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耳他政府对于区块链和通证一直持十分积极的态度。2018年7月20日,马耳他出台了《马耳他数字创新管理局法案》(MDIA)、《虚拟金融资产法案》(VFA)、《创新技术安排和服务法案》(ITAS)三部监管法案,建立权威机构对通证交易等相关行为进行监管,重点对ICO以及某些服务提供商进行监管。近日,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MFSA)宣布马耳他的三项区块链法案将于2018年11月1日生效。本文将对这三部法案的内容进行重点解读,从法规入手深入了解这个曾经默默无闻的岛国如何通过主动接纳和积极监管区块链行业,一举成为大名鼎鼎的“区块链之都”和区块链公司的投资圣地。
一、《数字创新管理局法案》(MDIA)
《数字创新管理局法案》中规定,马耳他将设立专门的数字创新管理局,通过适当承认和管理有关的创新技术安排和相关服务,寻求创新技术在马耳他的发展。创新技术包括:在分布式账单环境下使用的软件、代码、计算机协议和其他架构,智能合约和其他《数字创新管理局法案》定义的相关安排。
数字创新管理局将全面负责分布式账单技术(即“区块链”),智能合约和相关安排领域的创新技术安排和服务提供商的认证。《数字创新管理局法案》详细规定了数字创新管理局的组织机构设置规则和数字创新管理局的多项职能和权力。管理局有权对于《数字创新管理局法案》承认的或管理局有权监管的任何创新技术安排,以其满意的方式接收和获取有关的信息,管理局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创新技术安排活动需严格遵守管理局的监管要求,管理局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管理局有权成为用户并持有与任何形式的数字资产相关的任何钱包、账户或其他设备,以便能够执行监管合规职能,尤其包括访问特定安排中的信息;与这些设备或管理或代表该设备的人员接触,并进行其认为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交易。
该法案设立了区块链行业的主管机构——数字创新管理局,并明确了其主要职责和可行使的权力,为马耳他对区块链行业的全面监管奠定了基础。
二、《虚拟金融资产法案》(VFA)
《虚拟金融资产法案》主要针对虚拟金融资产(“VFA”)的发行和在交易所公开交易,其重点内容如下:
(一)DLT相关定义
《虚拟金融资产法案》中将DLT资产定义为指本质上依赖于或使用区块链技术的(1)虚拟通证;(2)虚拟金融资产;(3)电子货币;(4)融资工具。DLT交易平台是指在马耳他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内,DLT资产可根据平台或设施的规则进行交易的任何交易和/或交换平台或设施。
(二)虚拟金融资产服务
虚拟金融资产是指用作数字交换媒介、价值尺度或价值存储的不属于电子货币、金融工具或虚拟通证(在DLT平台之外没有用途、价值或应用并且只能由DLT资产的发行方直接在平台上兑换资金的DLT资产)的任何形式的数字媒介记录。
《虚拟金融资产法案》监管的是虚拟金融资产服务,包括:1.接受购买、出售或认购虚拟金融资产的订单的接收以及将该订单传输给第三方以供执行;2.代表签订协议,代表其他人购买、出售或认购虚拟金融资产;3. 虚拟金融资产自行交易;4. 虚拟金融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如果就本款而言,“资产”一词不包括任何金融工具,无论是否在马耳他发行)5.担任虚拟金融资产和私人密码密钥的保管人或代理人; 6.就虚拟金融资产投资提供投资建议;7. 配售虚拟金融资产;8. 交易平台运营。《虚拟金融资产法案》的附表2中对其有具体的描述。
在马耳他提供的或来自马耳他的虚拟金融资产服务,需按照《虚拟金融资产法案》的规定取得牌照。服务提供者需对其提供的DLT资产是否属于虚拟金融资产作出确认。除此之外,金融服务管理局也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确认:(a)某项活动是否属于虚拟金融资产;(b)某项DLT资产是否属于虚拟金融资产;(c)某项虚拟金融资产是否位于或来自马耳他;(d)某项虚拟金融资产发行位于或来自马耳他。
牌照的申请需经过VFA代理进行,金融服务管理局有权根据项目的情况授予牌照或拒绝申请。授予牌照时,金融服务管理局可以在牌照上附加适当的条件,且有权对这些条件随时进行修改或撤销。如果虚拟金融资产交易所由虚拟金融资产交易所以外的管理者管理或运营,金融服务管理局应通过规则确定义务在虚拟金融资产交易所和虚拟金融资产交易所之间如何分配。金融服务管理局会对所有的牌照持有者进行登记,登记信息中包含持有者的牌照具体是用于何种虚拟金融资产服务的,登记信息是公开的。
(三)虚拟金融资产发行
虚拟金融资产发行被定义为分布式账单技术支持的筹集资金方法,即发行人(必须在马耳他正式成立的法人)发布或建议在马耳他境内或从马耳他境内发行虚拟金融资产,并将其提供给公众以募集资金。法案规定了可以进行虚拟资产发行和在DLT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虚拟金融资产类型,并规定虚拟金融资产发行之前,项目白皮书需经注册登记并交付给主管机构。
法案第4条规定:白皮书需载有日期,且对《虚拟金融资产法案》规定的事项进行描述,且由发行人理事会出具声明确认白皮书满足《虚拟金融资产法案》的要求。白皮书中要求或迫使首次虚拟金融资产发行投资人对白皮书符合《虚拟金融资产法案》规定进行豁免的,或利用任何白皮书中未提及的合同、文件或事项意图影响投资者的条款无效。如白皮书不符合《虚拟金融资产法案》的要求且根据法案进行登记,发行人不得向位于马耳他或来自马耳他的公众发行虚拟金融资产或申请虚拟金融资产在DLT交易所进行交易。
发行前10个工作日内,白皮书需经发行人的理事会的一位成员(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将白皮书提交有权机关。法案还规定,发行人如有官方网站,网站上应至少包含法案要求包含的信息,以法案要求的形式呈现。任何形式的宣传和广告需要信息准确,不得非投资者产生误导,广告信息需与白皮书中的信息相一致,广告宣传中需提及项目白皮书发布的时间。VFA代理人需向有权机关确认白皮书满足第3条和第4条的要求,且声明其作出的与白皮书相关的任何假设或保留,以便于金融服务管理局进行考虑。
法案规定,发行人需任命一名VFA代理并向金融服务管理局登记,VFA代理的职能似于上市公司的证券代表,负责发行事宜和信息的披露,保证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的合规性。
(四)虚拟金融资产交易
由主管当局根据本法案许可的在马耳他境内或从马耳他境内经营的只有虚拟金融资产可以根据平台或设施的规则进行处置的DLT交易所。因此,为了将交易所归类为虚拟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所必须将其活动限制为虚拟金融资产的交易,不得包括电子货币、金融工具或虚拟通证等非虚拟金融资产。
如上文所述,虚拟金融资产交易所的运营为需要获得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MFSA)作为主管当局的许可的活动,法案规定了许可申请程序,并规定了许可证持有人的义务。虚拟资产经批准可以到DLT交易所进行交易,对发行人的要求有诚实有信经营、合理地处理利益冲突、有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标准、有效的消费者资金保障措施等等。如发行人进行了虚假的信息披露,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创新技术安排和服务法案》(ITAS)
《创新技术安排和服务法案》中明确了“创新技术安排”和“创新技术服务”的定义,马耳他管理局在数字创新管理局拥有对某技术安排或服务是否属于创新技术安排或服务的决策权,但具体申请结果由法庭根据马耳他数字创新管理局法的规定进行审查或上诉。
《创新技术安排和服务法案》允许就创新技术安排提供创新技术服务的人员(“创新技术服务提供商”)进行注册。注册之后,服务提供商将被授予注册证书,证书包括申请人已注册的提供的服务类别和服务的识别细节。该证书旨在提高被注册认证的创新技术安排的透明度、确定性和可信度,因此相关创新技术安排的所有用户都可以访问该证书。数字创新管理局应保存一份电子登记簿,其中载有授予认证的详情和及识别申请人及其授权开展的活动所必须的资料。当管理局认为某创新技术安排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时,管理局还可以根据《创新技术安排和服务法案》对为实现一个或多个特定目的的创新技术安排进行认证。
根据该法案的规定注册的创新技术服务提供商将被视为专业人员,他们作为客户提交信息的受托人,还会受到《专业保密法》规定的约束,除此之外,法案还规定了创新技术服务提供商在其运营过程中的行为的各项指导原则,旨在规范创新技术服务,以期提升投资者的信心。
如上所述,该法案的重点内容是创新技术安排和服务的提供商依法进行注册和认证,在法律监管框架内为用户提供创新技术服务,并再度明确了监管部门为数字管理局和具体的申请流程和认证标准,具有较强的实务实践性。
四、结语
马耳他作为一个位于地中海中心的岛国,一直处于鲜为人知的状态,但因其健全的法律体制、良好的经商环境、优惠的税收制度和对区块链行业开放的态度,马耳他逐渐成为了名声大噪的区块链之岛,在区块链行业的法律监管领域走在了世界的最前列。
马耳他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监管空白、缺乏系统性监管甚至遭到强烈抵制的分布式账单技术及数字金融资产提供了其迫切需要的法律框架,为新兴的区块链产业提供了合法合规发展的可能性,并制定了系统而具体的规范,确定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在较多细节上对投资者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障。凭借开放的态度和创新的精神,马耳他这个不起眼的小国家在经历着巨变的世界格局中有了自己的一席之地,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区块链行业进行有效监管提供了十分有价值的借鉴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