链底层平台。在该平台上,开发者可以自由地进行Dapp的开发。与以太坊不同的是,在EOS平台上开发Dapp,平台不收取手续费,开发者需要用到的网络和计算资源是按照开发者拥有的Token(即EOS)的比例分配的,开发者之间还可以对EOS进行租赁和出租。在EOS平台上,Token实际上相当于一种会员资格和会员等级的证明,只有Token的持有者,才有资格使用平台的资源和服务,可使用资源和服务的多少,则是持有量决定的。
(4)Carbon Vote——投票
基本上每一个区块链网络都可以利用Token实现投票功能,但是最著名的区块链投票系统当属解决The DAO应分叉问题的Carbonvote.com了。在The DAO项目遭遇黑客攻击时,社群通过Carbonvote.com发起了硬分叉投票,投票的方式很简单,即由发起投票者提出多种解决方案以及各解决方案相应的公钥地址,社群成员可向其支持的解决方案对应的公钥地址转账极少量的以太币。投票截止后,社群根据各地址的以太币数量,决定了The DAO最终的硬分叉。在Carbonvote.com中,Token是计算票数的方式,Token转账的过程即投票的过程,被以太坊网络全网见证并记载下来,保证了投票的透明和公正。
(5)瑞波协议(Ripple)——跨境支付、结算清算
瑞波协议提供了一种分布式的外汇交易解决方案,用户无需通过任何中介和中间交换商,即可完成多币种的交易。“用户甲将任意类别的货币或虚拟货币兑换为瑞波币,然后发送给其它任何地区的用户乙,用户乙可将收到的资金兑换成自己需要的任意货币币种。”在瑞波协议中,瑞波币扮演着价值流通桥梁的角色。
(二)与Token无关的应用
与Token无关的应用涉及区块链上的非原生数据,即与Token的状态和交易不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将通过可信的预言机从链下写入链上。
前文中已经提到,区块链只能确保写入的信息不被篡改,但无法验证链上信息的真实性。除此之外,目前,将信息写入区块链上,其成本较传统的中心化数据库也是较高的,更何况,区块链作为一个无法对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的数据库,其不断增加的存储内容必然会导致网络速度的减慢,对区块链网络进行扩容的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基于前述三点原因,不是所有的数据都有写进区块链的必要。如果某项目忽视该原则,对信息和数据不加区分地写入链上(或者在项目的白皮书中说他们将这样做),是违背商业的正常规律的,应当引起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警惕。
笔者总结,适合写入区块链的非原生数据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1、需共享的数据
需共享的数据写入区块链,主要利用了区块链全网见证的特征。在全节点区块链网络中,全网的每一个节点都会在其设备上存储一份数据的副本,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难题。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的湾区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平台,是一个用于信息共享、保证链上主体信息对称的平台。
2、需长期保存的数据
关于信息的长期保存,约翰·麦肯齐(John MacKenzie)曾对1850年到1950年期间英国的信息传播业进行过考察,他发现,很多过去的学校教科书现在已经很难找到了,“各种各样的老影片也正在世界各地渐渐消失——历史记录在我们眼前渐渐消失”。如果希望对某数据进行永久留存,那么记载于区块链上,似乎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比如电子身份、房产登记和变更信息、珍贵的文学文本、执法记录、医疗数据等。
需长期保存的数据写入区块链,主要利用的是区块链的不可篡改特征,区块链上的数据相较于传统的中心化数据库,丢失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巨链数据库(BigchainDB)就是一个具有区块链去中心化特点的数据库软件。
3、需防止人为篡改的数据
该类数据写入区块链,主要利用了区块链防止篡改的特征。这类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新闻报道、司法证据、遗嘱等。
目前,已经出现了区块链技术在新闻业中的应用案例,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去中心化新闻网(Decentralized News Network)。该网站是一个建立在区块链之上的新闻发布平台,其宗旨是:使用区块链来发布防止审查并可验证的新闻。新闻一经发出,就不会被修改或删除,保障了新闻平台的独立性,增强了大众对新闻业的信任。
区块链对于司法证据固定也有了投入使用的应用。微众银行联合广州仲裁委、杭州亦笔科技三方搭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仲裁链”,今年2月,广州仲裁委利用“仲裁链”出具了首份裁决书。银行机构对链外形成的原始证据进行验证后写入区块链,并对写入的数据进行数字签名,“实时完成证据固定并上链,同时也让司法机构参与到区块链的记帐里,与网络仲裁庭对接,形成快速的纠纷解决通道。”
6月28日,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进行审理。该案中,原告“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上述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互联网法院在确认哈希值验算一致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前提下,认定该种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需证明形成时间的数据
需证明形成时间的数据写入区块链,主要是利用了区块链的时间戳和全网见证功能。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著作权领域的“先存在证明”。中国报业协会秘书长胡怀福曾表示,“在各个领域都被寄予厚望的区块链,或许将为中国报业版权保护领域多年未解的难题打开一扇窗。”在中国的法律之下,著作权一经问世就已经存在了,是否进行著作权的登记不是著作权成立的必须要件。这种情况下,很多著作权人因注册流程的复杂冗长,以及注册成本(包括注册费用、委托中介机构等)的高昂,而放弃对著作权进行登记。如果产生争议,这些著作权人往往难以证明其作品诞生在先。但区块链的全网见证和时间戳为便捷的著作权登记创造了一种可能性,相较于传统模式,区块链上的著作权登记速度较快,并且收费也远比传统模式要低。
未来版权(UnlimitedIP)就是一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版权保护平台,可对作品进行版权数字化,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留存保全。该项目的白皮书中提到了一种传统的版权存证方式:“用邮政特快专递将作品的打印稿寄给自己,收到后不开封,利用邮戳上的时间来证明自己已经拥有这部作品。”然而,这种传统版权保护方式可能存在邮戳造假的问题,且很难证明邮件没有开封过。未来版权平台实际上就是利用区块打包证明“邮件”没有开封过,利用时间戳证明作品存在的时间,解决了版权保护行业一直以来的痛点。
5、用于登记溯源的数据。
如工作论文中所说,“区块链有助于解决数据登记追溯问题,登记在区块链内的数据有可追溯的主体身份签名并可用于事后审计,而且上链数据的不可篡改性也有助于控制操作风险。”这类数据写入区块链,主要是利用了区块链不可篡改的特征。
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区块链的溯源领域的作用,需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正确认识:(1)区块链在溯源防伪中的作用其实是很有限的,虽然区块链可以保证写入链上的信息不被篡改,但是却无法保证写入链上的信息本身真实准确;(2)虽然写入链中的信息可能是错误的或者虚假的,但是某主体(通过区块链上的可追溯的主体身份签名)在某月某日某时某刻将某条信息写入区块链的信息这个事实是无法抵赖的。区块链技术使得这些主体记录在链上的数据得以完整有效保存,且无法更改,不仅便于事后审计,而且在作假成本较高(如企业、机构的信用受损)的情况下对这些主体的行为形成制约。例如,农产品的溯源、爱心捐款的去向。
蚂蚁金服的部分爱心捐款项目引入了区块链技术,保证可信的主体通过数字签名写入区块链的数据不可篡改,方便证据的保留和追责,通过增加作恶成本的方式,对相关负责人员的行为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约,增强了公益组织的信息透明度。
六、结语
与以往警告意味的公告文件不同,央行此次发布的工作论文从技术本身出发,重新对“区块链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进行了审视。很大程度上,工作论文扮演了一个“谣言粉碎机”的角色,从理论上击破了那些以区块链技术为名进行虚假宣传的项目。论文全篇说理清晰,观点明确,即使一个投资者对加密市场一无所知,在仔细研读这篇工作论文之后,也足以对项目真实性进行一个初步的判断。从论文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这样一点:央行在呼吁区块链行业回归技术本身,还原技术原本的精神和内涵,使区块链技术真正得到合理的利用,发挥其经济价值。
笔者认为,在探讨区块链的应用时,首先应区分区块链上的原生数据和非原生数据,在此基础之上,决定如何对原生数据和非原生数据加以利用。对原生数据的利用与Token的状态和交易有关,往往与奖励机制、支付相关联;对非原生数据的利用,则需考虑数据的本质及其上链的价值。目前,区块链技术还处于开发早期,真正落地的应用是很少的。比起神化技术、夸大技术,人们应当正确认识技术、利用技术,还原技术的本真,真正实现技术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服务。
作者简介:
于鲁平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后,主要从事基于大数据、区块链等创新技术基础上的数据保护、数字资产等金融科技领域法律事务,主办了实体企业链改、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搭建、GDPR合规审核、公司股权架构设计等多个金融科技项目。
曲雪宁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曼彻斯特大学L.L.M.,主要从事资本市场、数据保护、区块链、数字资产等专业领域法律事务,深度参与了实体企业链改、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搭建、GDPR合规审核、公司股权架构设计等多个金融科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