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公号后台留言咨询的很多是炒币朋友,简称币东,询问在现有法律环境下,是不是炒币就像“黑吃黑”,赔了钱也没地方说理去?还询问转卖外国交易所的币是否靠谱等问题,今天飒姐就跟大家聊一聊。
1币东拥有的是“物权”?“数权”?
炒币的朋友有必要对自己炒的是啥,有点基本的认识。
有人说,他的币就是卯定缅甸翡翠的,那么,一个币等于一克翡翠吗?真实情况,也许不是这样。我国在2013年对于“比特币”给予了“特定的虚拟商品”的定义,符合当时主流的监管观,客观地将比特币看作是一种物品,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代币都是虚拟商品。
在德国、日本、美国的一些州,比特币等被作为货币或支付工具,可以兑换相关物品,例如:披萨。然而,世界上多数国家并不承认比特币是一种类似法币的货币。因此,拥有智能货币,并不意味着就占有同等价值的购买力。
在我国,情况又有所不同,咱们老百姓买币多数不是为了买什么披萨,而是把币当作了金融工具,进行价值存储和交换,甚至借用7X24小时不间断T+0的交易进行投机,赚取币差。甚至出现了类似量化交易的玩法,把搬砖做的更像个技术活。
因此,我们认为,在我国一种代币是否属于“商品”归属物权范畴,值得探讨;更有可能的是很多“空气币”就是一串数字而已,在法律上我们最多认为开发者具有该数字排列的“数权”(不同于著作权,具体定性不明)。当然,圈内会辩驳,这种“数权”实际上是一种“使用权”,是项目团队未来某些技术应用的提前融资,回报就是币的持有者可以使用未来的技术等。
如果真的技术团队如此靠谱,飒姐也就安慰了,但满眼里还是无中生有者,众矣。
2炒币赚到钱,要交税不?
早在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已经把缴税是一件难以逃脱的事,讲得很明白。
这个批复是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请示所做的批复:
- 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 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抓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同时,这个批复抄送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税务局,在我国全境内适用。
从现有情况看,无论对于比特币之外的其他币如何看待,在税务机关眼里,都会比照“特定的虚拟商品”进行征税,具体税种为:个人所得税,计入财产转让所得项下。因此,炒币不交税,还有逃税的法律风险哦。
3中间商的法律风险不小
飒姐跟一个币种的缔造者聊天,他提到自己只是技术人员,做好后转送他人,没想到币被多次转手,越卖越高,他也甚为惊讶。
尤其是在国内,由于2017年9月4日的代币公告,宣告ICO和智能货币交易所的域内非法性。一些想炒币,又不懂技术,连热钱包和冷钱包都分不清楚,对于什么哈希值和密码学毫无兴趣,就是想来炒币赚钱的人来说,他们需要“翻译”。而这个翻译就是中间商,他们通过并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从外国的交易所“批发”某种并不知名的币来到国内,通过会议营销,甚至传销网络进行疯狂传播。
也正是因为这些野蛮的做法,遭到了社会各界包括监管机关的关注,去年起就有团伙因为销售智能币问题按照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罪处理。
今年,情况继续趋严。
更多老百姓参与到形形色色的买币理财大军,一个个造梦神话让圈内每个人都如同打了鸡血,三点都不愿睡觉。但是,币的升值,很多情况下就是因为后面涌入的买币者增多,并不是币所代表的价值增值多少。如果有一天,某个币“暴涨”,皆大欢喜;如果有一天,某个币“闪崩”,四大皆空。届时,还是会有成批成群的人组成“敌敌畏团”,非理性维权事件可能会发生。那么,一定会有人为此买单,中间商怕是脱不了干系。
最后,我们还是想提醒诸位如我一样的普通人,大家的本钱来之不易,想投资赚钱的念头可以理解,但对于法律定性模糊、技术壁垒不低、跨国翻墙操作的智能币,恐怕不能all in,建议谨慎投资,尽量不使用杠杆,否则,后果难以承受,毕竟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这将是一辈子的沉重财务负担。
话题虽然有点沉重,但都是肺腑之言,仅供老友们参考……