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知识产权)是文化艺术及知识成果权益的资产化,其体现了知识智力成果的核心价值,包含专利、影视、图像、短视频、音乐、摄影、电子图书、网络小说和创意等各种知识劳动成果。目前IP正以相互融合的趋势高速发展。中国互联网数字文化产业规模至少达万亿元人民币,但是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盗版横行,创作人只能得到极其微薄的回报,且存在确权难、举证维权难、产权交易难等痛点。
区块链令IP可永久保存、不可篡改、永久可追溯。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参与节点共同维护和管理IP数据库,即使因网络攻击、自然灾害或其他人为因素导致极少数节点损毁,也不会造成整个区块的数据丢失、损坏。
笔者认为,区块链赋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应用於以下三个领域:
首先,知识产权原创性证明。将专利以及文化产品的原创作者信息、作品内容信息、创作时间信息以及最初传播信息加密上传至区块链,明确著作权、商标和专利权的归属。如保全网通过网络插件对目标网页进行截图和源码获取,并产生操作日志,记录调用时间,将内容进行打包计算哈希值(类似於一段数据的“身份证”)后,上传至FACTOM区块链(一条公链,应用场景为确保文档、数据、文件和数据库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历史记录和所有权)和比特币区块链进行电子数据保存。
其次,知识产权交换凭证。将知识产权原创者信息、产权获得者信息,以及转移时间和方式上传至区块链,可有效缩减知识产权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中国已发布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华夏微影文化传媒中心等共同打造的微电影区块链版权(交易)服务平台。
第三,知识产权维权举证。在此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一则判例颇具代表性。据媒体报道,在该案中,原告杭州某公司诉被告深圳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原告在向法院举证时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上述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区块链中。
对此,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一种形成存储於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证据存在着虚拟性、脆弱性、隐蔽性、易篡改性等先天不足。区块链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点,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稳固性的优势。对於採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
需要注意,杭州人民法院对区块链存证相关证据予以採纳,并非仅仅基於区块链存证本身,而是综合多方因素。其一,法院认定电子数据是真实上传,证据数据储存於安全环境,侵权链接的抓取系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其二,法院确认了上传的电子数据系诉争的电子数据,且从上链至今保存完整,未被修改。其三,保全网这一涉案第三方存证平台的运营公司股东及经营范围相对独立於原告,具有中立性,且通过了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整性鉴别检测,其运营的存证网络平台具备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其四,法院对区块链技术予以分析判断,认可区块链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在确认诉争电子数据已保存至区块链后,其作为一种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
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区块链技术实质上是在多种技术支持下的一种可信工具,类似於数码相机、屏幕录像软件,区块链技术使用的目的还是在於客观记录证据,并不是任何人将数据上传至区块链都能作为呈堂证供。参考目前通行做法,固定证据的整个操作过程不仅要有计算机中安装的屏幕录像软件的录像记录,同时还要有外录设备进行录像的记录。在取证前,相关人员对所用计算机的操作环境和相关的网络环境需进行一系列合理的清洁性检查,以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因操作者不当介入、操作计算机不清洁、网络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可能对取证结果造成的影响,保证电子数据生成、储存方法的可靠性。
来源:大公报
作者:香港国际新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付 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