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加密市场守望多时的香港证监会,终于采取行动了。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在香港金融科技周上发表了题为《面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的演讲,宣布了香港在加密市场监管方面即将进行的大动作。随后,证监会即发布了《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表明了其正式对加密市场开展监管的决心。
一、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演讲
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在香港金融科技周上发表了演讲,演讲主题为《面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为香港金融科技的监管正式拉开了序幕。欧达礼表示,目前虚拟资产尚未对全球经济和金融稳定性构成威胁,是因为加密市场尚未达到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构成重大影响的规模。然而,虚拟资产已然对多数投资者构成了威胁,对虚拟资产的监管势在必行。
在欧达礼先生看来,虚拟资产没有任何内在价值,没有任何物理资产或政府信用的支撑。虚拟资产不是货币。目前的加密市场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虚拟资产交易中,交易平台可能既扮演代理人的角色,又扮演庄家的角色,存在利益上的冲突;
(2) 加密市场过于年轻导致交易规则不透明,且存在市场操纵和市场资格滥用等问题;
(3)加密资产的交易匿名化可能会引发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等问题。
在上述问题存在的情况下,明确的监管就显得更加重要。目前在香港的加密市场中,除了证券型通证可以使用香港的证券法律法规进行监管,还有很多其他门类的通证处于无监管的灰色地带。事实上,一直以来,香港证监会只能通过教育和警告投资者的方式,对投资者的权益进行保护,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欧达礼先生在演讲的最后宣布,香港证监会将于当日宣布重要的监管规则,以鼓励新兴技术的合理应用和加强对投资者的投资权益保护。
二、《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
香港证监会在11月1日发布的《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内容上与欧达礼先生的演讲高度一致。《声明》中阐明,其出台的主要原因是:在香港的现有加密市场监管制度之下,如果某通证超出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监管范畴,该通证将不会受到证监会的任何监管。同样地,该种通证的交易平台也将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权益将很难受到保障。
《声明》的主要包括三方面的监管内容: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的监管,对基金分銷商的监管,以及对平台运营者的监管。
(一) 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的监管
受到证监会监管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分为两类,第一类公司为只管理完全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销此类基金的公司(这类公司因涉及基金的分销行为,一般会有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这些公司属于新兴公司,专注于通过基金对非证券型虚拟资产进行投资,而它们对这些基金管理活动需要取得证监会颁发的牌照才能合法进行。
另一类公司是管理”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投资组合的公司(这类公司有/须申领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的牌照),这些公司在投资于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时,需要取得证监会颁发的牌照。这些公司属于传统的资产管理公司,其在开展投资非证券型通证投资组合业务时,才会落入证监会的监管范畴。
综上,无论是新兴投资公司还是传统的资产管理公司,只要涉及对非证券型通证进行投资,即须取得证监会颁发的牌照。如公司已经开展或计划开展相关业务,需提前通知证监会,证监会在接到通知后会对该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审查,提出同意公司申请所附加的条款和条件,如公司接受这些条件条款,即相当于正式获得了证监会颁发的许可。
(二) 对基金分銷商的监管
在香港分销(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公司,需要取得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牌照。简单来说,如果A公司对(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进行管理,则需按照第(一)项中所提到的程序取得证监会的许可,如果该公司还涉及对此类基金在香港的分销,则在取得上述许可的基础上,还要取得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牌照;如果A公司不对该类基金进行管理,而只是进行基金的分销,则仅仅取得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牌照即可。
(三) 对平台运营者的监管
根据《声明》,在目前这个阶段,香港证监会尚不会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发放牌照,而是选择暂将其纳入监管沙盒,根据交易平台在沙盒内的表现,进一步考虑此类平台接受香港证监会的监管是否适宜。
证监会起草了《可能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对申请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的条件进行了详细的列明,提出了财务稳健性、保险规定、知识评估、打击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信息披露、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合同等一系列要求。想要从事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业务的公司可以申请加入证监会的沙盒监管,满足申请发牌条件后,其将在沙盒内按照接受证监会的密切监察,对证监会频繁地作出相关报告及进行沟通,以协助证监会对相关的监管活动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和判断。12个月后,这些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退出沙盒,或向证监会提出修改或废弃某些条件或要求。
如果在进行了一段时间的沙盒试验之后,证监会认为其所制定的建议的概念性框架对交易平台的监管效果不佳或无法对投资者的权益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则证监会将不会进一步对交易平台进行监管。
三、总结
在不清楚市场环境、业务特点和无法预知实际监管效果的情况下,香港证监会在《声明》中表明:“这个探索阶段对于证监会来说十分重要,以供本会了解平台营运者的实际操作情况,而厘定这些平台是否适宜加以规管。” 香港证监会以其谦逊的态度,勇于探索和求知的精神和严谨的态度获得了加密市场的尊重。
目前,加密行业在全世界范围内都面临着监管混乱、监管过度或监管空白的问题,但这时候,香港证监会却站出来说:“我也不知道要怎么做,但我们一起努力试试看吧。” 香港证监会没有选择直接入场监管,而是选择了退一步。这退出的一步不是放弃,而是虚心观察、踏实实践,以更好地对加密行业进行监管,保护投资人的财产和权益。
作者简介:
于鲁平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后,主要从事基于大数据、区块链等创新技术基础上的数据保护、数字资产等金融科技领域法律事务,主办了实体企业链改、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搭建、GDPR合规审核、公司股权架构设计等多个金融科技项目。
曲雪宁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曼彻斯特大学L.L.M.,主要从事资本市场、数据保护、区块链、数字资产等专业领域法律事务,深度参与了实体企业链改、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搭建、GDPR合规审核、公司股权架构设计等多个金融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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