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审理了一起关于比特币的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现有司法判例的空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案件始末与原告
x 欲将自己持有的 s 公司 5% 的股份以 55 万元卖给 y。而 z 将自己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资产委托 y 管理。
x、y、z 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中约定:55 万元中,y 直接向 x 支付 25 万元;在 y 将 z 托管的比特币等资产,到期如数归还给 z 后,由 z 代替 y 支付剩余的 30 万元给 x。
但是 y 既没有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也没有将虚拟资产按协议返还给 z。
因此,x 与 z 联手将 y 告上法庭,要求 y履行合同,并且要求 y 向 z 支付损失、违约金和利息共计 10 万元。
被告方
仲裁庭上,被告 y 以去年 9·4 出台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为论据,力图证明:无论数字货币是否为合法,数字货币的流通和交付为非法行为。
根据 9·4 公告,被告 Y 辩驳这一案件所涉合同中的转让价款的支付及安排,也就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因为该条款系合同的核心条款,因此合同构成整体无效。
另外 y 还认为,因为数字货币本身无法交易和流通,所以未如期将比特币等资产交还给 z 并非自己的单方面责任;而且,数字货币所有权为 s 公司所有,并不属于 z。
仲裁庭
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持有比特币或者私人间进行比特币交易。9·4 公告的意图主要在于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有关投资风险。
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比特币归还义务,不属于9·4 公告中规定的代币发行(ICO)融资活动。
合同有各方当事人的签署,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且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判决
由此,仲裁庭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对签约各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签署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外,仲裁庭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具有经济价值,能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效益。
故 y 不仅要按合同向 x 支付 25 万元的股权转让金,还应向 z赔偿其托管的 BTC 等加密资产。既然合同有效,y 的不按约履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仲裁庭裁定 y 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而对于 z 要求 y 赔偿利息这一项,仲裁庭则驳回了 z 的请求。因为法律规定利息仅针对比特币等并不是由当局发行的货币,所以不存在利息一说。
该案件因为承认了国内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并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现有司法判例的空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法律上,财产与货币并不等同。
货币由当局发行,受到国家的监管监管和调控;而财产则遵循个人意愿与合同自由的原则。此次案件仲裁法庭首先本着合同自由的原则,认定此类虚拟资产交易协议的法律效力,承认虚拟资产属于财产范畴。
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比特币对现有货币体系的挑战并不能否定其作为一种财产的正当存在。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虚拟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应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我们应当用正确的态度看待它。
就目前来说,比特币既不是与法定货币有同等地位的资产,也不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特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