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是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的典型代表,本文分析比特币在我国的法律属性,探究其是否受到实质性的法律保护,以更好认识、对待这一虚拟的财富形式,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引言:比特币被定义为一种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当前被开发的比特币在1100万个左右,已超过其总量的1/2。发展至今,单个比特币的价格已经超过5万元人民币。在生产和生活中,比特币逐渐被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所接受,其在金融體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正确认识比特币的法律属性,才能对其是否可以或应该被作为一种交换媒介而广泛应用做出理性的评价。
一、比特币法律属性解读方式
有关比特币法律属性的划定,存在三种主流说法,即物权说、债权说和知识产权说。
(一)物权说
传统民法对“物”的界定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即可用于实体交易的物。随着信息领域的发展,对物的界定也更加宽泛,可以是无实体形式的物,这就给比特币可被看做是物提供了理论依据。比特币的虚拟形式使其能够被应用于电子货币流通中,具备与普通财富相同或类似的属性和功能,因此被大多数消费者所认可[1]。这种认可建立在消费者与比特币的信任基础之上,当其以电子记账凭证的形式出现时,就与其他物品一样,被赋予物权属性。
我国物权法不赋予任何人创造物权的权利,该特点是由我国物权法原则决定的。虽然比特币在存在形式上与电、风等有相似之处,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能够被客观呈现,但比特币并不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因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其并不具备被赋予物权的能力。
(二)债权说
支持该说法的学者认为,购买比特币的人与发明人之间已经构成合同关系,即玩家将比特币作为资产使用的权利是由发明人赋予的,且这种权利无法被复制。当购买者与发明者之间进行交易活动时,其实质是请求权的转移,并不是虚拟资产的转移。比特币丢失后,其拥有者向发明人提出的诉讼并不建立在所有权之上,而是要依照合同来处理其中的赔付问题。由此能够发现比特币与其他物品间的一个巨大不同,即比特币不具备绝对性和排他性。
(三)知识产权说
知识产权说的立足点在于,比特币是从虚拟财产中剥离出来的,带有财产属性,然而在物权法中无法对比特币的财产属性进行划定,其并不属于不动产或动产中的一种,因此将其定义为一种新的财产形式,即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说来自玩家的集体智慧,他们通过大量的计算获取比特币,在此过程中,智力则作为主要的交换投入,再结合对知识产权的定义,认为比特币应具备知识产权的属性。在知识产权说下,比特币的归属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主要说法为归属权为创造者所有和归属权为挖掘者所有。比特币正处于飞速发展的状态,若从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会带来大量的成本浪费,同时也会影响其发展。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比特币应被纳入到动产当中。
二、比特币在我国的法律属性
从我国法律体系上看,比特币具备合法性,其自身形式并不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然而考虑到比特币可能带来的极大金融风险,国家出台一系列管制性政策,对金融机构及其他组织比特币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因此在比特币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上,突出矛盾在于比特币发展速度与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上。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人民币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人民币我国唯一的法偿货币,但法偿货币仅为货币的一种形式,除此之外,黄金、外汇等均为基本的货币形式。从目前看来,比特币无法取代人民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但其是否能具备货币的资格值得探究。现存的法律条文在比特币的规定上还存在一定盲区,但比特币已经具备货币的功能,其信誉基础逐渐被建立。
反对比特币作为货币的主要出发点在于,其去中心化的属性影响国家信誉基础。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受到国家法律的强制性保护,同样比特币也面临一定的信誉基础风险。比特币的生产及交易采用确认式,精度极高,伪造区块几乎不可能实现[2]。
另外一个衡量标准是比特币是否足够承担货币的功能。从货币的五项基本职能上看,当前比特币紧挨价值尺度上存在不足。与我国相同,大多数国家未对比特币定价形式的合法性做出肯定。但综合看来,比特币已经能够实现货币的大多数职能,主要缺陷是其法律地位的缺失。
我国《民法》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纳入到法律保护范围当中,赋予其民事权利。在未提出更多有关比特币法律属性的条文之前,其受到民法的保护。但我国《民法总则》遵循“无禁止则自由”的原则,比特币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在法律中无相关规定,因此其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结论: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财产有望成为财产存在的主要形式。在大环境变革的引导下,国家有关比特币的法律规范也将更为全面、具体,进一步明确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使其发展为有利于社会生产、生活正向进行的一种物质形式。
参考文献:
[1]包传义.浅析比特币的法律属性[J].法制与社会,2019(26):66-67.
[2]商蓓.我国比特币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19(12):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