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法案评」是「链法」的系列栏目。该系列栏目精选国内外有关区块链及数字货币的相关法院判例,旨在通过对案件进行深度解读和分析,探寻法院裁判思路,总结归纳司法观点,进而尝试窥探监管态度和方向,以期为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为区块链从业提供合规参考。这是「链法案评」的第四篇文章。全文5976字,阅读需要15分钟。
案件档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01民终2958号
案由:民事 / 合同纠纷
审判程序:二审
判决时间:2018年4月12日
案件概述(链法团队根据判决梳理)
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3日以期货交易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陈某累计向火币网付款321966元,自火币网提现104772元,亏损217194元。
陈某认为,火币网通过控制后台数据、虚假交易等方式进行欺诈,导致其受损,故要求被告火币网返还比特币52.8567个、莱特币815.9731个,折合人民币共计128096元。
火币公司主张,陈某在注册为火币用户时已经同意《火币用户协议》,双方已经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火币用户协议》第十六条已明确约定:“用户与火币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双方签署《火币用户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尊重该协议对双方的约束。现陈某起诉火币公司没有依据,应当适用该争议条款,由北京仲裁委管辖。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本案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海淀区法院对此案无主管权。由于陈某不认可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故火币公司特向法院提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之申请,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仲裁条款有效。
2017年7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火币公司申请确认与陈先生之间的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海淀区法院于7月21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9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确认上述仲裁条款有效。
10月,火币公司向海淀区法院提交该裁定书。鉴于陈先生与火币公司约定的仲裁条款已经生效裁定书确认有效,海淀区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起诉。
陈某不服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4月12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观点(链法团队整理)
一、陈某与火币公司约定的《火币网用户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有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注册过程中自愿在“我已阅读并同意《火币网用户协议》”前方的方框内点勾,证明其已经同意该协议对其具有约束力,故双方对于争议解决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
火币公司与陈某之间是在线用户与服务平台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对于双方合同关系项下产生的纠纷可以适用于仲裁方式解决,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双方约定,对于仲裁机构的选择也是唯一、明确的,同时该条款并不具备无效情节,因此,本院认为陈某与火币公司约定的《火币网用户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有效,应当予以确认。
二、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主管权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陈某与火币公司约定的仲裁条款已经生效裁定书确认有效,本案纠纷应由仲裁机构仲裁,该院无主管权,应予以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结果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要点梳理(链法团队整理)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发生的时间节点是2016年8月,当时九四公告尚未发布,交易所及网站的主体也都是在国内。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时至今日,早已今非昔比。九四之后,同样的情况面临什么问题,我们在下文中会有论述。
一、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主管权的作用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链法提示:就本案而言,这里的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在服务协议当中就仲裁的条款,达成的一致意见。
因此,仲裁协议一经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链法曾在数字货币交易所合规窥探的系列文章中分析管辖权问题,这里我们重温一下各大交易所在其服务协议中有关管辖的约定(原文:刑法、行政法、民商法,三维探究数字货币交易所法律合规性):(注意,这里用的是“约定”,因为每一个使用交易平台的投资人,都是同意其服务协议的。即用户与交易平台之间已经签署了服务协议)
协议取自相应交易所官网,日期为2018年8月22日。
在火币的《用户协议》当中:
第十九条:适用法律本协议全部内容均为根据塞舌尔共和国法律订立的合同,其成立、解释、内容及执行均适用塞舌尔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因或与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有关而产生的索赔或诉讼,都应依照塞舌尔共和国的法律进行管辖并加以解释和执行。为避免疑义,这一条款明确适用于任何针对我们的侵权索赔。任何针对我们或者是和我们有关的索赔或诉讼的管辖法院或诉讼地均在塞舌尔共和国。您无条件地获得在塞舌尔共和国法院进行诉讼和上诉的排他性的管辖权。您也无条件地同意与本协议款有关的争议或问题或产生的任何索赔请求和诉讼的发生地或法院均排他性得在塞舌尔共和国,如有本网站其他业务对管辖有专门约定从其约定。不方便法院的原则不适用于根据本服务条款的选择的法院。
在Okex的《用户协议》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中:
XIII.适用法律和审判地
这些条款和您对服务的使用将受到香港法例的约束和解释,而不诉诸于其冲突法规定。您同意,您根据本条款在法律上或依衡平法追究而不涉及仲裁(如下所述)的行为将仅在马耳他提交,兹此,您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同意,根据本条款产生的任何诉讼或争议将提交至香港法院专属管辖。
XIV.仲裁
您和OKEx同意仲裁由本条款引起的任何争议或与本服务有关的争议,除非您和OKEx不需要仲裁,任何一方就涉嫌非法使用版权,商标,商品名,标识,商业秘密或专利权的争议寻求衡平的或其他救济。仲裁优先于在法庭起诉或进行陪审团审判。您和OKEx同意您将在发生任何争议之后的三十(30)天之内通知对方,您将在提交任何仲裁请求之前尝试非正式解决争议,任何仲裁将在马耳他发生,仲裁将由单一仲裁员保密地进行。您和OKEx也同意,马耳他的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仲裁的上诉以及不受仲裁解决的当事人之间的任何诉讼均具有专属的管辖权。在任何仲裁中,当事人不得相互探寻彼此,仲裁员不得允许当事人探寻彼此;相反,各方应在最终听证会之前的相互同意的时间和日期披露支持其立场的证据。除了以下讨论的程序和补救措施外,仲裁员有权授予若在法庭上起诉也会授予的补救措施。您和我们也不会参与本条款涉及的任何索赔的集体诉讼或集体仲裁。如果OKEx是诉讼的一方,您也同意不参与由私人律师或代表身份提出的索赔或涉及另一人的共同索赔。如果发现禁止上述第三方提起的集体诉讼和其他索赔是不可执行的,则该禁止规定视为已从本条款中删除,而与仲裁有关的其他条款应继续有效。
上述第十三条是管辖约定,第十四条是仲裁约定(排除法院管辖)。
链法团队庞理鹏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的规定,在上述《服务协议》项下,一旦出现民事纠纷,国内法院可能并没有管辖权。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作为受害一方的投资人,处于严重不利地位。
就本案而言,在当时的《火币用户协议》中,明确有“用户与火币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条款。因此,在仲裁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就本案涉及的纠纷,应当向北京仲裁委提起诉讼,而非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当时的用户协议,对于本案,无论是仲裁还是去法院起诉,其管辖地都在国内。链法团队郭亚涛认为,从本质上看,无论是去仲裁委提起仲裁还是去法院起诉,并不会从法律上改变案件的最终结果。仲裁和诉讼作为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谈不上优劣,各有其特点。仲裁具有私密性,而法院判决基本上都是公开的,也就是说,适用仲裁后本案最终的结果,仲裁委一般并不会公开。
二、本案中,法院为什么认定仲裁约定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本案中,陈某认为《火币用户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是火币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出具的格式合同条款,排除了陈某的重大权利且未特别提示陈某,故属于无效条款。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应当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对方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撤销后,该格式条款无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关于诉争仲裁条款的效力。根据一般性常识,公众在互联网上注册用户时均会看到经营者公布的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新用户在看到风险提示内容时,对经营行为的风险应有认知和防范意识,其中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及仲裁机构的选择对当事人至关重要。
陈某称其在勾选《火币网用户协议》时对协议内容“好象没有看”的做法与其作为法学教育者(据链法了解,陈某是某大学法学院主讲民事诉讼法的副教授)的风险意识极不相称,且本案到目前为止,亦没有证据表明双方选择交由仲裁解决争议对其重要权利造成何种损害。故对其异议提出的诉争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对于本案而言,法院这么认定的理由是两点:
一方面,陈某作为法学教育者是应当看到了风险提示(仲裁条款)的;
另一方面,关于仲裁的约定,不会对其重要权利造成损害。
基于以上,在现如今的交易环境当中(交易所主体均在国外,且服务协议中关于管辖的约定都不在境内),相关管辖条款是否有效,链法团队庞理鹏认为,管辖条款是否有效应当从两个方面去考量:
其一,对于条款内容而言,一是要考虑是否涉及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内容。二是关于管辖的约定,是否涉及严重损害用户的权利。
其二,对于重要条款是否有合理提示(即合理提醒义务);
因此,投资者在注册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时应当谨慎注意用户协议中涉及的争议解决条款,要充分考虑潜在的维权成本。然而我们都知道,投资人在选择交易平台时,选择权是受到各种限制的。作为投资人,一方面要考虑交易平台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平台用户协议是否会对自己不利。不仅要承受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也要面临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难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境地。
三、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从法律上讲,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完全不一样的,那么其有何区别呢?
所谓“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
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
所谓“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
具体而言,二者的区别包括:
(一)评价对象及结果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的评价;在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而驳回起诉的案件,即使有些已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
(二)适用法条及情形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和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其起诉缺乏胜诉的证据。
(三)文书处理形式不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判决的形式。
(四)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程序法、实体法均可适用。
Tips: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往往也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中无效:
(一)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无效。
(四)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五)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六)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后,对当事人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
对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